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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與商業物業服務合同范本
國美第一商街
物 業 服 務 合 同
商鋪編號:
委托方(甲方) :
受委托方(乙方):
合同編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1.1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商鋪編號:
1.2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編號:
1.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同意乙方為國美第一城A區商業街 號樓 層 號鋪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2.1物業名稱:國美第一城A區商業街;
2.2物業類型:商業(住宅配套);
2.3座落位臵:北京市朝陽區青年路西里2號院;國美第一商街 號樓 層 號鋪位
2.4甲方商鋪建筑面積:平方米
其中:甲方商鋪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甲方商鋪公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章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內容
第三條 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業主及使用人檔案與竣工驗收材料等;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六條 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公共環境衛生。
第九條 公共秩序維護。
第十條 維持物業區域內停車場車輛行駛、停放秩序。
第十一條 消防設備設施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自動扶梯、電梯、供水、供電等設備設施的運行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其他委托服務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章 物業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參照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字 [2003]950 號)中的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提供的服務范圍為鋪位以外的公共區域及共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及中央空調使用等費用的收取
17.1甲方支付本合同任何費用以人民幣支付,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按年度繳納。
甲方應在每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包括商鋪內建筑面積加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甲方應交費面積為 平方米;
水、電、燃氣等費用由使用人直接向收費單位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垃圾清運費用金額如下:
( 1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其他費用等;
。 2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 3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 4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 5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 6 )辦公費用;
( 7 )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 8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 9 )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 10 )法定稅費;
。 11 )經甲方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支出。 (此專項維修資金即為《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二十三條中所指資金)
第十九條 乙方對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的費用另行收取,乙方制定的對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的收費價格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五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權利義務
20.1按時按標準繳付合同與合同補充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20.2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20.3不得在物業內存放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品或違禁物品。
20.4裝修及改造
(1)甲方可對所使用的物業進行裝修或改造,但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乙方書面申請,并提交書面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在經乙方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并交納相關費用后,方可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甲方需遵守物業的有關管理規定,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裝修、改造等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甲方應對裝修、改造過程中可能給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在裝修、改造的設計及施工過程中須遵守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還要具備商業房屋裝修中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審批的各種手續,乙方在保證商鋪結構安全、消防規范和各系統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下,盡量滿足甲方的正當使用要求。
(3)裝修或改造時,不得對物業的結構、設備設施進行改建、增建或改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物業或整個商街的外觀及整體形象。
。4)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在物業內部公共區域、外立面或頂部展示或樹立任何文字、標記或廣告。
20.5甲方及甲方所屬員工在商街內的一切經營及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以及乙方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該商鋪作任何違法、違規或不道德的用途,包括不得在物業內出售假冒偽劣貨品等行為。
20.6由于甲方的原因給房屋結構或設施等造成損害時,須賠償由此對乙方或商街內其他客戶造成的損失。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火災、爆炸、商街內各種管道及設施以及其它任何地方的漏水、漏電等事故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0.7協助乙方作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20.8裝修施工中其他管理事項按照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裝修手冊》管理規定的條款執行。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權利義務
22.1根據甲方的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在本物業區域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2.2有權要求甲方及甲方所屬員工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務行為;
22.3向甲方收取物業服務費;
22.4對甲方及其所屬員工違反《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勸阻、制止、報警等措施;
22.5乙方的工作人員因維修、檢查、安裝等需要,進入甲方物業時,應預先通知甲方。 如發生火災或迅速蔓延危害第三方的緊急情況時,乙方來不及預先通知甲方時,也可直接進入甲方物業處理緊急情況,但事后應向甲方說明理由。上述情況發生時,甲方應大力協助乙方采取應急措施。
22.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委托給第三方;
22.7由于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影響商街內任何設施的正常運轉時,乙方不承擔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2.8維護停車場的車輛行駛停放秩序,提示車主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以及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及道路安全行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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