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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1】
【摘要】面對社會上共同侵權行為頻發、責任認定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的現狀,我們應給予共同侵權行為以更為詳盡的認定。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劃分與責任承擔,不應僅限于當前《侵權責任法》法條中的規定,更多的應是結合實際情況,在理論爭議中尋求一種更加完善的解釋。
共同侵權行為概述
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它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個數對侵權行為所作的分類,是相對于單獨侵權行為的一種侵權行為形態。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征。
加害人為復數。
即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為2人或2人以上,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但必須以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前提條件。
多數行為人主觀上有共同的過錯或者其行為直接連結。
共同過錯是指多個行為人具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過失,強調的是多數人主觀上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每個行為人單獨致人損害的過錯;直接連結是指侵權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為結合得非常緊密,因此對于加害結果而言,它們各自的原因力和所造成的加害結果無法區分,進而使其連接成共同行為。
損害結果具有同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即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產生了作用,但這并不要求每個行為人都實際從事了某種行為。
損害結果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是區別共同侵權行為與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
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即每個行為對損害的發生都有原因力,如果某個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令其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
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是指決定共同侵權行為的內在根據或規定性,它取決于共同侵權行為本身。
對此學界一直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三種學說:
主觀說。
即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共同性,數人對于違法行為有通謀或共同認識時,對于各行為所致損害,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該說又可分為:意思聯絡說。
行為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是共同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即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過錯說。
此種學說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侵權行為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共同的過錯,而這種共同的過錯,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
客觀說。
即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客觀行為的共同性,各個侵權行為人之間即便沒有共同認識或通謀,也應認定其為共同侵權行為。
該說又可分為:共同行為說。
每個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都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且各個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相互依存、相互連結的關系,這樣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關聯行為說。
這種學說認為,只要各個行為所引起的結果表面上看起來有客觀的關聯共同性,就可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
折中說。
將主觀說與客觀說折中考慮,認為判斷數個侵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性,即是否認定其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從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來綜合分析。
從主觀角度看,加害人之間要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但不一定有意思聯絡,從客觀角度看,各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出現都有因果關系,且損害結果之間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的不同理解,楊立新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偏向于主觀說,他們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更多的應該是主觀原因,客觀上是否存在共同性并不影響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且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過錯,不僅應該包括共同故意,也應該包括共同過失。
①而張新寶教授則偏向于折中說,認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共同性都是影響共同侵權行為認定的因素。
②目前,在我國的立法與實踐中,主要采用的也是主客觀相結合的折中觀點。
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劃分
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
即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彼此之間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共同實施某種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因此也稱共同加害行為。
這一類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
基于行為主體的不同,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又包括:
共同過錯侵權行為。
各侵權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的意思聯絡,即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這樣,共同過錯侵權行為具體又可分為共同故意侵權行為與共同過失侵權行為。
教唆人與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
教唆人教唆行為人實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雖然其本人并不直接參與侵權,但其主觀上有故意并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與行為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幫助人與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
在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過程中,幫助人主動提供工具、技術或條件,甚至與其共同實施加害行為的,幫助人與行為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
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個行為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一人或幾個人的行為致人損害,但不能確定損害是由誰造成的,該數人的行為就稱為共同危險行為。
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即數個侵權行為人之間雖然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意思聯絡,但他們的侵權行為卻共同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這就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有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構成共同侵權。”③這就在法律中將數人無意思聯絡的侵權行為界定為共同侵權行為。
團伙行為致人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
理論上認為,團伙行為是指團伙組織成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損害結果的發生只能歸責于該團伙的集合行為,而不能歸責于該團伙組織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成員,即若沒有團伙組織的集合行為,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此種團伙行為就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該團伙成員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是確定責任承擔的基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所有行為人共同賠償,也可要求任一行為人賠償全部損失。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最大程度的賠償,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在共同侵權行為人相互之間負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各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強弱,進一步確定責任的劃分。
行為人各自承擔確定的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承擔的特殊情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人的賠償義務與追償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這表明,每一個連帶責任人都有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的義務,但在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后,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同時,若受害人免除了連帶責任人中一人的責任,則其他責任人對其賠償數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
共同侵權行為作為侵權行為中一種較為復雜的形態,在侵權責任法中占據重要地位。
本著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損失得到最大限度彌補的原則,共同侵權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價值。
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共同侵權行為做了相關的說明,但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界定理論上仍存在很大爭議,這就給實踐處理帶來麻煩。
筆者認為,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劃分與責任承擔,不應僅限于當前《侵權責任法》法條中的規定,更多的應是結合實際情況,在理論爭議中尋求一種更加完善的解釋。
注釋
①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261頁。
②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68頁。
③田興國:“論共同侵權行為”,《前沿》,2005年第2期,第137頁。
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2】
【摘要】共同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形態,是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論較大。
這不僅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也導致了對當事人權益的司法保護的差異性。
文章通過探討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以期對共同侵權這一行為的完善有所促進
【關鍵詞】共同侵權行為本質;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
一、引發探討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現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款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對于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都有重要意義。
但是,關于共同侵權行為構成中的共同性的判斷標準,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混亂。
《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把共同侵權的本質規定為“共同的行為”。
理論界關于共同侵權的本質則存在較大爭議,有數種學派之分,最典型的就是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
二、共同侵權行為本質的幾種學說
有關共同侵權行為本質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主觀說。
該說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具有共同的主觀過錯。
主觀說又可細分為兩大學說:意思聯絡說和共同過錯說。
意思聯絡說是早期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共同加害人之間必須有意思聯絡始能構成。
“意思聯絡”是指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的意志,從而在該共同意志的支配下為共同行為,所以意思聯絡限于共同故意,即行為人之間必須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過錯說則將主觀因素擴大至過失,該說認為共同侵權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對損害結果具有共同的過錯,不僅行為人之間的共同故意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的共同過失也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2.客觀說,行為之共同說。
該說認為數個加害人各自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同一客體,即每個加害人都親自參加了侵害權利的行為,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共同的侵權行為是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
由于對“共同性”理解的不同,客觀說又有共同行為說和關聯行為說。
共同行為說認為共同損害結果的發生總是與共同行為緊密聯系,各個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必須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結合的關系。
關聯共同說認為,各個行為人的行為不必有共同性,只要行為間有客觀關聯性就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折中說。
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應當把主觀和客觀結合起來:主觀方面行為人之間應當有共同的過錯而且過錯的內容應當是共同的或相似的,客觀方面各加害人的行為必須是密切聯系的一個整體,且存在因果關系。
三、共同侵權行為本質學說的評析
主觀說強調,共同侵權主觀上應有共同過錯才能作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沒有共同過錯則不承擔連帶責任。
其理由為:第一,共同過錯是各行為人應依法負連帶責任的基礎,它決定了損害的共同性與行為的共同性。
第二,將傳統德國法系侵權法中的共同故意擴張為共同過錯的趨勢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
主觀說這種觀點深受刑法中關于共同犯罪理論的影響,共同犯罪理論強調共同故意是構成共同犯罪的基礎,共同犯罪人必須具備主觀的意思聯絡。
盡管犯罪行為同侵權行為有著諸多聯系之處,但畢竟二者處于不同的法律領域,有著不同的法律價值追求。
民事侵權行為的立法本意并非強調對侵權行為的處罰,而是立足于對受害人現有損害的填補。
客觀說則主張加害行為緊密聯系,不可分割,行為人要共同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主張客觀說的理由為:一方面,客觀說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客觀說的基礎即為每一個加害人的行為與共同行為又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
從民法學理論關于侵權責任的承擔上講,經過了從客觀結果歸責說向主觀過錯歸責說的轉變,民事責任的承擔強調行為人的應受道德譴責性和不可原宥性,故客觀說不符合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
四、結論
綜上,主觀說害怕擴大共同侵權及連帶責任之適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負擔;客觀說則試圖尋求對受害人更有力的保護與救濟。
二者均有可取之處以及相應的法理,但是各執一端難免失于偏頗。
因此,贊成折中說。
折中說的具體要求是:構成共同侵權,數個加害人均需要有過錯,或者為故意或者為過失,但是無須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聯絡;各加害人的過錯的具體內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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