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6旅游法條例的最新解讀
導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快速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產業體系日趨完善。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快速發展時期,日益增長的大眾化、多樣化消費需求為旅游業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我國旅游法,法律層級不高,權威性不夠,系統性不強,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規范欠缺,難以適應當前旅游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層級,增強法律規范的權威性、系統性,對完善我國旅游法律制度、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2016最新的旅游法解讀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標。立法目的作為法律存在之原因貫穿于法律條文始終,并指引法律的適用,一部法律中每一具體條款都應當圍繞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展開,并為實現立法目的服務。本條根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現狀和目標,總結旅游業發展的實踐經驗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了以下立法目的:
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旅游市場的經營規則還不健全,競爭秩序還不夠規范,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引發的惡意低價競爭、強迫購物、欺客宰客等問題屢禁不止,產生的惡劣影響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迫切需要順應人民群眾過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通過立法明確旅游行業的經營規范,切實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創造旅游業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零負團費”等破壞旅游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給旅游經營者的正當經營行為帶來嚴重沖擊,在旅游業內甚至出現了“守法者吃虧,違法者生意興隆”的錯誤認識,為實現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也亟須通過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來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
旅游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是把這些資源建設成可供人游覽、參觀、療養、娛樂的風景區或旅游地。旅游資源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一些自然景觀、文物古跡一旦被破壞,便無法再生,從某種意義上說,旅游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保護資源是旅游開發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實現資源保護的有效途徑。近年來,一些地方旅游項目存在盲目建設、過度開發、忽視資源的自然價值和人文內涵等問題,破壞了旅游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影響到旅游資源的永續利用和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本法強調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實現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的有機統一。
三、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旅游業涉及的領域廣、產業帶動力強、創造就業多、資源消耗低、綜合效益好。發展旅游業,可以有效拉動居民消費和社會投資,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勞動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制定旅游法,是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旅游業對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推動作用的需要。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旅游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立法背景】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又稱法律的空間效力;法律適用的主體、行為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和什么行為適用。本條旨在通過具體闡述以明確旅游法的適用范圍。
【條文解讀】
一、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本條對旅游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作出了明確表述。旅游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于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和旅游經營活動。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游活動和外國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動;二是在我國境內,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內赴境外的團隊旅游活動,即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領隊的管理、對境外導游和旅游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游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本法。對于個人出境旅游活動,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按照屬人管轄原則,本法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游活動及行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也應當遵守。對于出境和入境的含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人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二、本法適用的主體行為范圍
根據本條規定,旅游法規范和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一類是為這些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主體范圍來說,本條未對本法的適用主體作出具體限定,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對于行為范圍,除了觀光、休閑、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動和經營行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廣,包含了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本法規定,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行為也納入本法調整范圍。雖然上述適用范圍較寬,但在旅游經營行為和旅游服務合同的適用方面更側重于對招徠、組織、接待等組織旅游活動的行為進行規范。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旅游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等問題也主要出現在組織團隊旅游活動中,因此本法對此作出了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于個體旅游者參加的自助游、自駕游等旅游活動,其相關法律關系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同時本法對旅游者權利義務和旅游者安全保障的規定也適用個體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相關法律關系。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法對什么是旅游未作界定。主要考慮是:旅游的形式多樣,各方面對如何定義難以形成比較一致的意見。世界各國立法對于旅游也沒有準確的定義,只有世界旅游組織對旅游者作出定義,但由于其屬于統計科學范疇,與普通公眾對旅游的認知和理解有一定差距,直接將其作為旅游的定義而體現在法律中不太適合。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的職責要求和保護旅游者權利的規定。
【立法背景】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旅游業的發展,提出要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2009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對旅游業的發展目標提出了明確要求:到2015年,旅游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國內旅游人數達33億人次,年均增長10%;入境過夜游客人數達9000萬人次,年均增長8%;出境旅游人數達8300萬人次,年均增長9%。旅游消費穩步增長,城鄉居民年均出游超過2次,旅游消費相當于居民消費總量的10%。經濟社會效益更加明顯,旅游業總收入年均增長12%以上,旅游業增加值占全國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2%。每年新增旅游就業50萬人。旅游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力爭到2020年我國旅游產業規模、質量、效益基本達到世界旅游強國水平。為實現上述目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游需求,需要國家將旅游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其戰略地位,從加大政策支持、優化發展環境、提高財政投入水平和完善公共服務等方面進一步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條文解讀】
一、國家發展旅游事業
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將成為城鄉居民生活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的消費需求,同時也對旅游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國家就加快旅游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動了我國旅游業快速發展:一是將發展旅游業納入國家戰略體系。為把發展旅游業作為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戰略舉措之一,國務院于2001年和2009年先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提出要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同時,發展旅游業也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把旅游業確立為服務業發展的重點產業,將加快發展旅游業作為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并列出專門段落進行部署。二是優化旅游業發展環境。近年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用于旅游宣傳促銷、旅游景區服務設施開發補助和支持中西部地區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在不斷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的同時,國家也出臺了促進旅游發展的制度安排,如通過實行長假制度和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促進居民旅游休閑消費,并加大了對旅游企業的支持力度。這些政策和措施,極大的推動了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但也應當看到,目前旅游產品供給和需求的結構性矛盾在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依然突出,觀光旅游熱點產品仍集中在少數知名旅游景區,新的旅游景區開發建設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休閑度假產品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數量和質量與人民群眾急劇上升的需求存在較大差距;中西部部分旅游目的地交通不便、可進進入性差的問題依然突出;旅游安全保障體系還不健全。為早日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需要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將旅游業放在國家整體戰略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更加積極地予以支持,充分發揮旅游業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經濟結構調整和擴大內需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此,本條也對國家在發展旅游業方面的職責提出了原則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法的要求,大力提升旅游產品的供給能力,加快完善以交通、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為重點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旅游市場監管,提高旅游業發展的質量。
二、國家完善旅游公共服務
我國旅游業已進入向大眾化、產業化發展的新階段,旅游者更加注重旅游的品質和安全,特別是近年來興起的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旅游方式,其自主、靈活的特點對目的地信息服務、交通便捷服務、安全保障服務等旅游公共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要求更高。完善旅游公共服務已經成為適應旅游業發展新形勢的必然選擇,這也要求國家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目前,我國旅游業正處在由低層次的單一事業向綜合事業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務正在逐步加強和完善中。按照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務工作的意見》,旅游公共服務包括五大體系,即旅游信息咨詢服務體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務體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務體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務體系、旅游行政服務體系。根據世界旅游業發達國家的經驗,政府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務最終會向普遍的社會公共福利方向發展。本法在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中,也對國家提供旅游公共服務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是對本條規定的具體細化。
三、國家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旅游者權益的保護,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旅游業發展水平的標志。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旅游市場暴露出的問題也呈上升趨勢,其中發生頻率最高、社會反映最為強烈的就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我國旅游業的發展。針對這些問題,旅游法確立了以人為本,突出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并始終貫穿于本法之中。除本條對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作出原則規定外,本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就將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還專設了“旅游者”一章,明確了旅游者對旅游產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拒絕交易權、知情權及請求救助和保護權等基本權利,在規范旅游經營行為方面著重對“零負團費”的治理、旅行社和導游行為作出規范,通過對旅游合同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在加強旅游安全保障工作、糾紛投訴受理機制等方面都體現了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這一宗旨。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完善旅游公共服務、加強旅游市場監管、推動旅游誠信體系建設、強化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切實做到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旅游法條例的最新解讀】相關文章:
繼承法2016最新大解讀01-09
20165最新的勞動法辭退規定解讀01-16
解讀農業保險條例「推薦」01-26
深度解讀最新的《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02-0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最新版)01-13
最新戒毒條例全文07-18
2017最新關于戒毒條例01-20
最新失業保險條例01-13
最新村民自治條例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