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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二審答辯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關于健康權二審答辯狀怎么寫?來看下面:
健康權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雷某某,男,19 年3月 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興仁縣 鎮 村 組。
答辯人:余某某,女,19 年3月 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縣人,文盲,農民,住址同上。
系雷某某之妻。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 年6月日生,漢族,貴州興仁人,農民,住興仁縣 鎮 區 組。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因答辯人一直主張權利,故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時效為2年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答辯人與原興仁縣城關鎮牛角田村委會(現興仁縣城關鎮城南社區居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牛角田村委會)于xxxx年5月27日簽訂一份《土地征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簽訂后,因協議本身違反了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
加之原興仁縣城關鎮牛角田村委會不遵守《協議》有關內容,答辯人為此一直在向對方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其中就包括xxxx年12月25日答辯人從牛角田村委會因未劃得約定的1.2畝土地而領取的3000元土地補償款。
至xxxx年5月8日,答辯人知道《協議》所涉承包耕地2.3畝被白 、謝 、馬 、丁 四人以個人名義轉讓給了被答辯人李某某,
這使答辯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受到侵害,并且白 等人的行為也違反了《協議》關于“甲方因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需要,準備辦一個村級集體企業”的約定,自知道自己權益受到更大侵害后,答辯人繼續向白等人主張權利。
xxxx年4月5日,興仁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就此專門進行調解,并作出了《關于城關鎮原牛角田村委與該村村民雷 土地糾紛調解意見》。
答辯人對興仁縣城關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調解不服,于同年向興仁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xxxx年5月29日作出駁回行政裁定,答辯人于是向該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引發該案幾起幾伏。
由此可以看出,該案并不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答辯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二、答辯人與牛角田村委會所訂《協議》因違反法律強
制性規定,故無效。
答辯人與牛角田村委會所訂的《協議》,其違法性主要表現在,一是該協議是根據土地征用進行的約定,按法律規定,只有國家有權對農民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征用,
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牛角田村委會是無權對答辯人的承包土地進行征用的。
該《協議》經過一審、二審及檢察機關抗訴,對其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事實上,
該《協議》不能任意理解為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性質”(見興仁縣人民法院[xxxx]仁民終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或 “承包地交還發包方”(見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黔檢民抗字[xxxx]51號民事抗訴書),
因為《協議》在簽訂時,本身就是通過“征用”簽訂協議的,帶有很強的村政色彩。
當時牛角田村委會給答辯人講是“因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需要,準備辦一個村級集體企業”才要征用答辯人的承包地的,
如果不是因為牛角田村委會提出準備辦村級集體企業,答辯人是不愿意將承包土地讓出來的,既然是村級集體經濟需要,在答辯人看來作為村民就應該服從。
這份協議從約定之初便失卻真正民法意義上的平等性,這也是協議簽訂后,答辯人一直覺得自己的權益實際受損并一直主張權利的原因,
也是當白 等人非法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被答辯人李某某后極為憤慨并進而起訴維權的原因。
村集體征用村民的土地是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該《協議》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二是退一步講,即使該《協議》
有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該協議已違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無效協議。
答辯人認為貴院判決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自愿且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原審已查明本案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性質是承包地,該承包地在被村委會征用前一直被答辯人家作為耕地使用,另外《土地征用協議》已明確的事實有:
為了新辦村級集體企業和承諾另劃1.2畝承包地給答辯人家耕種,協議目的在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答辯人家才同意將承包地由村委會收回,
而不是同意將該爭議承包地流轉給村委會繼續耕種,故貴院二審判決認定該協議關系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的事實是正確的。
二、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包方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條件下才能依法收回承包地,這個事實可從答辯人在提交的由村委會干部白、謝 、丁 、馬 xxxx年5月8日簽訂的轉讓契約內容可證實,
該協議上已寫明本案爭議承包地是由該四位村干部購買的事實,這足以說明村委會收回答辯人家的承包地并沒有依法定程序暨召開村民組會議討論并經絕大多數村民同意通過,
因此村委會在承包期內收回答辯人家承包地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抗訴書認為貴院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正如抗訴書適用的法律依據即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
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進行流轉,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顯然該通知明確規定“承包地流轉關系”特征有兩點,一是在承包期內,二是不得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土地征用協議》已明確是將答辯人的承包地收回辦村集體企業,
說明承包地的使用性質已轉變為非耕地,改變了農業用途,另外由于是收回村里,當然就不存在在承包期內的說法,既然抗訴理由所依據的法律規定與貴院適用的法律規定一致,
因此抗訴書認為《土地征用協議》內容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流轉性質顯然是對法律的不正確理解。
四、提起抗訴一方即本案第三人李某某在本案執行期間,xxxx年10月16日其已自愿同答辯人達成和解協議,
并且興仁縣人民法院在xxxx年10月17日根據雙方的執行和解協議作出了(xxxx)仁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第三人李某某和答辯人已對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和解協議上有第三人李某某本人的簽字并捺有手印,同時其還出具書面收據,說明其已收到和解協議約定的由答辯人支付給其的房屋材料款4000元的事實。
既然提起抗訴一方都已履行了中院的判決,現又再次啟動本案再審程序審理本案,從訴訟成本考慮也應維持貴院客觀公正的判決。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貴院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客觀、公正、合法、合理的判決。
此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雷某某、余某某
xxxx年11月18日
健康權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狀
答辯人:肖維X,男,漢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
電話:****
答辯人:肖維X,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
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生糾紛。
20XX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維梁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生爭吵。
相鄰的答辯人肖維才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
原告肖云不聽規勸,遷怒于肖維才,揮拳打掉肖維才的飯碗,對肖維才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維才,肖維梁、肖維才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的需要,肖維梁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維才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
肖維枝趕到現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
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
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
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維梁 肖維才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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