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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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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隨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
由于父母雙方或一方長期不在身邊,留守兒童的生活缺失監管,引起一系列社會理由。
如何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的理由。
關鍵詞:留守兒童 權益 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青壯年農民走向城市,出現了一個新的勞動群體——農民工,而隨之也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
留守的少年兒童正是身心成長的關鍵時期,卻因為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無法得到應有的照顧和正確的引導,從而出現一些心理理由以及認識、價值觀念上的偏差,一些兒童甚至誤入歧途。
關注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急待解決的社會理由。
1.留守兒童群體目前狀況
所謂留守兒童,是指因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而留守在家鄉,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親人照顧的年齡在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為了轉變存活狀況向城市轉移,其中大部分為夫妻一同外出,因經濟等各種理由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由此引發“留守兒童”的理由。
根據權威調查,中國有近6000萬兒童沒有父母陪伴,相當于英國人口的總數。
其中57%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
留守兒童大多由祖輩或者親屬照顧,由于父母監護教育角色的缺失,對留守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由此引發了一些社會理由不容忽視。
1.1教育理由
留守兒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不在身邊,那么對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會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兒童是由祖父母或親友照顧,可想而知,對孩子的學習疏于管也沒能力管。
加上農村的學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對留守兒童的教育和關愛都不到位,導致一些留守兒童行為出現偏差,從而出現厭學、逃學或輟學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此外,由于父母長期在外,留守兒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極大地影響其身心健康,從而產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現犯罪的傾向,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
1.2安全理由
由于父母長期在外,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缺失,祖輩、親友的隔代監護或臨時監護責任往往落實不力,缺乏防范意識,兒童自身又缺乏防護意識和能力,很容易發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幾年發生的幾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兒童。
更值得憂慮的是,留守兒童往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標,尤其女性兒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時救助,極容易產生嚴重的后果。
1.3社會理由
留守兒童理由有歷史的理由,它和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系。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留守兒童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也是一個弱勢的群體。
他們的存活狀況堪憂,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理由。
2.留守兒童權益存在的法律理由
兒童時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時期,是身體、心理健康成長的關鍵期,更是一個人接受教育的關鍵期。
留守兒童在最需要父母關愛的時期,父母卻遠離了他們,兒童的監護權被委托給其他人,造成留守兒童很多權益的缺失。
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發現留守兒童權益存在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存活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每個兒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權。
我國《憲法》第24條指出,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和健康,并享有醫療康復設施。
存活權是每一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
留守兒童是未成年人,在他們最需要照顧和關愛的時期,他們的父母雙方或一方卻不在身邊,身心發展都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同時,由于安全監管不到位,更容易發生觸電、溺水、車禍等意外事件,嚴重地威脅到留守兒童的存活權利。
2.2發展權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兒童享有發展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發展權。
也就是說,兒童都享有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有權享有推動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人只有獲得發展權,才能擺脫與其他動物合為一體的狀態而成為社會上的、法律上的人。
留守兒童因為家庭監管不力,學校和社會對他們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過早地進入社會,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嚴重影響了留守兒童的成長與發展。
2.3受教育權
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受教育權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
兒童教育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協作才能更好的完成。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兒童學習的主要場所。
留守兒童父母長期在外,隔代監護或臨時監護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層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進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兒童的任務大多丟給了學校和社會。
學校和家庭之間又缺乏正常的互動,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兒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學習不被重視,甚至會產生厭學情緒。
這些理由的存在,對留守兒童未來的發展產生惡劣的影響。
2.4受保護權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及關于處于危機、緊急情況下的兒童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保護。
在我國,盡管“保護兒童”這一口號耳熟能詳,但對于怎樣具體落實這一口號,缺乏明確的認識和措施,所以兒童的這一項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護。
留守兒童處境艱難,沒有父母的守護,經常受到同齡人的欺凌,生活狀況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發展,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長。
3.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理由的策略倡議
3.1加強立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國已經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包括《婚姻法》、《繼承法》、《義務教育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的一整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
但是對于留守兒童這一特殊群體,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其應該享有的權利。
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和完善保護留守兒童權益的實體法,在法律上確認未成年人的平等發展權,以體現國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責任。
3.2改革和完善監護制度
首先,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教育責任是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父母應該切實履行好這個責任,留守兒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責任的,應該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其次,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這就很不利于保護留守兒童的權益,對此,應該改革現有的監護制度,要構建親屬監護責任機制,考慮在相關法律中規定監護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酬勞標準,變監護人義務為權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監護責任。
再次,建立家庭、社會、國家三位一體的監護制度。
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資格條件,明確監護人的責任,增強法律的可實施性,最大程度的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3.3加強農村經濟建設,轉變不合理的制度
經濟基礎決定一切。
農村經濟的落后,農民生活的貧困以及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村留守兒童理由的根本理由。
因此要解決理由,首先要大力發展經濟,特別要加強農村經濟建設。
我們是農業大國,應該立足農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充分吸納農村的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從而減少農民向城市轉移,減少留守兒童家庭缺失的理由。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農業傾斜,轉變城鄉二元結構戶籍體制。
戶籍制度得不到解決,那么留守兒童在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不公平理由依然得不到解決。
因此,只有徹底打破多年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才能從制度上消除留守兒童進城讀書的障礙,使留守兒童的存活權、教育權切實得到保障。
從根本上消除城鄉差距,是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各種理由的根本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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