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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院簡易門診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為強化醫院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拓展服務層面,優化就醫流程,方便群眾看病,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醫院簡易門診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醫院簡易門診,方便患者取藥和檢驗、檢查,縮短患者等候時間,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簡易門診是醫院針對慢性病患者(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的慢性病患者)長期治療需定期開藥或需開具相關醫學檢驗單或一般檢查開設的門診。
第三條 簡易門診的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質,并嚴格按照登記的執業地點和執業范圍執業。
第四條 簡易門診接待已經確診且病情穩定的慢性病取藥或檢查、檢驗患者,不得接待初診患者,不得接待病情不穩定的患者,不得接待非患者本人。
第五條 簡易門診的醫師須在患者持有相關疾病就診病歷資料,且不需要調整治療方案時,方可按照原病歷上注明的口服藥品和服用劑量開具處方。醫師須在病歷上記錄開藥日期,并注明“慢病取藥”字樣,但不書寫病情記錄。
第六條 簡易門診的醫師不得開具肌肉注射、靜脈注射藥品處方以及輸血治療和透析治療等。
第七條 簡易門診的醫師不能開具下列藥品:
(一)第一、二類精神類藥品;麻醉類藥品;激素類用藥;抗腫瘤藥物;生物制品;抗排異藥物;免疫抑制劑。
(二)專業性很強的特殊用藥物,如強心藥、抗心律失常藥、抗凝藥及中藥湯劑;
(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八條 簡易門診的醫師可以開具普通檢驗、檢查申請單,不能開與相關慢性病無關的檢驗檢查和大型設備檢查申請單,如:CT、核磁共振、核醫學檢查等。
第九條 簡易門診的醫師不負責解釋檢驗、檢查結果。有需要了解檢驗、檢查結果或指標意義的患者應當到相應專科就診。
第十條 簡易門診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三個月內連續取藥不得超過三次,連續取藥三次后的患者須到相應專科門診復診。
第十一條 簡易門診分為綜合簡易門診和專科簡易門診。綜合簡易門診的全科醫師由醫院指定部門負責管理,專科簡易門診的醫師由相應專科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簡易門診開放時間應與醫院門診開放時間相同,并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簡易門診應設立獨立診室。
第十四條 簡易門診應按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的規定收取掛號費用。
第十五條 簡易門診不得開具各種醫學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簡易門診不得開展體檢工作。
第十七條 醫院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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