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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洋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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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檔案工作,充分發揮海洋檔案在國家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檔案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洋檔案是指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從事海洋的管理、科研調查、資源開發、公益服務、對外合作與交流以及海洋部門黨政工作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及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海洋檔案是各項海洋工作活動的記錄和憑證,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檔案工作是海洋工作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海洋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和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列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
第四條 海洋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海洋系統各單位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綜合管理本單位的全部檔案。
第五條 檔案設備和業務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的年度計劃。
第二章 海洋檔案工作機構、職責、人員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設立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海洋檔案館,業務上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國家海洋局分局設立檔案館,其它直屬單位設立綜合檔案室,業務上受國家海洋局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檔案工作機構的設置,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不設立檔案機構的單位應配備專(兼)職人員。
第七條 各級海洋檔案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海洋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訂本單位的檔案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對本單位各部門的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綜合管理本單位全部檔案,搞好檔案的接收、保管、統計和提供利用工作,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配齊配好檔案工作人員。檔案工作人員依照國家公務人員或科技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條件和標準選配,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維護檔案的完整,確保檔案的安全,并積極做好檔案信息的開發利用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海洋檔案的立卷歸檔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海洋工作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歸檔制度,把立卷歸檔工作納入各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員的職責范圍,并作為對部門和工作人員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一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本單位職能活動的各種載體記錄,都必須按規定進行立卷,并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二條 海洋檔案工作應納入各單位工作計劃,與各項工作實行同步管理,即布置工作時,同時提出文件材料的預立卷要求,檢查工作進度時,應同時檢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情況,總結驗收工作時,應當首先檢查驗收文件材料的完整、準確、系統情況。沒有完成立卷歸檔工作的海洋調查、科研項目等,不能視為完成任務。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海洋調查、科研項目的鑒定及基建工程項目的竣工、重大儀器設備的開箱等驗收時,應當通知本單位或上一級檔案部門參加。檔案部門協同主持單位對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重要文件材料不齊全、不完整的,應當及時補齊。否則不予通過鑒定驗收。
第十四條 海洋檔案立卷歸檔總的技術要求,分別按照《國家海洋局系統機關檔案業務規范》、《海洋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范》、《海洋調查觀(監)測檔案業務規范》執行。地方海洋工作部門可商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參照執行上述三個業務規范。
第十五條 書稿、教學、人事、會計等各種專門檔案均應按照相應的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召開全國(全局)性的會議,由會議主辦部門(或通知檔案部門到會)負責收集、整理會議文件材料并立卷歸檔。參加國內外重要會議或學術活動帶回的文件材料,由當事人負責立卷,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調動、退休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之前,應首先清理經辦的各種文件材料。凡是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應立卷向檔案部門歸檔,不得私自帶走或擅自銷毀處理。單位撤銷或合并時要整理好檔案,經主管機關批準后向接收單位移交。
第四章 海洋檔案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檔案庫房,并有完善的設施設備,具備良好的防護條件,保證全部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九條 海洋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組卷人根據保管期限表提出,檢查人審定,基本原則是:凡具有重要憑證和長遠查考、利用價值的作為永久保存;凡在16—50年內具有查考、利用、憑證作用的為長期保存;凡在15年內具有查考、利用、憑證作用的為短期保存。
其它各種專門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各專門檔案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按規定做好對庫存檔案的鑒定審核和統計報送工作,并按規定做好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單位的檔案全宗分類方案進行檔案的分類標引和排架,組織館藏。
第五章 海洋檔案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各檔案館(室)應將入庫的檔案及時整理、編目,制作多種檢索工具,或采用其它先進手段,及時有效地為用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檔案館(室)應采用多種形式和媒介積極開發檔案信息,為本單位和社會提供更多的海洋檔案信息,讓海洋檔案充分發揮社會、經濟效益。
第二十四條 對外提供檔案材料和編研成果,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做好編號、登記和信息反饋工作,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利用效果。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海洋檔案及其編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外國人或外國機構提供,必須對外提供時,應按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并報海洋保密工作主管部門或國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海洋檔案館為社會提供檔案利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納入本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在海洋檔案工作中,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法規,造成檔案損毀、丟失、泄密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以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于在檔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本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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