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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格式要求
民事答辯狀是進行民事答辯的主要手段,好的民事答辯狀符合法律同時也有自身的格式寫作要求,以下這些將會告訴你民事答辯狀有什么寫作格式要求,來看看吧!
民事答辯狀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在標題之下,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所寫事項與起訴狀當事人基本情況同。
案由應寫明與原告(或上訴人)糾紛的性質。
文書名稱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二)正文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三)尾部
分兩行寫明致送機關,“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項注明本答辯狀副本的份數;物證或書證的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書右下方答辯人署名,寫明“答辯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
范文【1】
答辯人:天津**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被答辯人:***
地址:北京市***
因被答辯人提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主張“該車車筐自行滑落”,顯然沒有依據。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該車車筐自行滑落”,沒有任何證據與之相印證,況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只是認定“A車行使時,A從車上摔下”,而并沒有提到所謂的“車筐自行滑落”,可見,被答辯人所謂的“車筐自行滑落”根本不是事實,所以沒為交警所采納。
并且根據常識我們可以認定,應是被答辯人發生交通事故在前,車筐碰撞脫落在后。
所以被答辯人的這一陳述沒有任何依據。
二、被答辯人主張“因該車車筐自行滑落致前車輪受阻致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亦顯然沒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可見,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可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提到車筐的任何問題,
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本與車筐無關!并且被答辯人在駕駛過程中,車后座承載兩人,被答辯人的不規范駕駛才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所以被答辯人對于交通事故原因的陳述,亦沒有任何依據。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我廠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為“缺陷產品”,要求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我方根本不能予以認同。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雖然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只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但受害人仍需就投入流通時的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所導致的人身傷害和缺陷產品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產品缺陷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訂后的條款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都規定,產品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要同時具備兩個嚴格的前提條件:第一,必須是產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須是因產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該產品存在缺陷,同時,查明的事實也不能證明陳寶玲的受傷與天津巨大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必然的因果關系。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因被答辯人受傷所遭受的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四、我方保留追究被答辯人損害我廠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的權利。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3份。
答辯人:天津**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范文【2】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 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13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
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
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
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
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
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
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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