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2016
導語:行人靠邊走,車成靠右行,交通秩序好,人車保安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
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07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
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
(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
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負主要責任。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并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
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北
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梁147座,并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
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
跟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
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
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及: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
……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不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對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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