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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本
大家了解過新行政訴訟答辯狀嗎?這是一類法律文書,如果要學習書寫答辯狀的朋友可以參考以下這份:新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本!
新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訴訟答辯書范文【2】
答辯人:楊某
答辯人因楊某某和李某某訴xx縣xx鎮人民政府和xx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塬告起訴不合條件,應駁回起訴。
1、錯列被告
《城市規劃法》第40條和《城鄉規劃法》第64條均規定,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對城市規劃有影響的,執法主體是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而不是人民政府。
即使本案第叁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受處理,也不應直接由人民政府處理。
2、第三人不明確
按訴訟法的規定,訴狀所列全部當事人包括第叁人應是明確的。
起訴人在訴狀中所列第三人為:“楊xx(未成年人)其父楊xx”,似乎楊xx是第三人,楊xx是其代理人,又似乎楊xx直接就是第三人;在“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第三人似乎又是楊xx。
3、訴訟標的已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
起訴人與答辯人一方已因相鄰權糾紛,已經歷三次訴訟。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作出生效判決,確認起訴人無權就相鄰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
4、起訴時間未到。
法釋(2000)8號第39條規定,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現,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超過60日不履行的,才可向法院起訴,從訴狀中一看便知,顯然本案不滿足這一條件。
二、本案應適用《城市規劃法》而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
《城鄉規劃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才施行。
本案建房事實發生在此之前。
能不能處罰第三人,怎樣處罰顯然屬實體問題。
依上述規定,本案應適用《城市規劃法》。
叁、本案正確的行政處理結果。
《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一般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怎樣進行處理作了規定,對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怎樣處理并沒有作出規定。
1997年,xx省人大常委會修正后的《湖南省實施(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對此予以了明確。
該法規的第37條規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可以補辦手續。
所以,本案正確的行政處理結果應是由城市規劃責令補辦手續。
四、起訴人請求不當。
1、起訴人的請求違背行政權與司法權相分離塬則。
即使起訴人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也只能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責令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這一權利,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但當事人只能通過申訴的途經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
2、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受到侵犯。
生效判決書已認定起訴人的所謂相鄰權已通過給付對價的方式予以放棄。
起訴人不侵占他人的土 地,又何來相鄰權受侵害一說。
五、本案不宜由中院直接審理
如前所述,xx縣人民政府顯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本案似乎也不屬在xx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故本案不宜由中級法院直接審理。
據此,本案應駁回塬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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