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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商標權侵權
下面是范文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商標權侵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答辯狀——商標權侵權(1)
答辯人:東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東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發園,廣東尚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東莞市城區旗峰路中僑大廈A棟25層,聯系電話:18680063648。
被答辯人:上海制球聯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耀華路215號2號樓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因被答辯人訴我方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明確,答辯人不屬于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
原告應起訴生產方或銷售方。
東莞市XXX有限公司屬東莞市XXX總公司的商位租賃XX公司)于2011年X月X日在東莞市設立,由X與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資經營,租賃東莞市XXX總公司的商位。
其中,X占60%股權。
201X年X月X日X將股權轉讓給XX。
這樣XX就變更成為法定代表人。
此前由X代表X與XX簽訂了一年的精品文體專柜租賃合同,由XX經營精品文體。
在經營期間合同第7條明確規定,XX經銷的商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和知識產權法,因商品質量等問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XX承擔。
二、答辯人不是銷售方,只是轉租方,并且與銷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關系。
如果銷售方存在侵權情形,應由銷售方承擔侵權責任。
2011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從XX精品文體專柜購置籃球一個,并進行了公證保全。
答辯人認為,其實原告方如果發現精品文體專柜銷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訴到相關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作為答辯人完全沒有能力來判斷也沒有法定義務知道本案涉訟的籃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XX開具的銷售小票也是XX百貨的,雖然發票屬于XX,但那是為了便于統一稅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三、答辯人對銷售方經營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銷售方稱其商品有合法來源,其拒不提供相關票據。
答辯人在合同期滿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權。
事后多次找銷售方協商,銷售方稱其商品有合法來源渠道,經過正規合法的途徑購進,有進貨存根可以證明,但其拒不提供相關票據。
并說合同期已滿,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答辯人沒有侵犯被答辯人商標權的故意,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答辯人租賃房屋,再轉租給第三方,現只找答辯人,答辯人不是銷售方也是無辜者。
答辯人目前承租房屋還處于虧損階段。
四、不能證明涉案商標構成侵權,涉案球類的圖案是否為假冒商標,沒有權威機構予以認定。
至于涉案球類的圖案即"火車及圖"、"優能及圖"是否為假冒商標,原告只有自己單方證明于法無據。
因此不能證明涉案商標構成侵權。
五、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人民幣,更是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早在被答辯人提起訴訟之前的2011年11月XX日,銷售方就已經期滿走人,而且其銷售的籃球僅為人民幣98元,遠未給被答辯人造成其所訴稱的經濟損失。
況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被答辯人開口即要求答辯人賠償五萬元侵權損失費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據說明其損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而來,有惡意訴訟之嫌。
五萬元的損失賠償費用因沒有任何依據而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東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發園律師
2012年 月 日
(此案已調解)。
答辯狀——商標權侵權(2)
答辯人:揚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大學,住所地:××市××區××園,法定代表人:陳××。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案號(2014)揚知民初字第×××號】,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未侵犯被答辯人的商標專用權,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享有企業名稱權,答辯人使用企業名稱和字號受法律保護,答辯人已將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作為其產品商標使用,已經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1、揚州市×××x熱水器廠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的“××”商標2009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9年因該廠地址變更至儀征市,答辯人在該廠原有的基礎上變更為“揚州×××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對企業名稱進行了工商登記,因此其字號及企業名稱從2000年起受法律保護;
2、答辯人將具有極高知名度的“××”作為其產品商標顯著的標注在產品、產品包裝以及宣傳資料上,并同時清晰的標注了企業名稱和地址,已經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答辯人經營過程中簡化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是商標使用行為,而是合理的使用字號;
3、答辯人的企業名稱、字號已經連續使用超過14年,由于嚴格管理,其產品質量精良,企業信譽良好,答辯人的企業名稱、字號、品牌已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而被答辯人是教育單位,其“××”注冊商標只是在教育領域具有知名度,其本身并不是生產企業,也并未將××”注冊商標用于生產領域,這說明相關公眾不會因答辯人使用含有“××”二字的字號而將二者混淆。
根據混淆理論,即使答辯人在其產品上突出使用了字號,也不會導致誤導公眾的后果。
答辯人在其產品、產品包裝及宣傳資料上使用企業名稱中最具顯著性的“××”二字為合理使用企業字號。
(二)答辯人太陽能熱水器產品與被答辯人商標核準保護的范圍不同,根本不會誤導相關公眾
被答辯人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41類、第42類所注冊的“××”商標的核準項目為學校教育、科研類,而答辯人所生產的太陽能熱水器產品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應屬于第11類—1109小組。
由此可見:
其一,被答辯人的商標是一種服務商標,答辯人企業名稱使用行為按性質劃分是一種產品商標,二者商標種類明顯不同;
其二,答辯人企業名稱所指示的產品與被答辯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既不相同也不類似。
被答辯人是從事學校教育的,而答辯人是從事太陽能熱水器生產經營的,二者的經營范圍完全不同,當答辯人使用含有“××”字樣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時,相關公眾不會誤認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三)被答辯人的馳名商標不足以擴大保護到與之毫無關聯的太陽能熱水器的產品保護上
首先,被答辯人在41類學校教育等服務項目上注冊的“××”商標于2006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答辯人企業名稱登記時間為2000年遠遠早于被答辯人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時間,答辯人的企業名稱已成為公司的知識產權組成部分,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被答辯人的“××”在41類的學校教育服務上是馳名商標,但是法律并無任何規定馳名商標就必然可以阻卻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類別上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類別上將馳名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不會誤導公眾,那么馳名商標就不應當進行過度保護,否則有損公平,浪費有限的商標資源。
最后,在中國商標網,答辯人檢索到“××苑”、“××北方”以及“××高科”等含有“××”二字的商標被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這充分說明在商標審查實踐中被答辯人41類的馳名商標“××”并不是作為全類予以保護的,含有“××”二字的名稱不但可以做為字號使用,更可以作為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原告提供的商標異議成功案例只是個別,不具備普遍性。
二、即使答辯人被認定商標侵權成立,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賠償人民幣3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10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被答辯人開口即要求答辯人賠償300萬元經濟損失費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據說明其損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而來,因此,其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300萬元的損失賠償費用因沒有任何依據而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被答辯人主張的10萬元的合理支出,答辯人認為有人為操作的痕跡,明顯的超出了 “合理”的范疇,不應當作為賠償的計算依據;
其次,答辯人是生產經營太陽能熱水器的企業,被答辯人注冊商標所保護的服務項目是學校教育類,其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到太陽能熱水器的產品使用上。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
本案答辯人是事業單位性質,并不是營利性的培訓機構,因此并未有實際經濟損失產生;
再者,被答辯人所述答辯人侵害了其聲譽,因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來證明其聲譽受到何種損害,損失又是多少,因此對于被答辯人的此主張,法院應當不予支持,也不應當作為賠償的計算依據;
最后,答辯人多年來也是在積極努力的培育和擴大自身品牌的影響力,答辯人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是基于其擁有企業名稱權的基礎上所使用,因此答辯人主觀上并沒有侵權的故意;
三、答辯人的企業名稱、字號使用多年,被答辯人長期放任侵權、怠于維權,如果判令答辯人停止使用含有“××”二字的產品包裝、宣傳材料,那么答辯人融為一體的企業名稱、字號、品牌所凝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將毀于一旦,勢必會有損利益平衡。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江蘇日報》上向被答辯人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答辯人未對被答辯人的商標構成侵權,也未對被答辯人的聲譽造成影響,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即使認定答辯人侵權,然而被答辯人是事業單位法人,賠禮道歉屬人身侵權的范圍,而本案根本沒有造成人身損失;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1 條規定,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那么即使認定造成了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失,根據該規定,賠禮道歉也不是商標侵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侵犯了其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和裝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是從事學校教育的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性質,不屬于《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資格,答辯人是從事太陽能熱水器生產銷售的民營企業,和被答辯人不是一個行業領域,性質不同,不具有競爭關系,因此被答辯人以不正當競爭來主張權利被侵害,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但已經注冊為商標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屬性,而具有了注冊商標權的專有性。
被答辯人的××已經注冊為商標,從而喪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只能適用《商標法》保護;
被答辯人并不實際生產和銷售太陽能集熱器,何來的知名度一說?原告是教育單位,其提供的第三方太陽能熱水器的生產情況跟本案毫無關聯,且太陽能集熱器和答辯人的太陽能熱水器不是同一類產品。
答辯人誠信經營,用產品質量贏得客戶,并無有被答辯人所述的“虛假宣傳” 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未侵犯被答辯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答辯人也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院查明事實后,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揚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龔××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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