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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答辯狀
機動車答辯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答辯狀
(20XX)穗X法民一初字第XX號
答辯人:呂XX,男,漢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廣州市XX區XX。
居民身份證號碼:XX。
被答辯人:梁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廣州市XX區。
居民身份證號碼:XX。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廣州市XX區。
居民身份證號碼:XX。
被答辯人梁XX訴答辯人呂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作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XX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險,平安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中應當優先承擔精神撫慰金賠償。
答辯人于20XX年03月28日為其所有的粵A-XX號貨車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
答辯人已按保險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保險費。
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屬于保險事故,且沒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項出現,平安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應相應承擔其全部損失的20%。
另,答辯人己向被答辯人支付醫療費人民幣88000元(大寫:捌萬捌仟元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并予以扣除。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依法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編號為:穗公交花認字[20XX]440114020XX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答辯人梁杰釗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因此,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20%,答辯人只需承擔80%的賠償。
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己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了醫療費共計88000元。
但被答辯人并未在《損失計算清單》中提及,更未進行有效扣減。
四、被答辯人部分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決。
、灞淮疝q人主張的醫療費計算錯誤。
被答辯人提交的發票號為XX的發票與本案無關聯性,不應認定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
、姹淮疝q人主張的后續治療費并未實際產生,且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做出的鑒定是按照最高標準計算的,數額明顯過高。
被答辯人應在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另案主張。
、绫淮疝q人主張的護理費和陪護服務費屬于重復主張,答辯人僅同意支付具有正規發票的陪護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880元。
、璞淮疝q人住院天數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9350元(50元/天*187天)。
㈤被答辯人主張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答辯人認為營養費的最高賠償額為人民幣300元。
㈥被答辯人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錯誤,應當按照廣東省農村戶口20XX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民幣10542.84元/年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10542.84元/年*20年*(40%+2%+1%)=90668.42元。
、氡淮疝q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
被答辯人的傷情被鑒定為7級傷殘,9級傷殘,10級傷殘,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辯人認為精神撫慰金的最高賠償額為人民幣17500元。
㈧被答辯人沒有提供相應正式票據證明交通費的產生,答辯人不同意支付其主張的交通費。
、泶疝q人認為沒有鑒定后續治療費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辯人因鑒定后續治療費所產生的相應鑒定費用。
被答辯人濫用鑒定程序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綜合以上答辯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慮和采納,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機動車答辯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答辯書
答辯人:甲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李鷹律師
答辯人茲就乙等6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即<20XX>案號:大竹民初字第1507號)中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和理由部分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對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有異議,丙承擔主要責任,答辯人承擔次要責任比較恰當。
6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訴訟請求部分,應當由二個保險公司(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安支公司、B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險強及商業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6位原告有部分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并且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 喪葬費計算標準有誤。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有誤,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
三、精神撫慰金計算標準有誤,應當按照受訴法院當地標準進行計算,即根據司法慣例為30000元整。
因此筆費用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四、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交通費6000元計算有誤,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據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和用途,以及交通產生的具體時間,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五、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誤工費720元計算有誤,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六、學習教育費和訴訟交通費4000元沒有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規定中沒有訴訟交通費這一項目。
七、答辯人依法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險。
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辯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
若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且由本答辯人已經墊付及先行預付的賠償款項(詳見證據材料清單),應由保險人向本答辯人支付保險賠款。
八、原告的合理的訴訟主張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特此答辯
答 辯 人:甲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李鷹
20XX年11月21日
機動車答辯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答辯狀
朱某訴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朱某訴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答辯人:劉某,男,漢族,1992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萍鄉市某縣某街道80號,身份證號碼:XXXX.
被答辯人:朱某,男,漢族,1992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開發區某鎮某村X號,身份證號碼: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事實與法律問題,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日為20XX年5月22日,而被答辯人起訴時間為20XX年8月1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可知被答辯人之起訴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故責任認定錯誤,其結論不應采信。
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所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劉某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賴某在此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當事人朱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答辯人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劃分存在錯誤。
1、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
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為,“當事人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并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答辯人認為,其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
答辯人所駕駛的贛州臨時733XX號輕便摩托車為雅馬哈牌輕便摩托車,系一助力電動自行車,為《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所規定的非機動車,并非如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所述“無證駕駛”的“機動車輛”,因此其事實認定錯誤。
相應地,其所援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為錯誤引用;該條所強制要求駕駛證的系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對駕駛非機動車并未強制要求取得駕駛證,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未要求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需取得駕駛證。
由于答辯人所駕駛的為非機動車,因此其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機動車載人…”也為錯誤援引。
因此,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
2、被答辯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同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絕非僅由答辯人與當事人賴某兩人造成,而是一系列原因綜合起來所導致的。
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被答辯人與第三人彭某(系另一乘坐答辯人所駕駛非機動車的人)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完全應當知道該實施辦法,更應當知道助力車后面乘坐兩個人是非常危險的,但被答辯人與第三人彭某仍然放任其行為,是其遭受事故傷害的重要原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被答辯人存在重大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當事人朱某(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無責任”,答辯人認為該認定與事實不符,是一不公正的事故認定,在本次事故中被答辯人與第三人彭某均應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其結論明顯不當,不應采信,請貴院予以審查。
同時請求貴院認定答辯人、被答辯人及第三人彭某、被告賴某三方承擔同等事故責任。
三、即便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備法律效力,也應判定機動車一方承擔30%至40%的賠償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備法律效力,答辯人也只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依法應當賠償的數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30%至4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即本案被告賴某應承擔30%至40%的賠償責任。
同時,如上所述,由于被答辯人存在重大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錯誤,不應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1、誤工費。
被答辯人計算誤工費有誤。
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6月15日首次住院,于20XX年7月4日至20XX年7月20日二次住院,于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2月4日三次住院,三次住院共計101天。
首次住院后,出院時醫囑3月后棄拐負重行走,因此被答辯人計算誤工費時以住院總時間加上醫囑3個月,但此種計算方法重復計算誤工期限,系錯誤的計算方法。
因為首次住院出院后,醫囑三個月棄拐負重行走,意味著自首次出院日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9月15為誤工期,而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此次住院16天)恰好也在此期間,而被答辯人計算誤工期限時重復計算了該段時間。
故,被答辯人實際誤工期限為175天(101+90-16),其誤工費為19010.25元。
2、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及第二十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被答辯人的護理人員系其母親,其母親現在雖無固定工作,但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遠未達到江西省職工平均水平,應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其護理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被答辯人的伙食補助標準應為10元/天。
4、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的營養費過高,被答辯人的營養費標準應為10元/天。
5、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正式票據,其交通費的主張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五、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支付19000元,應在答辯人的最終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答辯人在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已先行墊付醫療費等共計人民幣19000元,答辯人請求法院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對上述墊付款一并予以處理,在答辯人賠償被答辯人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相關事實和依據有關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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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劉某
代理人:江西創興律師事務所 溫輝律師
二零xx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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