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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答辯狀
行政處罰聽證答辯狀怎么寫比較專業呢,下面小編帶來行政處罰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借鑒。
行政處罰答辯狀【1】
答辯人:菏澤市鹽務局。住所地:菏澤市丹陽路819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電話:0530—5xx36.
被答辯人:馬xx,男,198年2月1xx日出生,回族,農民,住定陶縣陳集鎮xx號,身份證號碼:372923198xxx.
答辯人就原告馬威起訴撤銷答辯人作出的菏鹽政處罰字(2014)0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屬于復議前置案件,原告無權直接未經復議程序起訴答辯人,對原告的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訟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而《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法院應依法適用。
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七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二、答辯人針對原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望貴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答辯人:菏澤市鹽務局
201x年3月20日
行政處罰答辯狀【2】
答辯人:韶關市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地 址:韶關市韶瑤路10號
電 話:8xx30
負責人:楊 能 (該局局長)
因梁浩訴我局行政處罰及行政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行政處罰事宜,我局請求法院維持我局對梁浩作出的韶湞地礦罰字[20xx]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如下:
1、本局對梁浩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浩對所運輸煤炭說不清具體合法來源,因此,我局認定,原告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礦,故認定事實是清楚的。
2、我局對梁浩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①主體合法,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我局為適合的執法主體。
②我局對梁浩實施行政處罰是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處罰范圍與幅度。
3、我局對梁浩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表現為:
①我局在對梁浩實施行政處罰之前,已經告知了梁浩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且并未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這一點從我局對其所作的兩份調查筆錄可看出來,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我局違法《行政處罰法》第41、31、32條規定的問題。
②我局在對梁浩實施處罰前,已口頭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原告未行使該權利,所以我局并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
二、關于原告請求判令我局返還原告1萬元問題。
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我局屬依法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還其人民幣1萬元無法律依據。
三、關于原告請求我局賠償其銀行利息及20x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車輛停運損失人民幣15000元問題。
原告的這兩項依法應予以駁回。其一。實行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對梁浩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合法,違反《國家賠償法》第12、13條等條文的規定。所以原告的這兩項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我國各地大力貫徹中央指示精神,著力整頓亂開亂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非常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原告的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刑律第343條的相關規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認清形勢,盡早撤回起訴,否則我局將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原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辯單位: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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