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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答辯狀范文
導語:被人上訴了,可以通過答辯狀進行答辯。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上訴案件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上述案件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______省商業集團總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山東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聯合投資合同糾紛一案提出上訴,現對其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定性準確,適用證據恰當,責任確定合理,審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魯法經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已經證實的事實如下:
1.答辯人與上訴人基于共同投資成立法人型聯營體(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有限責任公司)的決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有限責任公司備忘錄》,該合同和備忘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應屬有效。因此,依法應予保護。
2.答辯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按期按量地將1200萬元投資款匯付上訴人代收,以備成立法人一型聯營體。答辯人切實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前期義務。
3.上訴人產重違反了合同和備忘錄中規定的義務,未按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履行成立“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土地劃轉、房產過戶等法律手續。至使“聯營公司”未能成立,顯然,上訴人已構成嚴重違約,其過錯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
4.更為嚴重、不能原諒的事實是,上訴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約定取得答辯人匯付的1200萬元投資款后,既不依約設立聯營公司,又不及時退還答辯人,而是隨意將該筆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訴人的現屬法人企業,嚴重地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財產權。對此,上訴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后果。
5.鑒于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為,答辯人原本期望從“聯營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約定數量的符合外貿出口標準的雞產品購買權的構想全面落空,雙方的合作基礎已蕩然無存。解除聯營合同關系已成必然。答辯人要求上訴人退還代收的投資款1200萬元及其利息的主張合理合法。
(二)答辯人對上訴狀中所持觀點的反駁。
1.上訴人將答辯人匯付由其代收的1200萬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廠”的行為,恰恰證實了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為。因為該“冷藏廠”實際全稱為“農業部______省______良種肉雞示范場冷藏廠”,它是“農業部______省______良種雞示范場”這一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與答辯人和上訴人雙主約定的聯合公司(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有限責任公司)毫不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注冊手續完全證實了這一事實。上述足以證明上訴人將答辯人的投資款挪做他用(證據見一審卷宗)。
2.上訴人采取愚弄答辯人方法,以魚目混珠、張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辯人的投資款,長期隱瞞事實真相,以掩蓋其嚴重違約的事實,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且從根本上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聯營公司未能成立的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上訴人依法依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我們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理,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斷。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省商業集團總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訴案件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石智堅,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街97號。
答辯人對上訴人欣鋒(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定性準確,適用證據恰當,責任確定合理,審判程序合法。因此,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已經證實的事實如下:
1、答辯人與上訴人存在合法的買賣關系
答辯人是廣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經營部的經營者,在2004年6月至8月間,答辯人以廣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經營部的名義與上訴人欣鋒(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開始進行買賣五金制品和包裝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訴人用其公司的'傳真機發來訂購貨物的采購訂單,采購訂單詳細記明了訂購貨物的編號、物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和交貨日期,采購定單上有經辦人員的簽名和該公司的傳真機號碼,然后答辯人以送貨的方式按采購定單上規定的內容,向上訴人欣鋒(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裝材料。
2、答辯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貨義務
在2004年6月至8月間,答辯人按上訴人采購定單上規定的內容分批分期將貨物送到上訴人的公司院內,上訴人的工作人員郭堅、周頌華、李小雄和張華敏驗收貨物后,分別在送貨單及收料單上分別簽名確認。
3、上訴人收貨后不付款已構成違約
按雙方約定,上訴人在收到貨物后,應在一個月內伏款,但到目前為止,上訴人仍拖欠本人貨款合計19119.40元。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二、答辯人對上訴狀中所持觀點的反駁
1、答辯人不僅與上訴人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切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
早在2004年5月答辯人就與上訴人發生過買賣關系,當時上訴人購買了答辯人的小五金材料,價值3449.30元。上訴人收到貨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辯人收到貨款后,向對方開出了收據。后來在2004年6月到8月間,上訴人分多次向答辯人發來了采購定單,要求繼續購買貨物,答辯人按約定分批分期將貨物送到上訴人處,對方職工收到貨物后,分別在送貨單及收料單上簽名確認。這些事實不僅說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而且證明答辯人已履行了合同義務。
2、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盡管答辯人和上訴人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采購定單和送貨單及收料單上也沒有上訴人的公章,但雙方仍然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為在收料單和送貨單上簽名的人均是上訴方公司的職工,而切他們都是在工作崗位、在工作時間簽收貨物的,很顯然,他們的簽收是履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從而上訴人應對自己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擔付款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上訴人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且答辯人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但上訴人至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且從根本上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依法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本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理,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 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石智堅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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