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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案例教學法
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學必須與實踐密切結合,而這種結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運用案例教學法。
民事訴訟法學案例教學法【1】
摘要:民事訴訟法本身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學必須與實踐密切結合,而這種結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運用案例教學法。
運用案例服務訴訟法教學不但會使課堂變得生動、具體,更重要的是, 可以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可以更好地使教學服務于學生日后的工作實踐。
關鍵詞:法律思維;案例教學法;訴訟法學
一、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法學教育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的重任,如何培養出色的人才,如何有效的傳播法律知識,是我們需要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當前,我國各個高校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以灌輸式的課堂教學為主的民事訴訟法教學主要還是停留在老師在課堂上給學生灌輸專業理論知識,學生常常為了應付考試而死記硬背,過了一段時間就把知識又“還給”老師了。
教師在課堂上過于主動,經常是一“灌”到底。
這種教學方式只能讓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缺乏主動思考能力,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鍛煉較少。
但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積極思辨,主動探究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是通過灌輸教出來的學生根本不能應變社會復雜而又變幻莫測的案情的發展,培養出來的學生也是僵化的。
正是因為這種灌輸式的教學模式,使教出來的學生不能及時應付突發地問題,不能果斷的處理問題,不能獨立的思考問題,缺乏應變能力。
我們急需改變這種局面,引進新的教學方法。
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案例教學的評析
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和要求,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調查、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等活動,教給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道理,進而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理論和概念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法。
本文所講的案例教學法建立在成文法和相關法學理論的基礎上,讓學生應用成文法和相關法理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除非理論上存在分歧的問題,案例分析結論應當一致。
案例教學法還不同于講授法中的舉例授課方法。
在講授教學中,教師也會在講授過程中舉例或者在課堂上分析相關案例。
但這時教師仍然是課堂的主體,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者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跟案例教學法的方法和目的結果都不一樣。
另外,典型的案例教學法是完全脫離教師的講授,由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對教師的提問獲得解決案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但這種方法必須在高年級或者專業知識層次相對較高的學生中應用。
目前,我國各地高校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大多都能溶入案例教學法,但這種案例教學法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首先,所選的案例缺乏新穎性。
不少教師的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多年都不更換。
如果教學內容發生變化,而案例沒有作出相應的調整,這樣會使教學內容與所選的案例相脫節,達不到教學效果。
學生也會對這種案例產生厭倦,案例中所提出的問題也不會激起學生們的興趣,很難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目的。
其次,有些教師習慣于隨機虛構案例,導致不少案例缺乏針對性,邏輯性也較差,學生對案件的興趣大打折扣。
教師虛構案例,這樣的舉例不能激發學生的興趣,這些案例在當時學生也許會記得,但事后會忘得一干二凈。
按照教育心理學一般常識的理解,學生在聽到老師舉案例時候一般都喜歡聽一些真實的、就發生在身邊的案件。
真實的案例,有真實的時間、地點、人物,學生比較容易接受,而且記憶深刻,不容易忘記。
但一些老師往往忽視這一點,認為只要隨便舉一個跟教學內容有關的案例就行了,這樣不但會使教學質量受影響,而且學生對這種案例沒有興趣。
再次,師生之間的互動效果差。
目前,很多學校要求老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要注意師生互動,提高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
這種互動方式是很好,很多老師也在采用這種方式教學,但是,教學效果各不相同,大部分不盡人意。
三、訴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組織與施行
1.案例教學法是將抽象的訴訟理論和條文化的枯燥程序具體化、生動化的有效方式,是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橋梁和紐帶,是在訴訟法教學中貫徹素質教育的有益嘗試。
案例教學法雖然是訴訟法教學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其在訴訟法教學中的應用尚處于發展階段。
另外,以案例為中心的方法和模式是對傳統教學方式的挑戰,它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師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對新情況、新問題既要敏感,又要把握好方向,在教學中的應用要適度、準確。
這樣既能使案例貼近社會生活,又能激發學生參與的興趣,并對學生保持持久的吸引力,達到對學生進行知識教育和社會教育的雙重目的。
其次要對訴訟法學知識有深刻的領會,這樣才能保證對案例的挑選既能適應教學的要求,又能符合精、優的標準,使得對案例的運用達到可以深入淺出、游刃有余的境界。
再次要有開放的視野,對非專業知識要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能靈活地駕馭五花八門的案例內容,既增添教學的趣味性,又能圍繞教學的中心任務開展活動。
2.案例教學法還要根據教學內容作一定的調整,所以,我們首先要依據教學大綱對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內容進行分類。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學全部教學內容可以分為基礎理論、總論、分論三個部分,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各個部分的教學方法、教學形式以及案例在教學中的比重。
基礎理論部分純理論性問題多,抽象性、綜合性強,與實踐有一定的距離,而且有相當的內容是無需借用案例來說明的,所以對于這個部分的教學應以講授為主,中間穿插一些案例。
引用案例是為了解釋相關理論,幫助學生理解、吸收。
3.具體說來,民事訴訟法學的案例選擇應本著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相關性原則。
這是教師在選擇案例時首先要考慮的。
我們要依據訴訟程序處理案件,但案件的處理過程并不是千篇一律的。
所以,要挑選與要說明問題有密切聯系的案件。
第二,典型性原則。
這是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重點考慮的問題。
案例應突出地反映教學內容的全貌,要充分、直觀,這樣才能幫助學生確立區分相似問題的尺度,突出案例的個性。
案例的來源既可以是一些經典案例,也可以選擇近階段的典型案例。
還可以根據學生的見習報告選擇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例,因為學生曾經親身參與這些案例,對這些自己熟悉但存在疑問的案例進行分析,能充分調動學生的興趣,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在選擇案例時應注意,除經典案例外,應盡量選擇近期發生的案件。
第三,目的性原則。
教師在選擇案例時要密切圍繞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整體布局,切忌為舉例而舉例。
第四,適度性原則。
一方面,教師在教學中的舉例數量、頻度要適當,因需而設,不可堆砌案例;另一方面,教師所用案例的復雜、難易程度要適中,做到與其他教學方法相輔相成,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此外,筆者認為,系統的案例教學法首先要建立一個案例庫。
案例庫的建立需要較長的時間準備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
哈佛大學的案例庫建立歷經十幾年,由專門人員負責案例的搜集分類,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學采用的是單純的案例教學法,也就是沒有教師講授這一環節,因此學生有很充足的時間來分析比較多的案例。
而我們在民事訴訟法教學中,因為是在講授后配合使用案例教學,比較現實可行的是建立一套較為完整的案例數據庫。
當然,這套案例要求有組織、有層次。
首先,案例的選擇要跟教學進度大體同步,每個案例緊扣某一章的知識點,便于學生在案例分析時應用把握。
對于知識點較少,比較容易自學的章節,也可以較教學進度適當超前,調動和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學能力。
其次,案例的選擇要有層次性,前易后難。
排在前面的案例要簡單一些,知識點相對集中,待學生掌握的內容越來越多時,排在后面的案例可以逐漸復雜,集中幾章的知識點以提高難度,鍛煉學生的分析能力,同時也起到復習鞏固的作用。
4.關于案例在教學進程中的安排問題
筆者認為,教學者應靈活掌握。
教學進度不同,案例作用也不同。
教學活動是逐步深入、循序漸進的過程。
不同階段、不同層次、不同內容的教學,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別的,這就要求教師在使用案例時也要合理安排。
筆者將案例的應用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學習掌握階段。
選用與教學內容直接相關的案例作為問題提出的起點,運用分析方法,引出訴訟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
從而使學生了解訴訟中的各種程序、規則,初步掌握訴訟法中的各種規定、訴訟法律應用的基本思路和技巧。
第二階段是評價判斷階段。
選用較綜合、復雜、完整的案例,通過錄像、幻燈、電影等教學手段進行展示,引導學生對案件處理過程進行評判,檢驗和鞏固教學內容。
第三階段是實踐階段。
這個階段要以前兩個階段作為基礎,在學生有了較扎實的知識積累和一定的靈活處理問題的能力后,精選綜合性案例,讓學生對案件處理的整個程序進行模擬,通過獨立體驗,鍛煉學生將知識融會貫通,從而達到學以致用。
5.案例教學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教師還要注意把形式多樣的教學形式與有的放矢的教學方法有機結合起來。
教學中,在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全面、立體地介紹案例的同時,要注意運用多種方式調動學生的參與程度,以即興討論、分組討論、分別講評和集中講評為主,以旁聽、模擬審判、實際辦案為輔,多種教學形式交叉使用,并不斷完善,從而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豐富他們的實踐經驗。
在案例的具體運用中,教師要做到悉心講評,舉一反三。
講評是案例教學法的關鍵。
無論采用何種教學手段、教學形式,案例之后必須講評。
講評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學生互評,也可以是教師講評,如有條件還可以請實踐工作部門的人員進行講評,其中以教師講評最多、也最重要。
講評可以多種方式并舉,也可以擇一而行,但教師要注意拾遺補缺,以便系統地完成教學任務,使案例始終圍繞著教學這個中心。
講評要注意切忌就事論事,要舉一反三,由此及彼,前后貫通,看待問題要全方位、多層次,提高學生思考問題的深度及廣度,幫助學生學會靈活處理訴訟問題的技巧和方法。
民事訴訟法學課案例教學若干問題【2】
摘要:學習和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為我們正確運用民事程序法,保證民事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提供程序性的措施和工具。
訴訟法學的教學方法較多,案例教學法是民事訴訟法學課教學中運用效果較好的重要方法。
針對民事訴訟法學的課程特征,探討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的主要原則、方法設計等問題,對提高民事訴訟法學課教學質量具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民事訴訟;案例教學;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模式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研究的內容十分廣泛。
教學中不僅要對法理問題進行理論分析,而且要對民事訴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討解決,這樣才能取得明顯的教學成效。
如何在教學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既重視理論講授又重視培養學生能力的有效方法,是一種能夠激發學生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良好的教學方法。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學課中的運用價值
在以往傳統的教學過程中,習慣于運用注入式的教學模式。
這種教學模式一直以來也是大學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學模式。
教學實踐充分證明,注入式教學模式講授方法單一、學生接受知識比較被動等。
針對這種教學的實際情況,教學中除了應該注重向學生講清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外,還要結合對相關案例的分析,才會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運用,已被教學實踐證明是較佳的一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教學方法。
為了證明這種教學方法的有效性,筆者選取民事訴訟當事人這個案例:即有一對夫妻共同到某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在訴訟地位上,都堅持作原告,法院以沒有明確的被告,以此訴不能成立為由不予受理。
這樣做對否?針對這個案例,我們應當分析,從訴訟的一般定義和該案例的當事人為著眼點進行具體分析。
“從理論上講,此訴不能成立。
因為沒有被告,法院無法進行訴訟活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實現的。
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為由不予受理當然是不對的。
針對此案,法院要向當事人講清道理,使當事人了解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稱謂上的差別,其訴訟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還有反訴權,也會取得原告人的訴訟地位”。
這種運用案例進行教學的方法,不僅能激發學生積極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習能力。
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的目標取向
民事訴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部門法,作為三大程序法之一,與其他部門法律一起構成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整體框架。
伴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民事訴訟法在保障民商事實體法的貫徹實施、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
因此,民事訴訟法學案例教學的目標取向概括地講表現在:
(一)提高學生正確把握題眼的能力
案例教學的目標之一是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學生只有正確把握題眼,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
舉一案例說明:“李趙夫妻于1997年7月關于離婚一事,李起訴于某縣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審理該案的書記員兩次到李家送達判決書,李某均拒收。
對此案應如何處理?”教師與學生分析此案時,首先把握的案情題眼是留置送達制度。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根據這一規定,書記員將該判決書留置李某的住所即可。
可見,把握準題眼是迅速解決問題的關鍵,就會取得顯著的教學效果。
(二)幫助學生準確分析案情
課堂教學因受時間限制,教師在有限的時間內按照教學計劃既要完成法理講授,還要完成以案解法的教學任務。
基于這樣的課堂教學目標,針對復雜的案情,教師要做好充分的教學準備,幫助學生準確分析案情。
現以案論述:王甲繼承其父遺產房屋三間,后將其改為鋪面經營小商品。
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認為自己并沒有放棄繼承權,故與王甲交涉。
王甲對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張自己作為被繼承人的養子,擁有繼承權,并通過法定程序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
訴訟中,李某認為自己與王氏兩兄弟關系不錯,擔心打官司會傷和氣,便退出訴訟。
不久,李認為退出不妥,再次向法院要求參加訴訟。
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和訴訟法理論,下列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A,作為訴訟參加人,李某不能重復參加本案訴訟;B,根據誠信原則,李某不能再參加本案訴訟;c,在最后一次庭審辯論終結之前,李某均可以參加本案訴訟;D,只有在開庭審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參加本案訴訟。
就此案來講,教師的主導性分析地位應體現在瞄準法條,切中案件關鍵性問題。
教師的分析過程應當邏輯嚴密、層次清晰。
下述分析過程為論證提供了充實性參考。
教師在課堂教學分析此案時,就應當緊密結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54條規定,根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從該條規定來看,本案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李某的訴訟地位并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沒有提出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依職權追加。
拋開必要共同訴訟分析本題,教師還應當講明:(1)當事人起訴(包括原告起訴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參加之訴)后撤訴,并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民訴意見第14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為了防止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之訴對本訴的審理造成不當影響,拖延本訴的及時結案,法律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介入本訴在時間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方可以參加到本訴中來。
民訴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可見,教師幫助學生準確分析案情,以現實事例把抽象的法理講解的通俗易懂是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目標 (三)要求學生正確明辨法理
以案說法的目的在于明辨法理,掌握法理的意義在于正確理解法律規范。
教師在講授民事訴訟法學時,要求學生掌握扎實的法理是必要的。
例如在分析下列關于民事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與委托代理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問題時,有四種觀點:A,委托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
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
教師在講解分析此題時,運用法律條文是無法解決的,這樣類型的問題只有在掌握扎實的法理基礎上才能迎刃而解。
教師在講解時,要講明本題考查的是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制度。
A項中,因委托代理人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其在民事訴訟中并無獨立的訴訟地位,故此其訴訟權利不可能多于被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訴訟權利是同一的,所以A項正確。
B項中,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類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委托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因此B項正確。
c項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不同于民法中關于民事行為的分類,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而訴訟行為能力只包括有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兩種,對于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
因此c項正確。
D項中,因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需要與委托代理人簽定委托代理合同和簽發授權委托書,因此必須以有訴訟能力為限,此項也正確。
可見,法律問題的解決除了依據法律規范以外,還需明辨抽象的法理。
要求學生正確明辨法理是教師案例教學的重要目標。
三、民事訴訟法學實施案例教學的主要原則和方法設計
“案例教學法是由哈佛法學院院長朗代爾教授首創的,是英美法國家進行法學教育的傳統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法必須遵循的教學原則:一是案例選擇具有目的性。
選擇的案例要符合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的需要,不能使選擇的案例與教學內容脫節,更不能單純為了活躍課堂氣氛而無目的性。
二是案例選擇具有真實性。
真實性是案例的本質屬性,如果選擇的案例缺乏真實性,不能反映客觀實際情況,不僅給教學帶來難度,而且不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是案例選擇具有典型性。
因為“案例教學是一種啟發式教學,它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積極思考,而且使學生積極參與分析解決案情,鍛煉和提高學生運用訴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若使案例教學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除必須遵循上述一般原則外,還要注重運用案例教學的方法。
一是從個別到一般的方法。
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有其獨特的內容和發展規律,運用訴訟法基本理論對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從而實現認識方法和歸納方法的統一。
二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相結合的方法。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密切關系不僅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而且在民事實體法中往往還含有民事訴訟法的規范。
因此,進行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時,結合實體法的內容對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這樣結合起來進行教學,就能使學生比較全面地掌握民事訴訟法的內容。
三是比較的方法。
教學實踐證實,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方法,應當采取現行民事訴訟法與國內外民事訴訟制度相比較的方法,探討它們之間的聯系性和差異性,幫助學生正確認識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點及其優越性。
“民事訴訟法學的案例教學方法,不僅可用先行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加以分析,而且可以同國內外的民事訴訟法進行比較分析,這樣有助于學生正確認識和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特點和精神實質”。
民事訴訟法學互動式實踐教學模式【3】
摘要 高等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加強互動式實踐性教學,傳統的講座式教學模式已不能適應法學職業技能培養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學屬實踐性較強的程序法學科,教師在該門課程教學中,通過互動式實踐教學能夠極大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
案例教學、庭審觀摩、法律診所和大學生人民志愿者進社區實踐為互動式實踐教學的主要內容。
互動式實踐教學對教師提出了高要求,而且學校還應當投入充分的物質保障。
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學 法律職業技能 互動式實踐教學
“我國教育部在《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重大課題研討會中提出,法學教育的基本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質、文化科學素質,適應社會職業需要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個性和創造性的現代法律人才。”豍因此,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一方面要使法科學生掌握法學專業知識,具備基本的法學理論素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培養法科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使其成為掌握司法實務執業職能的專門人才。
然而,法學是一門應用性非常強的學科,因此,“法學就不能脫離實際而進行孤立的理論教育,法學教育也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授和學術培養,而且是一種職業訓練,應當教授法律職業者必備的技能和素質。”豎
反思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由于長期以來都受到大陸法系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影響,將“通才”作為法學專業教育的目標。
法學教學方式主要為教師課堂上理論講座,極大忽視學生司法實務操作技能的培養。
這就必然導致大部分法科學生通過四年本科學習,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當畢業進入法律實務部門后,卻很難勝任工作。
這說明我們的高等院校法學教育與社會實際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公道地說,中國法學院所提供的知識有許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學院所能提供。”豏因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法曹養成機構,法科學生畢業后通過司法考試,獲得司法資格,而后考取公務員,進入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
條件好的法院、檢察院會組織新進的公務員參加崗前培訓,但是這種培訓主要針對寫作能力、辦公自動化、計算機運用能力的綜合培訓,極少涉及法學專業的實踐性知識的培養。
另一方面,這種培訓的時間往往只有幾個月。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應當重新定位。
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以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的養成為重心。
教師也必須貫穿以學生為中心,與學生充分互動的指導思想,改革傳統講座式的教學模式,構筑多重實踐教學法與環節相結合的教學模式。
一、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與互動式教學模式的連接
“法律職業”有兩種含義:一是廣義的、傳統文化層面上,法律職業被等同于人們所從事的與法律相關的各種工作;二是狹義的、現代層面的法律職業,是指只有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具有嫻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職業倫理的人才能從事的工作。
《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將法律職業定義為“以通曉法律和應用為基礎的職業。”我國法律職業是指主要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人員,廣義的法律職業還包括法院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助理、司法警察等輔助性的法律職業。
法學教學和法學研究人員、公證人員、仲裁人員等也包括在法律職業之內。
法律職業技能,在《牛津法律大詞典》中的對法律職業的定義為:法官和律師的司法實踐技能,以及利用與應用他們的知識決定爭議或得出其他希望結果的手段。
每一個法律實踐領域都有一整套司法實踐技能與方法。
在決定爭議中,有關的技術就是:出具訴狀、調查取證、解釋法律和掌握先例。”
二、互動式教學模式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的運用
《民事訴訟法學》為重要的民事程序法學,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進行主張、舉證、提出請求等訴訟行為所依據的法律。
這就要求民事訴訟法學任課老師要以實踐性教學法,加之雙向互動式教學模式,將枯燥的程序性規范灌輸入法科學生中。
這種互動式教學模式主要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式教學和大學生進社區司法實踐等方面。
(一)《民事訴訟法學》教學過程中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
模擬法庭應當是各個高校法學院普遍開展的一種案例實踐教學法,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加入模擬法庭內容可以更加深入的培養法科學生們的訴訟法實踐技能。
模擬法庭教學是一種耗費成本的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法。
一方面,從“軟件”上要求,主持模擬法庭的教師應當是兼職律師,而且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生已經學習完畢民事實體法和主要的民事程序法學知識。
另一方面,從“硬件”上看,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已投入資金建立了標準的模擬法庭設備,包括審判庭房間、服裝、國徽、法袍、法槌等物品。
以上兩個條件具備了,模擬法庭才具備了基本的開設條件。
要進行模擬法庭實際操作,師生們還要選取典型案例,這個過程是模擬法庭重要的準備工作。
選取的典型案例要兼顧民事實體法學和民事程序法學,在各個方面都具有典型性。
案件不能夠太過于簡單,否則學生們學得的知識很少。
此外,模擬法庭選取的案例應當是在現階段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爭議特別大,適用現行的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很難給出一個統一的結果。
例如對某一類特殊案例,全國法院系統都沒有共同的認識,判決互相矛盾,而且這類型的案例的模擬審判還具有法律研修的作用。
同學們在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法庭辯論中切身的鍛煉了自己,充分的認識到了自己的缺點、優點。
而且還增加了對法律學習的興趣。
因此,模擬法庭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還應當大力加強。
(二)民事訴訟法學教學過程中的診所式實踐教學
診所式教學模式來源于醫學院診所式實踐教學經驗,醫科大學生特別是臨床醫學專業等學科,在高年級必須進入醫院進行專業實行。
在這種專業實行過程中有專門的醫學教授指導,學生親自進入醫院,親自對病人進行診斷治療,一邊進行臨床醫學實踐,一邊進行理論學習。
這樣就使醫學院學生在必要時已經具備一名醫師的基本職業技能。
“‘法律診所’是近年法律援助和法學教育的一道新風景線。它是20世紀60年代基于對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在提供法律服務上的不力的認識,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法律實踐課程。”豐。
我校政法學院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應當有廣闊的前景。
首先,政法學院大多數法學專職教師都在外進行律師職業,即都取得兼職律師職業證書;其次,我校政法學院與自貢市自流井區司法局簽訂了長期的合作協議,約定政法學院每年定期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師事務所派遣學生進行實習;最后,自貢市地處川西南老工業地區,社會矛盾普遍,尤其是工傷、侵權等涉及社會弱勢群體的糾紛繁多。
通過政法學院具備兼職律師身份的老師帶領,同學們在高年級特別是大四下學期六周畢業實習時就進行診所式的法律援助,一定能夠極大的提高同學們的司法實踐技能,也能夠在更深層次上掌握法學專業知識。
(三)大學生人民調解志愿者進駐社區實踐教學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安排和部署,要集中力量開展“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和“化積案、消老案、攻難案”活動。
深入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大調解”體系,轉變傳統觀念,創新工作方式,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優勢,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
自貢市自流井區司法局和四川理工學院政法學院決定,在四川理工學院政法學院大學生中選派人民調解志愿者進駐自流井區各社區居委會,參與社區組織調解社會矛盾。
通過一年的實際運行,這項社區司法實踐教學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我院從法學專業高年級學生中選派專業基礎過硬,綜合能力強的同學進駐社區,時間為每周三下午。
每個社區派駐五個左右學生,一個街道設立兩名實踐指導教師,分別是政法學院專業課教師和街道司法助理員。
同學們在調解基層復雜的社會糾紛過程中,將自己所學到的實體法學與程序法學知識運用到實踐中。
這種實踐教學模式既檢驗了同學們的專業知識,又培養了法律執業技能。
三、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互動式實踐教學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及突破
(一)存在的問題
1.對互動式實踐教學本身的認知度不夠
我國高校法學院在講授法學課程,特別是講授《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等實踐性非常強的程序法學時,教師大都熱衷于課堂講座式的講授。
而且大多老師認為,法科大學生就應當認真在課堂上聽老師講課,畢業后在進行司法實踐的學習也不晚。
因此,法學院的法學教師在講授《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等程序法學科時,專門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
這門課程本身就比較枯燥,相較于民法學、刑法學等實體法學科的內容豐富性、貼近實踐性而言,民事訴訟法與同學們的日常生活關聯性不大,這就使同學們的學習興趣減弱,法學專業執業技能的提高緩慢。
2.激勵機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法學院校的教師熱衷于講座式的理論教學,輕視實踐教學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教師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耗費在撰寫論著和完成科研課題,為每年的科研積分和職稱評審忙碌。
進行這種互動式實踐教學不能增加老師的工作成果,也不能幫助老師評審高一級的職稱。
現階段我國高校對于教學、科研人員而言,都是雙重考核機制。
教學工作是基礎,然而科研成果卻成了教師工作完成與否的重要標志。
因為教學工作完成的好壞很難較容易的進行量化,而科研論文、專著、課題的成果卻能夠清晰的表現出來。
因此,教師對教學工作沒有抱很大的激情,更對實踐性教學模式沒有激情。
(二)突破
1.提高認識
互動式教學模式就是實踐性教學,這個特征就要求法學院老師們提高認識,把培養學生的實踐技能作為自身的主要教學任務。
一心想著法學本科培養的大學畢業生主要是應用型法學人才,他們離開學校會立即進入司法部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進行法律實踐。
2.學校改革管理模式,發揮激勵機制
這個方面就要求大學打破對法學院教師以科研為重的評價體制,通過多個方面激勵老師加強學生們雙向互動式教學的開展。
在職稱評審、年度科研考評方面給予積極進行互動式教學模式的教師一定的政策傾斜。
3.通過多渠道提高教師的實踐能力
師資結構合理是互動式教學良好運行的基礎,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配備上要求教師的學歷、職稱、年齡等到優化,應當是骨干教師才能加入到這種課程的教學隊伍。
我校政法學院已經定期向自貢市檢察系統下派區縣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通過第一輪的運行,表明效果良好。
掛職教師在掛職期間學到了書本上學不到的司法實踐經驗,司法機關也獲得了理論上的指導。
這些掛職老師就能夠勝任互動式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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