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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論文
一、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的檢討
以2002 年3 月國家司法考試為標志,我國本科法學教育開始走上與法律職業相結合的道路。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基本測評方式,國家司法考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本科法學教育的發展,兩者既存在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也存在緊張矛盾彼此對立的一面。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正式推行以來,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諸多待檢討之處。
( 一) 知識傳授與精神培養失衡
法學有“知識之學、智慧之學、精神之學”三個層次。首先,法學表現為一種知識系統; 其次,法學表現為運用知識和創造知識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維方式的智慧之學; 再次,法學表現為全面展現并傳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學。法律人才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有法律的學問、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國當前法學教育雖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大緊密相連的層次構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識傳授、忽視法律智慧養成、無視法律精神培養等問題。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教育就教什么,學生就跟著學什么,這正是當前本科法學教育中最突出的問題。
( 二) 學術教育與技能訓練脫節
本科法學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具備一定法學理論素養以及法律實務技能的法律人才。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一直存在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學生一進入社會,就“把學校里學的東西全還給了老師”,或發出“學的東西沒什么用”之類的抱怨。一方面,當前各類考試都以考察理論知識為主,無論是當前的司法考試出題大綱,還是法學教育必修課程,都僅限于十幾門核心課程,學生缺少了解大綱外知識和進行法律技能訓練的動力與激情。另一方面,實踐中,法院、檢察院等實習單位往往將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接受的有效指導非常有限。同時,基于實習單位地點分散、水平不齊的現狀,法學教育單位也難以為學生提供個別指導并建立有效的引導、反饋和評估系統。
( 三) 培養方向與社會需求不合
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模式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司法考試的考核要求是“職業化、專業性、單一型”,兩者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不斷變動的張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試通過率,在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不斷與司法考試靠攏,致使培養的學生在知識結構上出現明顯缺陷。當前,法學教育實際培養方向與社會實際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學生就業難、就業差甚至無法就業。
二、域外法學教育制度的考察與啟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進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
( 一) 英美法系: 職業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國家,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是取得律師資格,而法學教育是律師資格考試的前提,為取得律師資格,必須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教育和職業訓練。實際上,法學教育控制和壟斷著法律職業的供給源。在英國,法學教育被分成學術( 基礎) 教育階段、職業訓練階段和實習階段。學術( 基礎) 教育階段,在教學上非常重視案例教學,在考試上沿襲了嚴格的畢業考試制度,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法學學士學位; 職業訓練階段主要是為學生走向社會做準備,學習時間為1 年,開設的課程多為辯護方法、談判技巧等實用課程,以加強學生的法律技能,這一階段的課程由律師學院負責安排和承訓; 實習階段主要由律師事務所選派經驗豐富的律師以師傅帶徒弟的傳統方式進行指導,時間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師業務和法律文件,并從中挑選未來的合格律師。在美國,以法學院為主體的法學教育與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密切關聯。美國的法學教育實際上屬于較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養“像法律人那樣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樣行動”的法律人為目標,只有大學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法學院入學考試; 法律職業是指獲得全美律師協會認可的法學院畢業生參加并通過各個州組織的律師資格考試成為職業律師。美國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律師是法律職業的起點,檢察官是政府聘請的律師,法官則從優秀的職業律師中選拔產生。
( 二) 大陸法系: 通識教育模式
在大陸法系國家,只有通過兩次國家司法考試,才有資格成為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國家司法考試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在一起。在德國,法學教育實行所謂的“雙軌制”,由大學基礎教育階段和見習階段組成。在大學基礎教育階段,學生一旦獲準進入大學的資格,就可以在各個學期自由變換學習的學校,“法律專業的學生,平均都有進過兩所以上大學的經歷”。德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學生外語能力、實務技能和思維能力的養成。學生修滿規定的學分后,參加大學自行組織的“大學考試”( 內容僅涉及選修科目) 和國家舉行的“國家考試”( 內容僅涉及必修科目) ,此所謂“第一次考試”。大多數的學生都能通過第一次考試,順利進入見習階段。法律職業者的培訓時間至少為3 個月,但是律師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 個月。律師對見習生負有培訓責任和考試責任,律師公會理事會對見習生培訓和考試擁有很大的權限。在日本,法律職業者必須經過大學法學教育、法科大學院教育和司法考試三個階段。大學法學教育定位于素質教育,培養的學生僅有少部分成為法律職業者,主要以講授系統的法律知識為主,側重培養學生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與法律職業技能訓練、法律職業資格準入沒有直接的制度聯系。法科大學院教育是指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畢業生必須經過2 年的法科大學院學習,掌握相應的法律職業技能,始獲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法科大學院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新型司法考試制度。
( 三) 域外法學教育制度的鏡鑒
縱觀國外發達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我國鏡鑒。第一,注重知識傳授與精神培養的平衡。例如,美國專門制定了“302 標準”,要求法學院開設法律職業責任和義務這一核心課程,以期提高法律職業者的職業道德水準。德國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養,設置了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專門課程,并將其作為司法考試的考核內容。第二,關注學術教育與技能訓練的結合。英國的律師學院和美國的法學院,專門負責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技能訓練和實務能力提升。德國和日本都有相應的見習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設置了嚴格的考試制度,這些措施使法律職業者能夠很好地將理論知識和法律實踐結合起來。第三,強調培養方向與社會需求的契合。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定位就是培養實務人才,培育的學生畢業后具有較強的實務技能,能夠迅速適應社會需求。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學教育的定位是培養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其設置了嚴格的見習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培育的學生能夠基本上滿足社會的多元需要。
三、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 通識教育
“定位問題其實是各國法學院面臨的共同困境,法學院必須在學術界與職業界截然相反的壓力之下尋求平衡。”我們認為,誠如金耀基坦言: “( 通識課程的安排) 可以使學生跳出狹隘的一技一能的專家式的思維方式與觀點,而能養成一種多知識角度的觀點,也就更能使學生在培養獨立判斷,選擇重要的價值( 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 ,而愛之、好之、樂之、堅執之的精神與習慣。”因為,我國的本科法學教育應該定位于通識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職業的特點: 專業化、精英化
為確保法律職業人員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穩定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法律職業的專業化和技術化特點決定了只有少數學生能夠成為法律職業者,多數學生被迫選擇走向其他領域或者選擇再次參加司法考試。如果將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法學教育必然圍繞司法考試展開。司法考試并非法學教育產品的唯一質量認證體系,法律職業者也并非法科學生的唯一出路,畢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學生都必須從事法律職業。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層次、寬領域
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層次和寬領域的。與之相應,法學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也應是多方面、復合型的,應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學術型法學人才和應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師、檢察官、法官等法律職業者外,國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貿及企業等領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過了社會對法律職業者的需要。因此,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應當拓寬視野,打牢基礎,豐富人文底蘊,以培養高素質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會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識人才為目標。如果法學教育將司法考試作為指揮棒,以法律職業教育為中心,法學教育就會離開社會的多元需求而圍繞司法考試運行,以培養特定法律職業需要的法律人才為唯一目的而忽視對其他法律人才的培養。
( 三) 法科學生的就業: 供給多、需求少
一方面,經過30 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本科法學教育不僅獲得了長足的進步,而且培養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人才,全國目前已有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著巨大的培養潛力; 另一方面,“過快的發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資源使得法學教育在總體上一直停留在比較粗放的經營水平上”。當前法科學生大部分不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也就難以取得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資格。法科學生即使通過司法考試后,也會因司法系統相對狹小的容量和嚴格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從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學生不能順利進入司法系統。當前大量法科學生無法實現一次就業的現實,決定了必然有些學生被迫離開傳統法律職業,另謀生路。基于法科學生就業的現狀,本科法學教育也必須定位于通識教育。
四、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
“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家的根本途徑,司法考試是篩選法律家的基本方式; 如果說前者是生產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質檢體系”。當前,無論是作為生產流程的本科法學教育,還是作為質檢體系的司法考試,都存在諸多待檢討之處。據此,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還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 一) 理性定位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
( 1) 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前提和基礎。在培養目標上,法學教育不僅培養法律職業家,而且培養各類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內在包含了司法考試的選拔要求。在考核內容上,本科法學教育有16 門核心必修課程,《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則沒有具體規定考核科目,因而兩者實際上是重合的。
( 2) 司法考試是檢驗法律職業人才的標準。司法考試僅僅解決特定法律職業人員的準入問題,就是要把法學教育培養的適合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才挑選出來。顯然,司法考試并不對所有法律人才進行檢驗,而是僅對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應試者進行考察。
( 3) 本科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相互促進。司法考試的誕生是法學教育的產物,但反過來又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學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法學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發達的法學教育能夠為司法考試提供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并促進司法考試本身的不斷改革和完善。
( 二) 改革司法考試指引下的本科法學教育制度
( 1) 明確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我國應該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將法學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識教育,并將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區分開來。對于不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而言,在大學接受通識教育后便可以自謀生路。對于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來說,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初試,并在律師培訓中心接受統一培訓,通過再試后方可正式從事法律職業。
( 2) 更新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在教育內容和方法上,不僅要注重法學知識的系統性和理論性,也要注重學生實際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內容上,增加涉及具體情境的科目作為法學教育的內容,要求學生必須參加模擬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診所式教學方法,有意識地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發現問題、處理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實踐教育和技能訓練。
( 3) 適應法治社會建設的現實需要。自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確立以來,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續增長。一方面,西部地區的法律人才不僅引進困難,而且流失非常嚴重,法學教育應進一步考慮區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擴大中西部地區司法考試合格者的人數。另一方面,隨著社會對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司法考試應該適當放寬對高層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滿足社會對高質量人才的需求。
( 三) 完善本科法學教育視野下的司法考試制度
( 1) 轉變考試方式。我國應該借鑒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將國家司法考試分為初試和再試。初試在完成大學本科教育后進行,初試的合格率應當控制在50% 左右。經嚴格考核后,初試合格者必須經過2 年職業培訓,并取得指導老師的認可后方可以參加再試,再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再試的通過率也應該控制在50% 左右,使初試與再試的總體通過率與目前司法考試通過率大致保持一致。
( 2) 改革考試內容。初試主要針對本科法學通識教育進行,重在考查應試者的基礎知識,試卷以客觀題為主,輔之以適當的簡答題、案例題和論述題。再試主要針對經過2年職業訓練并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應試者進行,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重在考察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和法律職業道德。面試考察應試者的臨場反應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儀表和風度等。
( 3) 限定報考條件。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法律人必須經過長期法律熏陶和法律訓練才能成為一名合法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在教育背景上,國家司法考試僅要求應試者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即可。我國應當對司法考試報考者的主體條件進行修改: 一是高等院校法學本科畢業以上; 二是高等院校在讀法學( 法律) 研究生,以保證應試者大致相同的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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