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離婚后財產該如何分配,下面帶來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
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XX 年XX月XX日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被告):吳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7,現住成都市武侯XX街X號X棟X單元X號。
電話:XX.
委托代理人:都XX,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原告):任XX,女,漢族,19X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XXX,住成都市青羊區XX巷X棟X單元X樓X號。
電話: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任XX訴答辯人離婚財產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主張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因被答辯人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應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X街3號X棟X單元1X樓1XX號住房是由被告吳鵬飛婚前購買,為與原告結婚,男方自愿將所購房產公證為兩人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告訴求該套房產歸原告一方所有純屬無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婚外情,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裝修費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
該套住房于2009年6月完工交付,開始裝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資,并且向單位借債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萬元裝修房屋和購置家電。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后該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收益,應當均分。
婚姻存續期間,該住房連同家里的家電,均被任必然(原告任XX的父親)出租,作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方有權要求分得兩年來所收租金總額的一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XX號X棟X單元XX樓XX號住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牛某,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南,住址武漢市青山區*街坊*門*號
被答辯人:洪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漢族,籍貫四川,住址武漢市青山區*街坊*門*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答辯人懇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年XX月XX13日在青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全部家庭財產歸被答辯人所有,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承擔。
《離婚協議書》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具體在什么時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答辯人也就沒有依據要求答辯人現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被答辯人全面償還債務之前,答辯人也沒有義務將房屋過戶給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第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來看,家庭財產歸被答辯人所有是其權利,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償還是其義務。
被答辯人現在僅憑《離婚協議書》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是故意對《離婚協議書》進行斷章取義的理解,更違背了簽訂《離婚協議書》之時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約定。
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財產是附有義務的,這個義務就是承擔并償還所有的債務。
被答辯人應該在償還完全部債務之后,才有權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這不僅是《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所體現出來的真實意思,更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當初能夠協議離婚的前提。
否則,答辯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答辯人就是不愿意也沒有能力承擔債務。
被答辯人在尚有近400萬債務沒有償還的情況下,就先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完全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償還債務的義務,這樣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三、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償還所有債務之后,才有義務將房屋過戶給被答辯人。
如果現在就將房屋過戶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的自身權益將會受到巨大侵害。
這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該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也違背了最起碼的公平和正義。
《離婚協議中》雖然明確約定所有債務均由被答辯人承擔,但數筆債務都在答辯人名下(尤其是向銀行借貸300萬這筆夫妻共同債務,是以答辯人名義辦理的),如果被答辯人不償還債務,那么相關債權人就會直接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無疑是對答辯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因為答辯人沒有獲得任何家庭財產,答辯人也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被答辯人應當償還完所有的債務,這是《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體現出的真實意思,也是其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前提,更是法律維護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義。
綜上所述,從《離婚協議書》的整體內容上看,被答辯人應該在償還全部債務之后,才有權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這一點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權益的基本精神,這也是答辯人當初同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這樣才是公平的、正義的。
因此,被答辯人現在依據《離婚協議書》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此致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
XXX
年 月 日
【離婚后財產糾紛答辯狀】相關文章:
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08-27
離婚后返還財產糾紛起訴狀通用03-01
優秀的答辯狀范文:離婚答辯狀06-04
民事財產糾紛上訴狀范文(經典)06-11
財產糾紛協議書01-11
民事上訴狀范文2016(財產糾紛)06-11
財產糾紛協議書通用01-11
2022答辯狀12-02
應訴答辯狀01-05
答辯狀須知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