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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下雙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與防范研究的論文
摘 要:國際保理是在賣方以賒銷方式出售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下,由保理商受讓其應收賬款債權并提供賬款收取、資金融通和信用風險擔保中一項或幾項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業務。而國際保理雖然一直發展迅速,但是關于國際保理的法律規制并不完善,風險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強。基于雙保理業務這一主流模式,對本文國際保理相關法律問題來探討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國際保理業務法律規范的意見。
關鍵詞:國際保理業務論文
一、雙保理業務概述
雙保理業務是指由供應商(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另外出口保理商與債務人(進口商)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托代理業務,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項保理服務的一種保理業務。
雙保理業務模式能夠在當今國際保理業務中始終占據主流地位,是因為雙保理業務模式具有獨特的優點:
第一,供應商與出口保理商簽訂協議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與出口保理商處理,出口保理商憑借自己全球性的優勢,可以為供應商解決語言、法律、貿易習慣等方面的問題。
第二,進口商的情況與供應商差不多,都可以與本國的保理商合作,并簽訂保理業務,解決與供應商相同的在語言、法律、貿易習慣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過與進口保理商的保理業務合作,減少了對債務人資信及債務人所在國的法律缺乏了解的問題,并且他們可以依賴進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壞賬擔保來轉移業務風險。
第四,至于進口保理商,則只需負責調查位于本國的債務人的資信并核準信用額度,再對位于出口國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壞賬擔保并轉付債務人支付的款項。出口國的貿易管制和法律規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負責。
雙保理業務模式的優點是有目共睹的,其優勢也是非常大的,因此雙保理業務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占據主流地位。所以本文的國際保理皆指雙保理業務。盡管雙保理業務模式有其優點,但雙保理業務也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仍需完善改進。
二、雙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
1.雙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受到的法律風險
雙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權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風險。在實踐中,如果合同上的貨物或者服務不能符合相關要求的話,那應收賬款就不能如期到賬了,這會讓供應商產生面臨倒閉或者喪失清償能力的風險,導致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為應收賬款出現瑕疵而讓供應商沒有得到債務人的付款。這個風險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擔的。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貨物或者服務都符合要求,依然會讓保理商產生風險。債務人(進口商)會提出抗辯、追索、抵消等情形,進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風險。以抗辯來說,在各國法律實踐中,都普遍承認,即使抗辯事由發生在讓與通知后,進口商仍可以之對抗受讓人。例如歐洲某些法院都認為,即使讓與人違約的事實發生在讓與通知之后,進口商仍可以此對抗受讓人。所以,抗辯事由發生的時間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實際中實在的發生了,進口商就可以有權提出抗辯,但這顯然會加大保理商的風險。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供應商的某些行為會增加保理商的風險。例如供應商可能會作出欺騙保理商的行為,讓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實的貨物或者服務,又或者欺騙保理商存在進口商,但其實這些情況根本不存在。當然,供應商也會存在疏忽的情況,這也是在所難免的,但無論怎么樣,這些情況都會導致保理商的權利無法實現。權利有瑕疵,就意味著保理商的利益會遭到損害。還有出口商向保理商進行保理業務合作時,會向保理商隱瞞第三方就該應收賬款已經存在的權利。如果出口商對應收賬款已有權利進行隱瞞,也會有損于保理商的利益。
雙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風險。根據《國際保理通則》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債務人因為合同爭議以外的原因在賬款到期之日起90日內未能全額付款,那么這個付款責任就要落到進口保理商身上去了,這就是所謂進口保理商的信用風險。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進口保理商不承擔付款責任時,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擔向供應商付款的責任。債務人也就是進口商出現以下情況,會讓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風險:第一,合同規定的貨物或者服務已被債務人接收,但在賬款到期之日時卻發現自身沒有能力支付貨款;第二,合同規定的貨物或者服務已被債務人接收,但債務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權利無法實現。
在實踐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為依據決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國際保理業務。出口商的信用就顯得格外重要,因為這會影響保理商的利益。而在實際運作中,出口商會經常出現一些欺詐行為,出口商與進口商相互勾結欺騙保理商、偽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實的發票等等。進出口保理商之間也存在著信用風險,筆者在上面提到過的進口保理商不能承擔責任時,出口保理商要承擔起支付款項的風險,這種情況也是在實際中存在的。
2.雙保理業務中供應商受到的法律風險
在與債務人的基礎交易合同項下,供應商應先履行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合同義務,在這之后是按照與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約定將基礎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但在實踐中,保理商一旦違約,則供應商就要面臨法律風險。
在上述情況下,保理商會給供應商帶來諸多的信用風險,這些信用風險如果處理不好會損害供應商的利益,筆者總結了以下三種情形:第一,這與債務人有著緊密的聯系,如果債務人的信用出現狀況,那對于保理商是很嚴重的,因為這兩者是聯系在一起的,在債務人不能付款時,保理商也不能按時付款。第二,保理商出口業務合同中格式條款的存在會給供應商帶來不少的麻煩,格式條款會出現一些限制性的條件,這些條件約束著供應商,供應商如果不仔細注意,很有可能會導致保理商拒絕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第三,這種情形最為多見,在現實生活中也會經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喪失清償能力了。
三、雙保理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近幾十年,國際保理業務正在迅速發展,當中突顯了諸多問題,因此法律風險防控就顯得格外重要。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出發,來解決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問題。第一,信用風險的防范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對于出口保理商來說,一個擁有良好信用的進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慮對象。因此要對進口保理商進行項目評估:進口保理商能否及時催收賬款以及在糾紛處理方面能否做到及時有效等方面,只有這樣做才能防范進口保理商的信用風險。另外,進口商的信用狀況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時刻關注,在其信用狀況發生改變時例如發生財務危機時,對于進口商的信用額度要及時進行限制。最后,債務人的信用不良會造成壞賬風險的出現,對此必須要控制好壞賬風險,以此來保護保理商的利益。在實踐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銷售額度,所以對債務人的信用要調查清楚。信用狀況如此重要,做好調查是保理商控制風險首先要做好的。所以,保理商要從各方面積極收集信息,尤其是債務人的信用信息尤為重要。利用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時作出判斷,并且這也是保理商與供應商談判的資本。債務人的資信狀況是不確定的,保理商應該早點與供應商約定,以此來調整信用額度。
第二,對于供應商及應收賬款情況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調查。保理商經過詳細的調查,應充分掌握供應商各種經營狀況以及發展前景;詳細了解供應商關于合同的執行情況,來判斷該保理業務是否可執行;供應商是否有經營行為導致應收賬款的權利負擔,以及注意相關法律對于保理商的限制。通過以上措施,盡力完善保理商的權益保護,以保護應收賬款的正常收取。此外,要避免應收賬款的過分集中。應收賬款如果過分集中于同一債務人的話,當債務人出現無法實現應收賬款時,會嚴重損害保理商的利益。所以,保理商要嚴格控制債務人身上負擔的應收賬款。
第三,對于分散風險的操作。進口保理商應充分調查進口商的經營情況,尤其是資信狀況,用以確定交易的真實性,并控制調整額度。此外,保理商為了降低業務風險,可以加強保理業務與保險業務的聯動。這就要求供應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這種做法可以有效分散風險。因為供應商過于依賴少數債務人的業務,所以才會想到用保險來分散風險。如何利用保險來分散風險,有如下做法:第一種做法是由供應商投保出口信用風險,保理商可要求供應商將保險單背書給自己,這樣就可以憑借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二種做法是保理商自己也成為投保人,和供應商一起向保險公司投保,這樣,保理商就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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