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
導語:因為交通事故被人起訴,可以準備答辯狀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歡迎閱讀。
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一)
答辯人:******男 195*年*月*日生
住址: ****************
因原告*****訴被告****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13年10月15日16時,被答辯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后座載有******村民(***** 女 73歲)在*********村道十字路口右轉彎時,撞擊正在左轉彎的答辯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兩車雙方三人摔倒,當時是由于被答辯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右轉彎時發現答辯人也在左轉彎,因其駕駛熟練程度不高導致驚慌失措,而且違章載人,未采取避讓和制動措施或載人無法采取制動措施,直接從正面撞向答辯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答辯人在轉彎時盡到減速和謹慎義務,看見被答辯人駕駛電動車左右搖擺時,采取了避讓和緊急制動措施,但仍被被答辯人的電動自行車正面撞擊答辯人電動自行車左側踏板處,造成雙方車輛相撞倒地,車輛受損的事實。當時三方無明顯傷痕,搭乘人*****當時建議雙方去醫院檢查,被答辯人電訊其女兒*****后,雙方同意由答辯人護送其去******醫院檢查,離開現場到********醫院經過醫生身體、拍片,B超等檢查后,被答辯人被診斷為右橈骨骨折和下腹部擦傷,答辯人雙臂輕微擦傷,在被答辯女兒***來到后報警,醫生建議傷者住院進一步治療。但傷者****和家屬不聽醫囑和答辯人勸阻,堅決要求轉上級醫院治療,并由其女兒***在病歷上簽下“一切后果自負”的字據后擅自轉院,當晚自行駕車載傷者****離開。
二、答辯人基于以上事實,認為
1、被答辯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章載人,違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第(六)款“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違法行為,具有過錯。
2、被答辯人在駕駛電動自行車轉彎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侵犯答辯人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存在過錯。
3、其誤工費因被答辯人事故發生時年滿55周歲,未提供實際誤工費單據不予認可,并對其治療費存在異議。
4、被答辯人在初診醫院檢查后,未聽醫囑擅自轉院,并簽下“一切后果自負”的字據后,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其轉院后醫藥治療費應由被答辯人自負。
5、被答辯人去司法鑒定時未提供初診病歷,******司法鑒定所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治療記錄,檢材存在不完整,而且其分析結論中對首次CT檢查結果未予考慮。答辯人對其“乙狀結腸破裂與本次車禍因果關系明確”的鑒定結論存在異議,要求鑒定人開庭時到庭接受法庭質詢。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本次事故發生時違章載人,侵犯答辯人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正確措施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后未遵醫囑,擅自轉院,事故前、中、后都存在過錯,被答辯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答辯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遵守交通法規,事故發生時處置正確,未存在過錯,被答辯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答辯人存在過錯,按照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和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和全部事故責任并承擔自身損失的全部責任。答辯人事故發生后及時陪同傷者去醫院檢查治療,發揮了救死扶傷精神,并積極配合交警調查,在知其住院后發揮人道主義精神,幫其墊付了部分治療費用。但被答辯人卻罔顧事實,對事故的發生隱瞞部分事實,違背民事活動中應該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向答辯人多次無理索要高額賠償,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造成答辯人巨大精神壓力,極大的影響了答辯人的工作和生活。望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彰顯社會正義,依法駁回被答辯人所有訴求,并判令被答辯人返還答辯人墊付醫藥費******元整。
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二)
答辯人:SWX,女,2002年*月28日生,漢族,學生,住鹽城市鹽都區LG鎮FX路***號。
答辯人暨SWX法定監護人:FY,系SWX之母,女,1978年2月*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答辯人就CSX不服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11)都民初字第0099號民事判決書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提出的上訴答辯如下:
1、 上訴人混淆了過錯與責任認定的關系,存在過錯并不一定承擔事故責任,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取決于過錯與事故的因果關系。
2、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CSX應該完全清楚非專用車輛車載 6米長的鋼管數根對道路通行安全產生的潛在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的發生,因為6米長的鋼管數根,嚴重妨礙了至少直徑12米,面積高達113平方米范圍內的其它車輛通行及行人的安全。毫無疑問,CSX的違章行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有著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
3、 而FY駕駛電動自行車未能確保安全的根本原因也同樣是CSX駕駛蘇J8E840三輪摩托車后載6米長鋼管數根所致,而且其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主觀過失與事故的發生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或者說,FY的行為是被動型行為,在本次事故中不起作用)!
4、 眾所周知,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過錯或心態。
5、 CSX駕駛三輪摩托車(非專用車輛)裝載6米長的鋼管上路行駛,更何況是進入街道行駛,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了很現實、很直接的危險和威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摩托車載物不得超出車身0.2米”之規定,毫無疑問是一種嚴重的、明顯的間接故意違法行為,主觀惡意極大!
6、 間接故意,也是故意。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因此,一方當事人(CSX)因(間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他方(SWX、FY)無責任。
7、 CSX的交通違法行為屬于主動性違章。根據《江蘇省公安廳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主動性違章應承擔相應的懲罰性的責任,故CSX負事故全部責任。
8、 鹽城市鹽都區公安交警大隊并非僅僅憑借某一方面的證據,而是結合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等多項證據,并依據法律法規綜合分析所作出的CSX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結論,應是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都公交認字(2010)第071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結論合法有效;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11)都民初字第0099號民事判決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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