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借貸答辯狀精選范文
導語:審理案件時,被告方提交答辯狀,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經典借貸答辯狀精選范文,歡迎閱讀。
經典借貸答辯狀精選范文(一)
答辯人:康國祥,男,漢族,58歲,干部,住林西縣新城子鎮雙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借原告錢。
2000年12月7日,王樹森想借任守全的錢,但任守全讓答辯人給他打了一個欠條,王樹森又給答辯人打了一個欠條,日期為同一天,金額為2萬元。但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找實際借款人王樹森要錢,但王樹森以各種理由進行推托,一直不愿意還錢。2008年2月25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拿走了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并為答辯人寫了一個“證明”,在證明中,答辯人和原告達成了一致協議,約定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頂答辯人的同日欠條。由此可見,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借原告的錢,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協議將債權進行了轉移。即答辯人對實際借款人王樹森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這一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已經生效,只是通知債務人王樹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辯人作為此筆債權的中間人,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還款義務。只是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沒有取回,但因答辯人已經與原告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假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將造成原告即向王樹森主張債權,又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樣原告就獲得了不正當了利益,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
總之,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人民法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所以,請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經典借貸答辯狀精選范文(二)
答辯人:華北電力大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朱辛莊北農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學棉,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系方式:13910602689,
李獻東,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聯系方式 13501013782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送給的是華北電力大學。華北電力大學不是華北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體有誤。
第二,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簽訂《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沒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據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于法無據。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412號令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定旅館業屬于特種行業。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系內部接待,并沒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因而不具有對外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華北電力大學既然沒有對外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與原告所簽訂的`《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終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時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簽訂的高達200%,300%的違約金,也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實,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華北電力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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