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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作收益與公共管理的關系探究論文
所謂合作收益是指與競爭收益相反的利益獲取形式,也就是個體的人或組織并不通過展開與其他個體的競爭取得收益,而是通過與其他個體進行合作而獲益。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個體的人或組織再也無法完成全部的社會生產或相關事務,必須依賴于合作行動或生產才能達成,這就開始形成了社會公共事務。公共事務的出現必然需要特定的人或機構進行管理,于是又出現了公共管理。由此可見,人類合作促成了公共事務,公共事務需要公共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是公共機構運用公共權力為公眾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公眾在享受這種管理服務的同時也在獲取收益,進而繼續促成合作的形成。
一、人類選擇合作的原因和形式
(一)人類選擇合作的原因
出現合作的原因在于出現了社會分工,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生產力達到一定高度時的必然。社會分工使生產力進一步提高,增加了社會財富,而分工的出現注定了只有開展合作才能獲得更多的利益。現實利益的存在及人類渴望更多利益的心理是促成人類合作的內驅力。當人類合作不斷提高生產力并積累更多財富的同時,合作的高效率也日益凸顯,于是人類社會中對合作的認同度也越來越高,人類合作的意識更加濃厚、成熟。合作的好處體現在兩個方面:作為個體的人或機構能夠通過與其他個體開展合作獲取實實在在的物質財富。原因是合作擴大了行動或生產規模,規模效應進一步推動了財富的累積。另一方面,人是社會性生物,只有在與其他個體的互動中,人才能顯示存在的價值。而在群體中的人也能同時獲取存在感、安全感、歸屬感等良性感受。
(二)人類選擇合作的形式
早期人類的生存模式與自然環境中的其他動物比較類似,就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群體式的生存,成員之間有著或親或遠的血緣關系。這也決定了早期人類合作是基于基因基礎上的合作,也是一種小范圍的比較狹隘的合作形式。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分工自然出現,私有制由此形成,這種狀態下人類基于血緣的家庭合作模式的有效性日漸弱化,不同部族間對于交換的需求則日漸增加,同時伴隨著聯姻活動的不斷擴展,無血緣關系的部族之間的接觸與融合越來越密切,最終形成了無血緣關系的人類合作的雛形。而當超越血緣的人類合作一經形成,則原本相對狹隘的合作就逐漸形成了具有現實意義的人類社會合作的主流模式。
二、合作收益的構成
良好的合作不僅建立在對收益的合理分配上,而且需要盡可能使收益實現最大值。這就涉及參與合作的各個個體凈收益的大小,也就是要確保個體收益Ri 大于個體合作成本Ci 才能實現有效的合作。作為生產成本的Cp 與交易成本的Ce 共同組成了合作成本C,即C=Cp+Ce。當參與合作的個體數量不斷增加時,就會出現個體參與合作者被分攤到的生產成本開始下降(Cp/n)而交易成本(Ce/n)開始增加的情況。這就涉及一個成本均衡問題,也就是說,要想取得個體參與合作者被分攤成本的最小值,就必須考慮在單位生產成本與單位交易成本之間取得一個相對平均的值。以經濟學的理論觀點看,也就是實現邊際成本與收益的均衡。
由此可見,取得合作收益最大化的決定點是對合作的交易成本Ce 的管控,而交易成本至少涉及四方面:防范成本Ce1,就是確保維護參與者個體私利的同時不侵犯他人的合法私利;信息成本Ce2,就是為促成合作而產生信息造成的成本;監督成本Ce3,就是監督約束合作參與各方履行承諾產生的成本;談判成本Ce4,就是取得合作收益后合理分配時會產生的成本。綜上所述,為了達成合作并取得能令各方滿意的合作收益,就需要在維系合作關系的同時實現收益最大化,也就是需要同時實現收益的合理化分配和對交易成本的嚴格控制,這就對公共管理的設計與執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從亞里士多德的“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可以看出,人類相對自私的天性注定了關注私益永遠多過公利,即使是參與公共合作,作為個體的參與者也常常更加看重自身能夠從合作中獲取的利益,而對于其他個體的獲利或公共收益有所忽略。因此,公共管理的施行不僅是促成合作的前提,也是控制成本、獲取收益及合理分配的核心。
三、公共管理實現合作收益的策略
人類開展合作行為遵循的秩序中既有私人領域,也有公共領域。諸如家族合作、契約合作、私人規章合作等形式下的合作秩序均屬于私人領域范疇內。因此,為確保公共領域中合作的順利達成,以公共權力約束和保證公共秩序就十分必要且重要,有了公權維護的合作秩序才是可預期且正當與穩定的秩序。不僅如此,公共領域內的合作行為往往涉及影響面廣泛且有明顯外溢效應的公共事務,若以私人權力或僅僅依賴當事人處理明顯不妥,故對這類公共事務的處置也必須依賴公共權力,通過進行公共決策,在公眾均認可的前提下構建秩序,以此順利達成公共合作、取得合作收益。但在另一方面,當公共權力開始涉及合作秩序的約束與維護時,將難以避免完全杜絕一種潛在的危險性,那就是公權侵犯私權。
由于人類合作與公共管理的復雜性,在維護合作秩序時,不排除公權超越邊界侵入私權自律性質的合作秩序中。當這種問題出現時,就會面臨著私權的自由被剝奪、合作收益遭到侵犯的局面。假如持續時間較長,則這種狀態下的合作很難繼續維持,且此時的公權將演繹成強權,管理機制中的“公共”性也將消失。由此可見,在基于憲法高度的法律視角下分清公、私域和公、私權界限,并恰到好處地匹配公權與公域、私權與私域,是從管理機制層面促成合作的前提。同時,對公、私域和公、私權界限的劃分和一一對應也會從根本上決定合作程度與范圍大小。也就是說,只有基于憲法和法律高度上的對公、私域和公、私權的定性與定量才是合理的合作秩序建設和維護的先決,才能最恰如其分地界定公共管理的模式與范圍,才能最終達成合作、實現合作收益。
四、結束語
合作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變化的必然結果,通過合作取得的社會收益不僅擴大了整個社會的財富積累,也使人類在社會生存中具有更加良好的狀態。通過開展公共管理實現合作及取得收益是促進合作的必要手段,更是優化合作模式、實現合理分配與收益最大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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