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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稅問題的調查報告范文
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并且此《通知》已于2006年8月1日執行。在此,筆者對于此《通知》的實行,進行了一番社會調查,以了解部分市民對此新法律條文的看法與意見。以下是調查結果的基本情況:
調查范圍:__省__縣國家稅務局家屬住宅小區
調查時間:20xx年8月7日---8月20日
(一)立法目的:
很多被調查者認為,對個人轉讓住房(俗稱“二手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僅是這次《通知》中有所規定。實際上,根據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從1994年起就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非凡情況規定了優惠政策,但對個人轉讓住文章版權歸作者所有!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政策始終未變。所以,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并不是出臺新的法規,只是對原有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關于國家出臺《通知》的目的,97的被調查者都認為是為了限制當今中國社會上出現的“炒房熱”現象。即打擊許多投機倒把的商人通過倒賣二手房而抬高房價,以獲得暴利。這一目的可認為是《通知》實施的最主要的目的。
(二)《通知》施行的優點
房屋是人類生存立命之所,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大事。如今,中國社會存在的一個普遍的關于房屋的問題就是主要在大城市里存在嚴重的炒房現象,這導致房價的大幅度上漲,致使很多人喪失了基本的生活條件——住。房價的上漲不僅會使一般人的生活負擔加重,還會拉大貧富差距。因為,炒房的人把握了絕大部分的房屋,借多次轉賣而獲取暴利,也就是說,大量因房價抬高而贏得的利潤是轉入少數的炒房人手里,那么,需要以房屋作為安身之所的普通工薪階級的人就得隨著房價的肆意增長而花更多的錢,這明顯增重了個人負擔,而且使那些把握房價的“有錢人”更加有錢,而那些要為購買房子付出很大代價的“沒錢人”更加沒錢。《通知》的實行,是政府為了打擊這種不正常的炒房現象而出臺的,它根據各個城市的經濟狀態以及房價的不同征收不同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比如北京的二手房轉讓就必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樣,那些原來一直靠炒房而獲得暴利的暴發戶們的收入便大大減少,那么自然,炒房的熱潮會漸漸減退,房價也會有所下降,這對那些需要購房以用為生活用房的老百姓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除以上觀點外,還有以下幾點調查時所提到的《通知》施行的優點:
1.推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對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依法征稅是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責。近年來,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夠理想,其中規定不夠具體、征管程序不夠嚴密是一個原因。因此,明確了有關規定,就會使規范治理,并且易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2.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計稅時答應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但規定不夠具體。《通知》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如商品房就是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為準;而自建住房是以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為準。并且答應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其可行性加強,同時也減輕了納稅人稅負。
3.便于征納雙方操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通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加大了稅收執法力度。同時,要求稅務機關在嚴格執行現行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為納稅人完稅提供便利,做好納稅保證金的退還工作,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通知》施行的弊端
調查顯示,許多人在支持《通知》實行的同時,還指出其有很多弊端,以下列出較為典型的幾點:
1.《通知》的施行著實可以抑制炒房現象,但是也會給很多人帶來不便,甚至有時候,會使很多真正需要住房的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比如,對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很明顯會使二手房交易減少,那么對一些剛工作或者收入不高但急需要買房的人來說,他們的利益就要受損。同時,二手房交易量減少,一時間人們對房子的需求量卻不會有太多下降,非凡是中國人口呈上升趨勢,對房屋的需求只會有增無減。無論如何,一手房以及租賃房屋的交易一定會有所上升,那么,這種形勢下,難免會有部分人利用人們對房屋的需求抬高一手房價格以及租賃房的租金。那么,限制“二手房炒房熱”的實質目的——為了限制房價,減少國民對住房的購買負擔,就會因為一手房房價的上漲以及租賃房租金的提高變得毫無效益。
2.《通知》中雖然對房屋的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以及有關合理費用做了較為具體的分類以及說明,使稅務部門對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在實際中,它還是存在許多實施方面的問題。比如,二手房市場的買賣雙方可能會首先經過協商,把需要上報并且登記的賣房價弄得低于實際的交付款額,而這一現象在筆者對__省__縣房產局工作人員進行訪問時得知確實存在。那么,這就說明《通知》這項法律條文還存在不足之處,輕易讓有些鉆法律空子的人得逞。同時,面對一些非凡情況,例如當人情與法有摩擦時,法律條文中不可能應有盡有的列舉出來,那么,該如何更為妥善的處理,就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四)對立法部門完善《通知》的一些意見和建議
一些被調查者認為,國家不能用統一的政策對待這一問題,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文化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經濟較為落后的地方由于其經濟條件限制根本在近期內不會存在什么炒房現象,那假如同樣要征收二手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就很可能會使其地區的房產業受阻,那么,對這些地方而言,雖然《通知》的施行可以預防炒房現象的產生,但是,就其現在本身狀況,這是對地方經濟的發展沒有什么益處,甚至還可能會部分阻礙其發展的。因此,應該因地制宜,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應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相關政策一起實行。
還有一些人指出,國家可以把房屋關系如同對煙草的控制進行治理,那么,就能最有效益的降低“炒房熱”。當然,筆者認為這并不妥當,因為政府的介入,可能會導致房產經濟效益大跌,而且操作困難。
第三個建議是,可以考慮以個人戶口為準,限制每個人在同一地區的房子擁有量,最好是在同一地區個人房屋擁有量不超過2所。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方式是治標不治本,因為炒房者可以把屬于自己的二手房的以他人的名義辦理房產證,而且這種方式也會對許多真正需要房屋的人造成極大不便。
以上,是本人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調查情況,其中反映了__省__縣國家稅務局家屬區內部分居民對此法律條文實施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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