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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病種門診補償管理規定
導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病種門診補償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逐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提高農民保障水平和擴大受益面,根據福建省衛生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完善福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意見》[閩衛基婦(2008)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特殊病種門診補償”指:需長期診療、但可不必住院治療且年累計門診費用較高的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含白血病)、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反應治療、精神分裂癥治療、慢性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病、高血壓(含中風)、糖尿病。
第三條 特殊病種的補償管理方法:
1.參合患者經縣級(縣醫院、中醫院主治醫師簽名、科主任審核、院長審批)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明確診斷后,事先向縣新農合管理中心報告、備案。實行按季度結算,限額補償。
2.個人在自然季度內自行選擇一所新農合定點醫院就診。特殊病種門診補償須每年申請。
3.新農合定點醫院須對在本院門診治療的參合患者建立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檔案。
4.特殊病種參合患者須攜帶《合作醫療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至所申請的新農合定點醫院就診。定點醫院的經治醫師在接診時須核對患者的有關證件和院內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檔案,對參合患者特殊病種所用藥物須與所鑒定的特殊病種相關聯,經治醫師須在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檔案上如實記錄病情、檢查、復查結果,登記治療及用藥情況,做到人、證、病、藥“四相符”。門診一次處方用藥控制在2個月以內,對長期服用的屬于補償范圍內的藥品實行總量核定,即某種藥品使用每季的總量一般不超過日用量乘以100的積。
5.參合患者在鄉級及鄉級以上定點醫院就診,必須先行支付每次門診的醫藥費用,保存就診病歷、項目清單和費用發票。每季度到選擇的定點醫院辦理補償。
第四條 特殊病種的補償標準:
1.特殊病種門診不設起付線,參合患者一個季度的累計的門診醫藥費用保內金額按50%的比例給予補償。精神分裂癥治療的季度封頂線150元,年封頂線600元;高血壓(含中風)、糖尿病、癲癇病的季度封頂線200元,年封頂線800元;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含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抗排異反應治療、慢性心功能不全季度封頂線500元,年封頂線2000元;重癥尿毒癥透析一個季度封頂線2000元,年封頂線8000元;一個參合患者患有多個特殊病種的,門診補償金額為核定特殊病種的限額累加,門診補償年累計封頂線10000元。
2.特殊病種門診補償時限僅在參合患者參合年度內有效。特殊病種參合患者于每季3月20-26日、6月20-26日、9月20-26日、12月20-26日到新農合定點醫院辦理當季門診補償手續,逾期不予辦理。并提供以下材料:醫藥費用發票,項目清單,門診病歷;身份證或戶口簿;合作醫療證;縣外就診的特殊病種患者還需提供疾病證明書。
第五條 特殊病種參合患者在本縣選擇非新農合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費用,不予補償(縣外就診除外)。
第六條 定點醫院不得將特殊病種參合患者其他疾病的門診費用進行“搭車”收取,凡與參合患者所患特殊病種不相關的醫藥費用及參合患者自購的藥品費用,不屬于特殊病種門診補償范圍,須另外開具處方和發票。一個參合患者患多種疾病的,須按特殊病種分別開具處方和發票。
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須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補償管理規定。縣新農合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對各定點醫院開展特殊門診費用抽查,發現不屬于特殊病種門診補償范圍藥品或檢查項目的,按違規的比例從特殊病種門診補償總費用按比例予以扣除:如發現以虛假處方和醫療費用騙取新農合基金行為的,取消其新農合定點醫院資格,當事人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實施時間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遇有上級政策變動,另行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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