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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鄉醫療補貼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健康權,控制和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發生,提高困難群眾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0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60號)的精神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以人為本,實事求是;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整合協調,共同推進。
第二章救助對象及方式
第三條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居住在我市境內,持有我市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戶;
(二)農村低保戶;
(三)城市低保戶;
(四)百歲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援助五種方式。
(一)資助救助。鼓勵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中的農村五保戶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農村低保對象,由民政部門全額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民政部門減半資助繳納個人應繳費用。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除按規定享受普補和特補外,個人應繳保險費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門全額資助,其他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民政部門酌情資助繳納個人應繳費用。
(二)住院醫療救助。經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其住院期間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每次住院醫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年內多次住院的,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年救助標準。民政部門對住院醫療救助對象要及時審定、及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金不設起助線、不限定住院醫療救助病種。
(三)門診醫療救助。對部分城鄉低保戶的日常門診用藥,由市民政部門每年核發限額《醫療救助證(卡)》,城鄉低保戶憑《醫療救助證(卡)》到指定社區醫療機構門診用藥或定點藥店購藥。限額內的醫療費用先由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民政部門再定期與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進行結算。農村五保戶及其他需長期院外治療的慢性病和重病醫療救助對象由民政部門核發一定金額的門診救助金。
(四)臨時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療自負費用過高,或經住院醫療救助后費用缺口仍特別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由民政部門對其核補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金,但救助總額不得超過臨時醫療救助規定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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