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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暫行規定
導語:為加強擁軍優撫工作,解決我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一、從1999年起以區為單位建立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用于解決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困難問題。每年醫療補助金的基數:寶安、龍崗區各為50萬元,羅湖區40萬元,鹽田、福田、南山區各為20萬元。所需的200萬元經費由市、區、鎮(街道辦)按5、3、2(即50%、30%、20%)的比例分擔,其中市分擔的100萬元從社會福利彩票募集資金中安排,按比例撥給各區。各區、鎮(街道辦)要將醫療補助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比例投入。醫療補助金方案暫定實施5年(1999-2003年),以后視執行情況再作調整。
二、享受醫療補助的對象是享受定恤定補的烈屬(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含帶病回鄉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的退伍軍人)。
三、醫療補助金的使用限額。
(一)“三孤”(孤老“三屬”、孤老傷殘軍人、孤老復員軍人)和在鄉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其基本醫療費按實際發生數核報。
(二)烈屬(含因公犧牲)、在鄉老復員軍人的住院基本醫療費,除初級醫療保健承擔的費用外,烈屬(含因公犧牲)給予報銷80%,年度累計最高報銷補助不得超過1.5萬元;在鄉復員軍人給予報銷70%,年度累計最高報銷補助不得超過1萬元。此外,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其門診醫療費可適當給予補助。
(三)病故軍人家屬、在鄉三等傷殘軍人及帶病回鄉不能堅持生產勞動的退伍軍人,因患重病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初級醫療保健承擔的費用外,其家庭負擔確有困難的,可給予補助基本醫療費的60%,但年度累計最高補助不得超過8000元。
(四)醫療補助金只適用于享受醫療補助對象本身,如發現其家庭成員冒名就醫、弄虛作假騙取醫療補助金者,除由區追回所騙取的補助金外,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享受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四、享受醫療補助的對象患病,一般在戶口所在區指定的醫院就診醫治。轉院治療的,需經醫院證明并由區民政局批準。
五、重點優撫對象申請醫療補助,需憑醫院出具的病歷或出院證明和醫療費單據,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居委)提出申請,填寫《深圳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申請表》,經村委(居委)審查同意后提交鎮(街道辦)民政辦核準并提出意見,報區民政局審批補助。
六、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由各區民政局開設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各區民政局和鎮(街道辦)、村委(居委),對申請醫療補助者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及時將醫療補助金發放到真正醫療困難的優撫對象手中。
八、醫療補助金的使用情況由各區民政局統一造冊登記,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兩次報市民政局備案。
九、各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十、本規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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