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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摘要:關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學界一直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從立法上來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和計劃生育五大原則。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計劃生育。
關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學界一直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從立法上來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和計劃生育五大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
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第一,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
第二,離婚自由,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
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
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第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所謂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國《婚姻法》是明確規定僅指重婚行為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具體是指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是重婚。
第二,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
第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構成重婚。
除了禁止重婚外,一夫一妻制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從構成要件上來看,這種“同居”應至少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第一,主體上,至少有一方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的對象是婚外異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同居者相互間不以夫妻名義(若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第四,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個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第二,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其他男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
四、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的原則
其一,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的合法權益是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在人身和財產方面,婦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此外,還包括婚姻法對婦女懷孕和分娩后一年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以及離婚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上,享有特殊的保護和照顧的權利等。
其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在家庭關系、離婚等章中,都有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法律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并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
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
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在特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后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其三,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對老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保護兩個方面。
一是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另外,在一定的條件下,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義務。
二是規定了禁止遺棄和虐待老人。
婚姻法中還專門針對現實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問題,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其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禁止遺棄家庭成員。
關于家庭暴力的定義,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主體的特殊性(家庭成員)、行為方式表現為作為、手段上的暴力性、時間上的突發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定義了“家庭暴力”之后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等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
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五、計劃生育原則
為了貫徹執行計劃生育原則,婚姻家庭法不僅在總則中明確計劃生育原則,而且在婚姻法第16條具體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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