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的修改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1】
摘 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現行《行政訴訟法》中的許多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
因此,修改《行政訴訟法》勢在必行。
本文從立法目的、審查原則、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等方面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期為《行政訴訟法》的全面修改進行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修改;合理性原則;受案范圍;管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訴訟法的滯后性亦逐漸凸現出來。
為了適應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訴訟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2012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3.6萬件,同比上升5.1%,是行訴法實施22年來受案數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數,與民事案件的受案數相比,也是極不成比例的。
2012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含知產案件)達662.5萬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數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數如果與行政機關每年作出的數以億計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比,則更不成比例:行政機關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幾千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受案數才有一件,才有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相對人訴至法院。
這是為什么呢?是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水平太高,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質量太高,行政相對人對之幾乎完全滿意,幾乎完全沒有異議嗎?如果是這樣,那全國為什么每年有數百萬的信訪人、上千萬的信訪案呢?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完善執行制度
《大眾日報》2010年曾報道這樣一件事:2009年7月31日,山東日照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發布簡章,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小學教師。
研究生畢業的日照籍女孩劉榮報了名,一路過關斬將,最后取得了語文組總分第一名的好成績。
隨后,劉榮被通知參加了入職體檢。
兩次體檢,都證明劉榮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隨后,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通知劉榮,她被拒絕錄用。
劉榮再三申訴,仍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劉榮決定和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打一場“民告官”官司。
經日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東港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2010年1月22日,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撤銷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拒絕錄用劉榮的決定,責令被告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在法定期限內,雙方都沒有上訴,劉榮的官司打贏了。
然而,讓劉榮沒有想到的是,案件無法執行。
因此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執行制度,保證行政訴訟的社會效果。
三、完善管轄制度
鑒于當前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提高行政級別管轄。
一是規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規定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一審管轄權。
這既是出于減少行政干預、保障司法公正的考慮,同時也因為這一類案件一般情況比較復雜,專業性更強,高級人民法院在人員素質、審判條件上都較中級人民法院有優勢,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還有其他職能與任務,不宜增加一審數量,仍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2)擴大地域管轄中的選擇范圍。
為了解決我國地域管轄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對現行的地域管轄制度作出如下改變:一是規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個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申請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臨近區域的法院管轄。
作出如此調整和改變,可以保證其原告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則”。
而“擇地行訴”既能解決案件公正審理可能受影響的問題,又便于原告行使訴權,防止增加過多的訴訟負擔。
四、應擴大行政訴訟救濟范圍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或者過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參照民法相關規定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的合法行政行為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公民單獨就損害賠償、補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或行政機關逾期不予答復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國民事訴訟法條文中,沒有對賠償責任進行規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中已經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而相比之下,卻沒有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統一的行政實體法,因此在行政訴訟法中對賠償責任進行統一規范是必要的。
其二,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應僅限于侵權,還應包括違約、過錯、風險等。
隨著現代行政行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導已成為廣泛運用的廣義行政行為,行政實務中頻頻出現的行政合同違約、行政指導致損等現象,卻往往由于法律規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其三,建議將行政補償也納入行政訴訟法。
由于行政權力本身具有強制性和危險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對公民個人造成傷害的危險,故有必要將行政補償制度納入行政訴訟法。
補償的理論基礎為“公平負擔原則”,補償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
而我國在立法上已對此作出了一定的回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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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幾點個人修改建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的若干問題【2】
摘要自1990年《行政訴訟法》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民告官”這種千百年來讓中國人想都不敢想的事被越來越多的人們熟悉和了解,從而為我國的行政相對人保有他們應得的權益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同時它也曾對于新中國的司法制度建立和發展起著不可磨滅的光輝印記。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行政訴訟法》的制定是社會主義中國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座豐碑。
十幾年來,行政訴訟制度的實踐對“依法行政”、“有限政府”、“權力制約”、“人權保障”等法治理念的普及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毫不夸張地說,《行政訴訟法》的頒行已經成為當代中國開啟民主憲政建設。
然而,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行政訴訟法自身的缺陷逐漸突顯,諸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
于是,我們需要適時并適當地對現行《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
關鍵詞民主法制 行政訴訟 憲政建設
一、我國行政訴訟法概況
行政訴訟法實施20年來,成績是巨大的,成果是豐碩的。
首先,在觀念方面,它第一次將“民告官”這樣一種法律制度固定下來,改變了長久以來人們“官貴民賤”這樣一種觀念,使得老百姓和政府能夠坐在同一個法庭的兩端,來接受法院的裁判。
這種觀念的改變是巨大的,對政府觀念的改變更是十分顯著。
大家知道今天我們的官員之所以還知道一點“依法行政”的觀念,知道一點行政訴訟法的知識,我想行政訴訟法是功不可沒的。
這種觀念的變化比任何制度甚至環境的變化要重要的多,因為它是從骨子里頭發生作用。
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貢獻就是,行政訴訟法促使了一大批民主法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這個從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的國家賠償法開始,到后來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都是在行政訴訟法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
所以說,行政訴訟法在我們國家整個行政法制的奠基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個貢獻也是沒有人能夠否認的。
另外一個貢獻,就是在救濟老百姓,救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方面,提供了一個重要的途徑。
盡管現在很多人還認為這個渠道不是直接的、最有效或者最完美的,但它畢竟是一個渠道。
試想一下如果沒有行政訴訟法,那么也許今天我們有更多的冤案,今天我們有更多的人上訪,或者有更多的社會不和諧的因素。
所以,訴訟法為人們宣泄、為人們調整和政府的關系、為人們權利的保障和救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一個渠道。
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行政訴訟法自身的缺陷逐漸突顯,諸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并出現了一些問題。
這些問題歸納起來,我想主要有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訴訟法本身在立法的時候就可能疏忽的或者沒有預見到的、在制度設計上出現的一些問題。
二、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方向
現行行政訴訟法的全面修改必須依托于廣泛的理論爭鳴和深厚的學術積淀。
為此,必須深入總結行政訴訟法實施的教訓,并以此作為行政訴訟法法修訂的現實基礎,準確把握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進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
(一)擴大受案范圍
受案范圍過窄,導致大量的行政爭議案件無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是現行行政訴訟法最為突出的問題。
修改建議稿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在擴大受案范圍上作出努力:一是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由原先的列舉規定改為概括規定,對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仍使用列舉規定。
二是規定除國務院的行為外,其他抽象行為都在法院的受理范圍之內。
受案范圍需要擴大,在學界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問題的關鍵在于作多大程度的擴展。
清華大學于安教授認為,司法對行政的干預程度涉及到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關系,這也是行政訴訟法最核心的問題。
在世貿組織的規則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僅限于行政機關和其授權的機關,還包括很多公共組織,全球背景下的行政法改革必須在立法技術和制度設計上對此給予充分考慮。
國務院法制辦汪永清司長認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行政權不應過多地跑到司法權領域,但也不可矯枉過正。
(二)提高行政案件審級
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行為進行法律審查的制度,是中國惟一以法律手段控制國家權力的制度,因此對法院的獨立性要求更為迫切。
修改建議稿提出�在現有體制基礎上提高行政案件的審級的設想,即增加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擴大地域管轄中的選擇范圍,行政案件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被告在同一個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申訴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最鄰近法院管轄。
這一方案對現行制度的改變不大,比較現實可行但是不夠徹底。
另一種方案為取消基層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地域、人口分布等情況設立若干巡回法庭以方便當事人訴訟。
中央民族大學熊文釗教授提出,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下,可考慮將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域分離,以提高行政審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