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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于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
導語: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洛陽市豪邁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
洛陽市豪邁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訴洛陽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
根據《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其糾紛案件的管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陽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洛陽市澗西區麗春路10號街坊24號樓7樓,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即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澗西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沒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經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綜上所述,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澗西區人民法院為被告洛陽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澗西區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有管轄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異議人的管轄異議,以確保程序公正! 此致
洛陽市澗西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洛陽市豪邁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南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滿珠、李軍
二○xx年十二月十九日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篇二】
原告陳X訴廣東XXX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一)、廣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即(2013)湛吳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案),現依法對被告一提出的管轄異議進行答辯,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與被告二于2005年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別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屬約定不明的情形,且也違反了合同糾紛“或仲裁或訴訟”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該協議條款無效。因此,原告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2011)佛順法民一初字第6200號和(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號認定兩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約定爭議條款對原告無約束力。
二、針對被告一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原告現在系依據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并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向兩被告主張結算工程款的權利,原告有權列被告一為被告,《起訴狀》中已明確說明,不贅述。
三、XX市法院作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3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由貴院審理于法有據,請求法院駁回被告一的管轄權異議。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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