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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環境侵權問題
馬上就是一輪畢業生,但是好多大學生的畢業論文不知道該怎么寫,在這里小編為大家推薦法律畢業論文一篇,歡迎大家閱讀和參考!
論文摘要 環境侵權問題不同于以往常見的侵權行為,它集中反映了侵權者與受害者之間不平等的法律關系的存在,導致受害者運用法律手段雖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卻不能達到損害彌補的完美結局。因此,有必要從環境侵權最實質的問題著手,深入剖析環境侵權存在的現實問題,進而尋找最和諧的解決辦法來平衡侵權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系,對環境侵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創新起到立桿見影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環境 侵權 現實問題
環境問題關系到我們這一代,乃至下一代的可持續發展。然而,現實對環境法的迫切要求與環境理論制度研究之間的矛盾,環境污染治理模式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環境處理機制與環境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等,都影響著我國環境法制度的建設與發展。所以,和諧處理好環境侵權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對當前環境法律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環境侵權的闡釋
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適用侵權行為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包括:首先,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其次,存在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事實;再者,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環境侵權行為從一開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潛在地給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介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受害者由于各種技術條件的限制,往往難以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因而采用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即只要證明企業已經違法排放了污染物質,受害者的人身或財產正在遭受損害,即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者,不是一味的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只要證明污染損害事實是由于受害者自己過錯造成或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或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引起的,即可以免責。
綜上,我們不難從中看出,作為環境污染的實施者,只要舉證具有上述三個免責事由,即可免責,不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從法律上分析,似乎是合情合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使受害者與環境污染實施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劃上等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正是由于這種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卻出現受害者在法律面前仍是一種“不平等”的對待。
二、環境侵權的現實問題
正如上文所述,環境侵權的實施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原因在于實施者的侵權行為本身能夠創造社會財富,追究其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實施者從所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賠償損失,也是符合公正正義原則的。當然,對于侵權者只要其從事的污染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侵權者不能以沒有達到排放標準來免責。
從法律的層面來看,立法者的目的無疑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保障公共利益和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然而,法律的實踐過程中,受害者的損失總是難以得到彌補。因為,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對環境侵權問題進行分析,力求尋找最佳的解決途徑。
(一)環境侵權構成要件上的缺陷
法學界公認的環境侵權的三要素說,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環境污染實施者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何謂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民法上介于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采用推定因果關系規則,即在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害的物質,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污染行為所致。
因果關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所謂的推定規則,不是指傳統民事責任上的那種嚴密的、直接的、必然的聯系,而是放寬了因果關系的推定。從一定程度上看,侵權者在環境破壞面前更加的被動,然而,對于因果關系持否定態度者認為只要能證明這種因果關系是由于受害者自身或第三者造成的就可以免責。因此,受害者與侵權者在平等的民事法律保護下,不平等的關系屢見不鮮,因果關系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侵權者借助強大的財團后盾,互相勾結,導致執法者對污染事故的調查偏向于利益集團一方,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然而實際中,這種潛在的因果關系正在侵害著受害者,在現實性與必然性不是特別明顯的情況下,侵權者為謀取利益繼續生產加工,排放廢水廢物,而受害者有冤卻不能伸,往往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長此以往,更加放肆侵權者的侵權行為,受害者的損害不斷加深。
(二)處理機制的缺位
一般認為,有權必有責,有責必要承擔。生產者運用手中的權利,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大勢進行生產加工。結果錢也賺到了,污染也出現了,責任也產生了。他們不會去計較太多罰多罰少的問題。腰包鼓了,氣勢足了,賠多賠少也不稀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不僅深深地扎根于污染實施者,而且執法者也是這樣執行的。在處理污染事件上,相關行政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許可批準建廠開工。為了追逐地方GDP,結果指標升了,財政富了,企業發了,領導升遷了,地方的老百姓卻遭殃了。生活用水污染了,空氣質量下降了,天不再是那么湛藍了,水不再是那么的清澈了。所有的這一切,都要等到真的出了事,才采取措施。可是,工廠一停工,老百姓下崗了,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少了,領導的烏紗帽也隨時會被撤掉。如果當初就采取措施,嚴格規定排放標準、安全生產標準,開發新技術新能源,那么問題就變的簡單多了。就像剛出生的嬰兒一樣,一切從頭抓起,教它學會節能環保,增強環保意識,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人與自然將會更加和諧。
(三)環境侵權訴訟方式的單一性
環境侵權中,發生侵權案件的雙方必須是要與其具有切身利害關系的才能產生環境侵權的法律關系。所謂的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對其產生實質的影響。然而,環境資源具有公共性、不可替性,環境侵權往往造成一定區域或是一個生態系統內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危害,嚴重的還會對子孫后代產生影響。法律上,具有利害關系的雙方可以提前訴訟,利害關系一確定,即具有特定性。但與環境的公共性卻相違背,缺少一種公益訴訟,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只要認為對它的環境或人身造成了損害就可以提前訴訟。同時,環境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環境污染者只要為它所指出的免責事由提供證據即可免責,然而受害者還要對自己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一個本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者,如何才能證明加害者所排放的污染物確屬污染質,更無法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對加害者是哪一個都無法確認。此時,如果法律上仍強調受害者的舉證責任,無疑是變相的剝奪受害者的勝訴權。
三、環境侵權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侵權的訴訟制度
在傳統的環境侵權案件中,都把它歸結為行政或民事訴訟。然而,環境侵權的公益性所體現出復雜的社會關系,遠遠超越了民法和行政法的理論制度,具有全新的理念和制度。同時,在公私法的互相交融下,司法救濟也必須與時俱進。因此,司法救濟上有必要對環境訴訟進行專門化管理,建立專門的環境訴訟機制,才能對公民的環境權起到有效的保障。在環境訴訟過程中,不僅要在保護個人利益的同時,關注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此外,增加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使得環境加害者有所壓力,不敢得意忘形,切實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守法。
(二)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近年來,新聞媒體不斷報道某些地方亂執法的事件,依仗權勢,進行權錢交易,黑色交易事件屢屢發生。受害者拿著訴狀卻遲遲得不到執行,明知違法卻置之不理,還有甚者對受害者拳打腳踢。有的地方實在雷人,執法者和加害者串通一氣。受害者取證難,加害者舉證易的怪現象,使得受害者在法律面前束手無策。因此,有必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保障執法、司法的公正公平。一方面加大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培養與技能培訓;另一方面引進專業人士,從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員中,選拔優秀者進入執法隊伍,充實執法力量,形成合理的人才結構,保障執法公正,實現法律正義。
(三)加大監督宣傳的力度
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只有在陽光下,才能顯得更加透明。只有把法律賦予的權利讓人民大眾、新聞媒體、輿論、社會等監督,才能實現權利的最大化。頒布以來,民眾參與的積極性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在每一個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之前,傾聽民意,反映民生,是執政者的義不容辭的一項義務。從上到下,讓老百姓參加到環境侵權的監督中,反映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解決老百姓的燃眉之急是當前執政者考核的又一項任務。宣傳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執政者素質的同時,提高相關人的理論水平,進而提高全民眾的法律意識,實現事后治理到事前預防的過渡,賦予受害者更多的法律保障,促進矛盾解決,保障社會安定,實現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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