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離婚的答辯狀范文
在離婚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后,被告也要提交相應的答辯狀。離婚答辯狀分為同意離婚答辯狀和不同意離婚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同意離婚的答辯狀范文,一起看看怎么寫同意離婚的答辯狀吧。
同意離婚的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閆xx,女,漢族,19xx年12月8日出生,現住xx村76號。
被答辯人;王x,男,漢族,19x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礦機電五隊職工,住xx工人村39號樓48號。
答辯人閆xx就被答辯人王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近六歲,個子又不高,長相又不帥,工資雖不高但工作很穩定,還有他父母給的住房。相識后他對我非常體貼關愛,我被他一時而短暫的愛沖昏了頭腦,導致未婚先育。結婚時,他家給我家八千元全部買了我們用的家電之類,我娘家陪嫁一萬元給他還賬。婚宴紅包給付婚桌錢所剩無幾;楹笊齼鹤油踟窓嗖坏揭粋月,公公出車禍死亡,獲得賠償二十多萬元。他自認為成了有錢人,開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經常橫挑鼻子豎挑眼。有一次,他說給我五萬元,要我同意離婚走人,我為了孩子沒有同意。而后他就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逼我離婚。其中最嚴重的兩次是,2012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療,2012年5月22日被打后,經我娘家人勸說,他保證不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不喝酒打罵人,錢財交妻子保管,否則導致離婚愿賠十萬元。2013年1月5日,因一點小事,不僅發生口角,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臨近春節,他不但不來接我,打電話問他咋辦?他說起訴離婚。開庭前,突然打電話說不離了,又保證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媽的房產作承諾擔保。知覺告訴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結婚,他才回來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毆打傷透了心,保證承諾、房產擔保對我已經不靈了。我心已決同意離婚,如果他撤訴,我就再起訴。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有給付,折抵后答辯人無需給付兒子撫養費。
1、離婚系被答辯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答辯人有 2012年5月22日被答辯人的保證和2012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作證。被答辯人違背承諾,應承擔十萬元賠償費。
2、被答辯人應將兩萬四千元歸還于我,其中結婚陪嫁一萬,生孩子娘家送去一萬四千元。
3、答辯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纏身,再加上被答辯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答辯人身體虛弱,一直以來由其娘家供養并給予治療,被答辯人不管不問。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故答辯人請求判決被答辯人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兩萬元。
以上被答辯人應給付答辯人十四萬四千元,答辯人應給付兒子撫養費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雙方折抵,答辯人無需給付被答辯人兒子撫養費。
綜上所訴,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在外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是真,被答辯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存在嚴重的過錯。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讓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因家庭暴力給答辯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摧殘。請求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兒童婦女為原則的法律法規給出滿意的判決。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閆xx
20xx年x月x日
同意離婚的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 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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