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民間借貸答辯狀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范文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屬于民事答辯狀,大家要學習書寫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可以先了解它的格式!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范文,請閱讀!
民間借貸答辯狀【1】
答辯人:華北電力大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朱辛莊北農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學棉,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系方式:13910602689,
李獻東,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聯系方式 13501013782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送給的是華北電力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不是華北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體有誤。
第二,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簽訂《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沒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據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于法無據。
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412號令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定旅館業屬于特種行業。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系內部接待,并沒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因而不具有對外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華北電力大學既然沒有對外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與原告所簽訂的《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終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
被告及時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簽訂的高達200%,300%的違約金,也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實,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華北電力大學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注意事項:
1、一審答辯也行,不答辯也行。
原因:一審必須開庭,理由可以在庭上說。
不答辯沒有不利法律后果,同時還可以防止對方提前知道己方意圖。
2、二審則必須答辯。
原因:二審有兩種審理方式,開庭審理和徑行判決。
九天考資如果法院采徑行判決,不答辯則無法把辯論理由告知二審法院。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4、要注意針對性。
(1)針對對方所控事實錯誤之處,陳述事實真相。
(2)針對舉證錯誤進行反駁。
(3)針對適用法律條文錯誤進行反駁。
(4)針對對方訴狀邏輯錯誤進行反駁。
(5)指出對方不具備或已經失去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使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5、明確提出答辯意見和請求
(1)答辯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反映糾紛情況。
如果對方說法有誤,要求不合理,要據理辯駁。
而對對方所述屬實、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認可,視情況而定。
(2)要充分用證據進行有力支持.
(3)語言要準確、樸實、簡潔,有的放矢,避免空發議論。
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2】
民事答辯狀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2011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2008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
2009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
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
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
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
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09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
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2009年7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2009年7月份底至2010年1月份底。
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
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
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2011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二審民事答辯狀(民間借貸)【3】
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城北街道XXX社區52號,身份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聯系電話:000000000000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某某花園7號樓404房,身份證號碼:0000000000000。
電話號碼:000000000000。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
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一、被答辯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時意圖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該上訴理由明顯不值一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所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應當理解為“對要不要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原審判決結合本案對該法條已做出十分客觀、正確的分析,即“本案借條中明確寫明‘利息月結付給’,說明當事人之間已明確約定本筆借款應支付利息,而非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只是對利息的計算標準(即利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本案借款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及借款人鄭某某當時是有約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礙于朋友關系,雙方只是對該利息標準做了口頭約定而沒有把它寫進借條。
對此,答辯人已在本案原審時做了詳細的闡述。
被答辯人上訴認為“本案證據‘借條’中有‘利息月結現金付給’,但‘利息月結’究竟按什么標準結算,即利息標準究竟如何,并沒有約定明確,應屬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故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
該主張顯然是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意圖逃避其應承擔的合法債務,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能充分印證一審判決的正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上述司法解釋目前并未失效,且其規定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并沒有沖突,應予以適用,故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2月9日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相關文章:
二審民間借貸答辯狀10-05
民間借貸民事答辯狀10-05
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10-08
民間借貸案件答辯狀10-08
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02-23
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06-26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范文10-05
2017年民間借貸答辯狀10-05
民間借貸上訴答辯狀范文10-07
民間借貸答辯狀被告用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