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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于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一】
一、當事人情況:
名稱:XXXX縣金豐葡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址:xx管委會金蓮村田心圍。
二、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
該單位在未經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于20xx年5月20日開始動工占用東坑管委會金蓮村田心圍小組的集體土地291.40㎡(基本農田)進行建房。現已澆筑基礎。
三、法律依據: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構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5條“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用地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處罰的,按下列標準執行:(一)占用基本農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之規定進行處罰。
四、建議:
1、責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其非法占地的行為,按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為捌仟柒佰肆拾貳元整(8742.00元)。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二】
經查,XX單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XX畝,屬非法占地行為,建議沒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XX萬元罰款。
分析上述案例實在弄不明白,若說是“調查報告”,建議卻是“立案查處”;若說是“立案報告”,其標題分明是“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在此,我認為,有必要就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的要求及內容作一討論。
調查報告是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結束后,將案件的事實、證據和自己的處理意見寫成書面材料,請領導審查、批示的一種法律文書。因此,在制作調查報告時,應如實地將案件事實和材料全面地反映出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處理意見,以便領導審批時了解案情,確定正確的`處理意見。
調查報告的總體要求是,結構清晰,表述客觀完整,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適當,建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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