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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監所檢察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
論文摘要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關于加快看守所監管信息系統與駐所檢察管理系統聯網建設推行監所網絡化管理和動態監督工作的通知》,隨之在全國推廣河北省廊坊市檢察機關創造性地開展網絡化管理實現動態監督的經驗。經過各地、各級檢察機關的不斷探索和實踐,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已基本實現。本文以北京地區為調研范圍,對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運行現狀及發揮作用進行一次全面總結,發現不足,提出建議,以期有利于此項工作的完善。
論文關鍵詞 網絡化管理 動態監督 檢察監督
一、問題的提出
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是指通過檢察室的計算機系統與監管機關的信息管理系統、監控系統聯網,使檢察室共享監管機關的業務數據與監控圖像,對監管機關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檢察室網絡化管理主要由監控系統、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構成,利用監控系統可以直接觀察監管干警的執法情況和監室、審訊室、放風場等監管場所情況;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能實現與監管機關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的自動交換,建立在押人員信息檔案并實現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羈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動分類。2010年我院駐朝陽區看守所檢察室實現了與朝陽區看守所的信息、監控雙聯網,實現了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筆者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對監所檢察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進行一些探討。
二、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現狀及發揮的作用
(一)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現狀
在市院領導下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個派駐檢察室(派駐勞教檢察室、派駐監獄檢察室及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網絡化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應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個檢察室與所派駐監管場所實現了信息聯網,均使用了我市獨立開發的派駐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每月定期將派駐檢察數據上傳至首都檢察網監所部門主頁。
2.在20個派駐看守所檢察室中,除3個檢察室(市第一、三看守所檢察室和市安全局看守所檢察室)以外,其余17個檢察室均實現了與看守所的監控聯網,聯網率達到85%。在17個監控聯網的檢察室中,有12個檢察室可以儲存監控錄像15天以上。
(二)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發揮的作用
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派駐檢察工作模式,使日常監督直觀化、在押人員資料動態化、監所檢察工作規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強了法律監督實效,使監所檢察工作實現了由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結果監督向過程監督的轉變。
1.提高了檢察監督的工作效率。檢察日志是監所檢察人員每日工作情況的記錄和反映,未實現聯網之前,日志中要求填寫的收押、出所等相關數據,只能通過監管機關的統計科獲取,費時費力。信息聯網實現了數據共享,檢察人員可以快速完成數據的填錄工作;同時系統的信息科目設置及查詢功能,大大提高了監所檢察人員的工作效率。如以往對未成人與成年人混關混押的監督只能靠監所檢察人員到每個監室逐一了解情況,此項工作耗時多,對一些混關混押現象不能及時進行糾正,使用信息系統后,只要在查詢對話框中輸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會顯示未成年人所在監室,駐所人員可以有針對性的根據名單進行檢察,增強了監督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2.預防監管干警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改變了單一的現場監督模式,實現了對監管干警的全部執法活動的24小時遠程實時監控,特別是在因工作調整、組織學習或周六、日期間未進行監督的,活動結束后可以通過回放監控的方式進行監督,對監管干警可能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有著良好的預防和警示作用,消除以往存在的僥幸心理,規范其執法行為;同時也減少監管機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監管干警的違法違紀行為包庇不處理的情況;另外通過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在押人員的獎懲及身體健康情況,及時檢察發現監管機關辦理在押人員暫予監外執行時有無違法情況,發現隱藏在背后的職務犯罪問題。
3.糾防超期羈押工作進一步加強。糾防超期羈押工作一直是監所檢察的重點,過去傳統的方法是監所檢察人員到監管機關查詢在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及羈押期限,由于人員多,速度慢,很難及時發現或糾正,此項工作的開展是被動的、事后的,實現網絡化管理后,監所檢察信息系統關于羈押期限預警設置了三類信息科目,分別是即將到期、當日到期及已經超期,從技術手段上為預防超期羈押工作提供了支持。利用信息系統對在押人員即將到期的自動預警功能,及時向辦案單位提出警示建議,督促辦案單位嚴格落實羈押期限規定,實現從以前的滯后監督到現在的主動出擊,有效避免超期羈押的發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檢察人員工作的規范化水平。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投入使用后,檢察人員每日要完成檢察室信息的導入、生成檢察臺帳、完成檢察日志及各種表簿填寫錄入工作,并根據監管活動的開展情況錄入相關信息。檢察人員的每項活動通過網絡都留有記錄,不僅提高了監所檢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也促使檢察人員執法行為規范化。
5.密切了檢察機關與監管機關的配合協作關系。通過網絡化管理實現了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監督與被監督者依托網絡化這一平臺掌握相同的違法信息,處理問題時觀點基本一致,利于雙方關系的融洽;同時監所檢察人員針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時向監管機關通報,共同協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決和糾正,易形成在監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監督的良好機制。
三、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開拓和豐富了監所檢察工作的監督手段,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創造了條件,但是在實際的運行中,由于經費、技術、人員素質等多因素的制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網絡化管理應用水平低
雖然全市大部分的監所檢察部門實現了與監管場所的監控、信息聯網,但是從全市運行狀況來看,部分檢察人員的執法理念與網絡化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網絡化應用水平低,特別是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沒用充分發揮。目前信息系統的工作僅停留在在押人員檢察臺帳的簡單生成、檢察日志的填寫及各種表簿的錄入工作上,且存在問題;一是部分檢察室對各種“志賬表”的填寫不規范,千篇一律或者敷衍了事;二是部分檢察室在開展禁閉、戒具等檢察工作時只在檢察日志中做簡單記載,未在在押人員檢察監督內容中錄入相關內容;三是部分檢察人員導入新入所人員臺賬時簡單機械,未對所導入的信息進行認真核查。
(二)網絡化管理相關設施尚需加強
通過監控聯網檢察人員可以及時發現監管活動中的違法問題,但由于經費、技術條件等原因,大部分檢察室的監控設備未實現回放、儲存功能,開展監所檢察工作所依據的錄像資料只能由監管機關提供,出現了監控聯網后仍利用監管機關提供的資料監督其執法行為的尷尬局面。
(三)監督越位現象時有發生
實現監控聯網后監所檢察人員可以對監室、會見室、收押大廳、提訊室、值班室及監區其他位置進行全方位實時監控,掌握監管活動情況及監管民警值班巡視情況。在監控聯網中,有的檢察人員混淆了監管與監督的職責,利用監控系統對在押人員進行監管,履行了監管機關的職責,雖然監管與監督兩者的目的都是維護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和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但監所檢察是對監管機關是否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進行監督,發現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況,兩者不能混淆。
(四)信息管理系統未能滿足監所檢察工作
雖然目前的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調研和開發,實現了派駐檢察室與監管機關共享被監管人員基本情況和信息,并根據監所檢察工作內容實現相關信息科目的自動分類,簡化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系統還存在未能滿足監所檢察工作的情況,如目前的監所檢察信息系統科目設置不合理,未能對戒具使用情況單獨成項,監所檢察人員了解對在押人員戒具使用情況時,只能逐一查看在押人員的檢察監督項,不能做到及時、準確掌握情況和發現問題,程序繁索,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網絡化管理保密工作有待加強
通過網絡化管理實現了與監管機關的資源共享,可以隨時查詢、查看在押人員及監管場所的有關情況,但由于人員信息、監管場所情況屬于保密范圍,應做好保密工作。市院下發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關于監控設施使用管理的規定(試行)》對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操作、保密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但卻未對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做出相關規定,由于缺乏相關規定,操作中隨意性較大,存在泄密隱患。
四、進一步發揮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作用的建議
(一)加強培訓,提高網絡化應用水平
監所檢察干警年齡普遍偏大,雖然他們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但對網絡化管理接受能力不強及計算機操作水平較弱,導致網絡化管理應用水平較低。為適應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的需要,應加強對檢察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樹立新觀念,在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監所檢察業務知識的基礎上,積極學習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邀請清華紫光技術人員對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專門的培訓講解,重點講解信息系統的應用技術,明確信息系統工作流程,使檢察人員真正認識網絡化管理的意義和價值,提高網絡化應用水平。
(二)完善設備,增強監所檢察監督的獨立性
網絡化管理是一項高技術、高投入的建設,必須要有足夠的經費予以保障,在籌措資金進行建設時,要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情況,勤請示、常匯報,積極反映建設經費緊缺的困難,力爭解決經費不足,完善監控設備的回放及儲存功能,增強監督的獨立性。
(三)明確各自職責,處理好監督和監管的關系
監所檢察部門與監管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動態監督,是為了便捷掌握信息,開展檢察監督工作,而不是代行監管機關的職責。特別是監控聯網后,檢察室不是與監管機關共同履行“雙重監控”職責,而是通過監控網絡,隨時掌握監管場所及干警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被監管人員權益的保護和接受改造情況等。在實際監控中監督和監管工作可能會存在交差,如監所檢察人員通過監控系統發現有違禁品和危險品流入監區,針對此種情況提出的處理意見和監管機關的監管職責相同,但是我們不應僅停留在監管工作上,而應注重發覺違禁品和危險品流入監區背后否存在監管機關的執法不嚴或職務犯罪問題。
(四)加強調研,推進網絡化管理的完善升級
網絡化是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隨著監所業務的發展,網絡化管理肯定會出現一些不適應的地方,應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加強調研確定監管機關與監所檢察部門需要共享的數據項目和信息,定期升級系統,確保監所檢察信息系統與監所檢察工作穩步、協調發展。
(五)規范管理,做好網絡化管理的保密工作
為確保網絡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發生,應組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保密法律法規,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危害性,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保密法的規定,建立監所檢察人員崗位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在未制定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操作及保密規定之前,應參照市院下發的《關于監控設施使用管理的規定(試行)》中有關保密的內容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與監管機關共同制訂網絡化安全管理運行機制,注重日常的系統安全維護,嚴禁將內部網絡和設備與其他網絡聯接;確定專人作為網絡管理員,做好登陸權限及登陸密碼的管控工作,杜絕非檢察室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使用信息及監控系統,同時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登陸或打印時顯示上次登陸及打印痕跡,嚴防泄密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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