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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導語:為了規范口岸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口岸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的衛生安全,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口岸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一、本規定所稱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是指在口岸范圍內用于儲存出入境或中轉的貨物、集裝箱和其他物品的倉庫或場地。
二、對口岸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實施衛生管理、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的一般衛生要求:
(一)場地及周圍環境應當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和防鼠帶,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暢,通風良好,清潔衛生,無病媒昆蟲率生地;
(二)應當建立完善的醫學媒介生物監控措施,配備必要的消毒、殺蟲、滅鼠的藥物和器械,醫學媒介生物密度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要求;
(三)應當設立固定的堆放生產垃圾的地點和設施,生產垃圾應當定期清除;生活垃圾應袋裝化或存放在帶蓋容器內,不得有滲漏,日產日清;需要設立衛生間的,應當設立沖水式衛生間,并配有洗手設施,做到無蠅無異味;
(四)有關法規規定的其他一般衛生要求。
五、進出口食品儲存場地除達到一般衛生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衛生條件:
(一)場地選址必須遠離污染源和其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場所;
(二)倉庫應當具備良好的通風和防潮設施,防止食品受潮霉變;
(三)冷庫應保持適當的溫度,定期除霜,并保持完整的溫度檢查記錄;
(四)腐敗變質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清除,防止造成污染;
(五)國家進出口食品安全和衛生注冊制度關于食品儲存場地方面規定的其他要求和條件。
六、出入境廢舊物品儲存場地除達到一般衛生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場地選址應遠離水源、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場所、公共場所、居民生活區等,與外界相對封閉,防止環境污染;
(二)廢棄物的清運應保證事先已經無害化集中處理;
(三)國家有關廢舊物品儲存制度規定的其他要求和條件。
七、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場地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記錄;
(二)貨物應當分類存放,離地、離墻、堆垛之間應保留適當的間距;
(三)所有食品均應當按品種分類,分區存放,同一倉庫內不得同時儲存相互影響食品風味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每批食品應當有明顯標志,若需特殊管理,應當予以標注;
(四)患有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倉儲工作;
(五)對應當實行特殊倉儲管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等,儲存場地應當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六)其他法定要求。
八、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條件和要求,依法對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實施衛生監督管理。
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成衛生監督考核小組,負責審核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經營單位提供的資料,并現場檢查場地衛生狀況,進行綜合衛生評價。
十、從事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經營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二)儲存場地平面結構圖;
(三)相關設施配置說明;
(四)衛生管理制度;
(五)衛生管理組織機構人員名單;
(六)其他有關資料。
十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儲存場地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的衛生監督,對有特殊衛生要求的儲存場地每季度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衛生監督,并做好記錄,歸檔保存。
十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衛生監督中發現的衛生問題或衛生事故隱患,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監督其改進措施和效果。
十三、出入境貨物儲存場地不符合衛生要求和條件,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或拒絕衛生監督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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