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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審規定
導語:為全面開展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我市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徐州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審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工作,根據《衛生部關于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242號)、《省衛生廳關于認真貫徹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范的通知》(蘇衛法監(2004)18號)等文件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是一項旨在合理配置衛生人力資源,科學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衛生監督水平和效能,鼓勵行業自律,加強對高風險、食品衛生等級低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提高食品衛生整體水平的新舉措。
第三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中,根據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評分結果,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并依此確定次年食品衛生監督的頻率。
第四條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遵循全程監督、量化評價、分級管理、動態監督、公開透明、量化分級法定、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集體評定。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全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領導和部署;
(二)負責對各區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和稽查;
(三)負責對全市初評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的單位進行復審定級、授牌(貼A級標志);
(四)負責對市直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衛生等級B、C、D級的認定。
第六條 縣(市)區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轄區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領導和部署;
(二)每季向市衛生局上報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情況;
(三)負責區內除市直管單位以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衛生等級B、C、D級的認定和A級的初定。
第七條 市衛生監督所在市衛生局領導下負責全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全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二)負責市直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工作;
(三)對縣(市)區衛生監督所開展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督查考核、工作調度、工作總結;
(四)負責組織市評審小組對各地擬評定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的單位進行復評;
(五)負責對全市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進行年度復審;
(六)負責定期向市衛生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衛生局上報全市年度工作總結。
第八條 縣(市)區衛生監督所在縣(市)區衛生局領導下負責轄區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轄區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二)貫徹落實市的統一部署,做好轄區內除市直管單位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工作;
(三)負責區內擬評定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的推薦工作;
(四)負責對區管食品衛生等級D級單位的清理整頓工作;
(五)每季的.后一月25日按要求向市衛生監督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并上報初評的A級單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衛生監督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
第九條 在市、縣(市)區兩級衛生監督機構設立食品衛生等級評審小組,負責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工作的具體操作。評審小組由負責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的主要領導和業務骨干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十條 衛生行政管理和衛生監督人員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和等級評定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導致錯誤或顯失公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章 評審依據
第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和相關食品衛生要求,應用量化評分表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管理、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進行現場審查評價。
第十二條 依照《徐州市餐飲業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和《徐州市餐飲業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對餐飲業(包括集體食堂)進行量化評價。
第十三條 依照《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食品生產企業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對各類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量化評價。
第十四條 依照《徐州市食品經營單位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和《徐州市食品經營單位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對食品經營單位進行量化評價。經營場所內設有食品加工場所的超市類商場,其食品加工部分根據加工食品的類別分別參照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進行量化評價。
第四章 評審方法
第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工作結合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證驗收和復審換證工作按年度進行,每年評審定級一次。
第十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審工作原則上先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再由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等級評定。即在評審前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自評的基礎上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衛生等級申請,然后由衛生監督機構組織評審并提出定級意見,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等級認定。
應納入評審范圍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時提出衛生等級申請的,由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結果對其進行評審并提出等級意見,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等級認定。
第十七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評審過程中必須積極貫徹“以評促創”的精神,鼓勵企業對照量化評分表進行自查自糾,爭創更好的食品衛生等級。
第十八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必須由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評分,作出審查結論,并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陪同人員和衛生監督員共同在評分表上簽字。
第十九條 食品衛生等級評審小組依據衛生監督員的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結論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狀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定級意見。
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的認定:
縣(市)區衛生監督所負責向市衛生監督所推薦區內擬評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名單。
市衛生監督所負責組織市食品衛生等級專業評審小組對縣(市)區擬評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的單位進行復評,并把全市復評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的資料和名單匯總后報市衛生局;審批后進行授牌(貼A級標志),并將復評結果反饋各縣(市)區。
第二十一條 食品衛生等級B、C、D級單位的認定:
(一)市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市直管單位進行評審并提出定級意見;
(二)縣(市)區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區內除市直管單位以外的單位進行評審并提出定級意見報縣(市)區衛生局認定;
(三)市衛生局有權對縣(市)區衛生局的'認定結果進行糾正。
第二十二條 食品衛生等級D級單位的整治工作:
市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市直管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縣(市)區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區內除市直管單位以外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未能按時整改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予以注銷或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對已評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量化評分表關鍵項目的,應及時提請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程序降低其衛生等級;對于輕微違規的,如果生產經營者能夠在限定時間內整改并達到要求,可保持其衛生等級。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監督所在對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的復審中發現如下情況,要及時提請市衛生局按有關程序降低或取消其衛生等級:
(一)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行為的;
(二)擅自更改布局流程的;
(三)違反量化評分表關鍵項目的。
(四)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第二十五條 對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的降級處理決定由市衛生監督所或有管轄權的縣(市)區衛生監督所提出,經市評審小組審核后報市衛生局,復核后作出決定并收回A級銅牌,改貼原A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 對市直管食品衛生等級B、C級單位的降級處理決定由市衛生監督所提請市衛生局作出,其他的B、C級單位降級處理決定由有管轄權的縣(市)區衛生監督所提請縣(市)區衛生局作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七條 食品衛生等級A級單位的評審程序按照資料審查、初評、推薦、復核、認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驟進行;食品衛生等級B、C級單位的.評審程序按照資料審查、審核、認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驟進行;食品衛生等級D級單位的評審程序按照資料審查、審核、認定、告知和整治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食品衛生監督量化等級評審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衛生等級申請書;
(二)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自評的量化分級評分表;
(四)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第二十九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指派衛生監督員對資料和現場進行審核評價,需整改的要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企業應在整改后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可口頭申請),衛生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并作出量化評價。
第六章 標識管理
第三十條 食品衛生等級標識管理按照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識管理規范》執行。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時,應在許可證右上方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三十二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監督過程中應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食品衛生等級標志、標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停止使用食品衛生等級標志和標牌:
(一)連續六個月以上不生產經營食品的;
(二)被吊銷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四)有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凡被作出降級處理的單位,衛生監督機構應督促其及時更換新的等級標志、標牌。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年檢或換發衛生許可證時,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衛生等級變化情況及時更換其食品衛生等級標志、標牌。
第七章 社會公布制度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展和等級評定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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