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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因學生受傷范文答辯狀
導語:學校因學生受傷而被起訴,可以準備答辯狀做出答辯意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學校因學生受傷答辯狀,歡迎閱讀。
學校因學生受傷答辯狀(一)
答辯人:劉 ,男,8歲,漢族,住鄭州市二七區 街5號樓。
法定代理人:劉 ,男,38歲,漢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連 訴被告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適應的主要責任。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苗圃小學在組織學生上體育課期間,未盡到組織、管理、安全保障等相關義務,對學生在課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常理,我們都知道,對于兩個溜溜球因碰撞而導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時也是無法預見的,更不用說對于兩個年齡都是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所以說這種爆炸行為也只能有學校特別是上課時的體育老師所能及時發現和預見到的,這也正是學校在法律上應當承擔的強制性義務。根據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該案件中,事實是由于學校的疏于管理,保護不夠,學校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特別是學校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導致了最后的傷害事故的發生。所以說,學校對于事故的發生是有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所規定相適應的主要責任。
2、 在該事故中,學校不積極履行告知和救助義務,嚴重違反
了法律所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序,存在著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了小孩傷情擴大和額外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于學校的重大過錯和小孩傷情的擴大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 學校應當對自己的重大過錯而引起的小孩傷情的擴大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在該案件中,兩個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損害事故是發生在上午11點左右,當時的體育老師在發現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報告了這一重要情況,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沒有當回事。未及時將傷者送醫院治療,也未及時通知兩個學生的家長。直到下午學生出現疼痛難忍才告知其家長,送往醫院治療。并且醫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不延誤治療的話也不至于造成這么嚴重的傷殘情況。所以,由于苗圃小學未及時履行救助的義務,使小孩在長達六個小時的時間內一直接處于無人照管,無醫治療的狀態,才導致了小孩病情的發展,學校的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違反法律的問題,更是小孩雙方父母從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為,我們不得不對學校的管理和保護行為產生懷疑。學校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擴大病情的事實承擔全部責任。
二、受害人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本身也存在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兩個小孩玩溜溜球,對于碰撞發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過失,不能說誰有要任,誰沒有責任,因為是兩個人的行為結合所發生的`一個損害事實,所以說,雙方對損害事故的發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結合案件事實,對于答辯人來說,應當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學校告知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內迅速趕往醫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為第一位,積極配合醫院治療,不僅僅從精神上關心、幫助受害人及其家屬,更從物質上去解決看病所遇到的醫療費用等實際問題,一次性拿出醫藥費用6000元,積極的去承擔責任。使小孩在送去醫院后第一時間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讓病情擴大的現實問題。當然,被告的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極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們的諒解。相反,作為學校,則沒有表現出更多的讓雙方小孩父母能夠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劉政對損害事實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因責任后果比較嚴重,必須有法律、相關法規的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明確的約定才可以。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無明確約定,是不能濫用連帶責任的;并且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有連帶責任時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現有的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文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說,學生傷害事故是一種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比例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作為被告,我們只能依照法律積極承擔與自己過錯適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適應的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對小孩傷情的擴大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相適應的全部責任。總之,由于受害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害事故,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對于損害的擴大及擴大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答辯人沒有過錯,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學校因學生受傷答辯狀(二)
答辯人(被上訴人):宜章縣某中法定代表人:了X,系該校校長;電話:0735-DDDD275.地址:宜章縣XX鎮環城西路XX因上訴人(一審被告) 李DDD不服(2013)宜民一初字第17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針對其上訴理由,答辯人作出書面答辯如下:答辯人認為宜章縣法院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17S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對上訴人李XX的判決公正合理,李S濤應當承擔80%責任。理由有如下: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既然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其就應舉證證明答辯人宜章縣X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證明宜章縣X中有過錯,否則宜章縣X中不承擔責任。顯然,上訴人在一、二審沒有舉出證明X中承擔責任的情形,而學校雖然不承擔自己過錯的舉證,但X中本著對本案負責任的態度,舉出了相關證據,還原了本案事實及經過,這些證據恰恰可以真實地證實X中盡到了教育、監管責任,從該事件發生到處理結果八中盡到了 “五及時”,即及時發現打架,及時報告班主任,及時與家長聯系,及時送醫院救治,及時調解化矛盾。可見,答辯人宜章縣X中完全盡到教育、監管的責任,沒有過錯,故不應該承擔責任。二、答辯人盡到了學校應盡的教育、監管責任,在此次打架事件中沒有過錯,所以沒有承擔賠償劉俊各項損失的責任與義務。(一)、答辯人盡到了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X 中一直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每學期,X中利用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包括安全在內的多方面教育。X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做到了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至于保護,X中門衛、教師、職工時時注意到校園安全、學生安全,敢于同危害校園安全,危害學生的不法分子做斗爭,以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二)、X中盡到了對原告劉俊的救護責任。原告受傷后,X中的巡邏老師曾DD發現后,即時報告了打架的學生班主任,班主任彭DD老師迅速與家長聯系,并采取相應的救護措施,及時組織將原告送到宜章縣中醫院救治,避免了原告的傷情惡化。同時,把原告打架受傷的事情上報學校政教處、年級組與學校管理學生保險的老師,盡到了教育者應盡的責任。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學校亦不應承擔責任。(三)、X中在事后協助原告處理其賠償事宜。原告受傷后,學校政教處、初二年級組曾經多次組織打架雙方家長進行調解,但由于雙方家長分歧過大,最終未達成調解協議。三、被告李SD 違反了校紀校規,其明知打架行為可能會對原告造成傷害,仍然對原告實施毆打致原告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李DD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的主要責任。被告李DD是本起打架事件引起及擴大者,其打架行為已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在這起打架事件里,由于他對原告的挑釁以致引發打架。其后,李DS又對原告劉俊掐脖子,把原告推到升旗臺的柱子上,造成原告劉X受傷。被告李梓濤其明知他的掐脖子行為是極其危險的事情,仍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故宜章縣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其與監護人應當承擔對原告傷害賠償的 80%的責任,這完全是正確的。四、原告劉X違反了校紀校規,其本人對其與李梓濤打架有不可推卸的嚴重過錯,理應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告作為初二通學生,這一段時間應該家長監管期間,提前在課外時間到校,違反我校的通學生管理制度,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律師對X中老師進行的律師調查筆錄可以看出,劉X是本起打架事件擴大者,其如果能冷靜克制報告班主任解決,這起打架事件完全可以避免。但其對被告李XX的挑釁,選擇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解決,以致自己被打傷的事件發生,這嚴重違反校紀校規。根據國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告所受的傷害應由原告自己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宜章縣人民法院認定其與監護人應當承擔對傷害賠償的20%的責任,亦完全正確。五、上訴人在上訴狀里歪曲事實,與自己在一審法院所訴完全相背,甚至是顛倒是非,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持原判決。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公正,請求貴院判決維持原判,以解決累訴為感。此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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