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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答辯狀【1】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經理,聯系電話:*****
住所地:**********************************
委托人:甘肅隴南朝陽律師事務所 王督律師,聯系電話:18394961867
被答辯人:****,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漢族,農民,住寧強縣代家壩鎮*村。
身份證號:61232619880304****,電話:***************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
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寧強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
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
2012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級傷殘為115260元× 10% =11526元
2、護理費。
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27天=1620元。
3、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
故,根據2012年陜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 。
誤工費為19514/365×27=1458元。
4、營養費。
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
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七月二十二日
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答辯狀【2】
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被答辯人:雷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3)惠城法陳民初字第xx號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作為贛Dxxxxx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將保險金賠付予被答辯人,但是應當遵循交強險分項賠償的原則。
二、被答辯人部分訴訟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2013年3月26日,在計算相關賠償金額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和事故發生地即廣東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下稱“12標準”)有關數據為依據。
1、 誤工費部分
依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評定準則》肋骨骨折為30天,而牙齒脫落或折斷亦僅為30-40日,多處傷情取其最高值。
本案中被答辯人的合理休息實際應至多為45天。
故此其誤工損失應為(37+45)×107元∕天=8774元。
2、 護理費部分
護理費用明顯過高,被答辯人無法證明確實系其丈夫在醫院進行護理,同時未提供其丈夫的納稅證明、社保繳費記錄、銀行工資流水記錄作為證據以證明其護理人員真實收入,依法應按照60元∕天的標準進行計算,護理費用為(37)×60元∕天=2220元。
3、 住宿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即被送往仲愷高新區人民醫院治療,不存在因不能及時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該主張缺乏依據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費用的發票,依法應不予支持
4、 住院伙食補助費用部分
依據省財政廳“粵財行[2007]229號”文規定,伙食補助費用以50元∕天為宜。
5、營養費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傷殘且營養費用過高,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6、交通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未提交交通票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愷高新區,交通費應不超過500元較為合適。
7、后續治療費用部分
后續治療費尚未產生,無法確定具體金額。
為公平起見,被答辯人認為應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8、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鑒定傷殘,依法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撫慰金的性質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性賠償義務,是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其賠償義務人應當是侵權人,而答辯人是保險人并非侵權人,故不負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義務。
三、答辯人不承擔本案的任何訴訟費用。
因侵權之債所發生的訴訟費用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答辯人不是本案的侵權人,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任何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懇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分公司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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