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死因贈與的合同范文以及案例分析
本文由小編整理提供,以下是死因贈與的合同范文以及案例分析,請閱讀分享吧!
一、死因贈與的合同范文
贈與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議定下列贈與事宜,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土地及建筑物無償贈與乙方。
不動產標示:
(1)土地:
坐落于x x市x x路x x號
面積:x x 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層: 一樓:x x 平方米
二樓:x x 平方米
第二條 前條的贈與于甲方死亡時生效,贈與物件的所有權亦于當時歸屬乙方。
第三條 甲方應于x x x x年x月x日前會同乙方辦理所有權的移轉及保全手續。
第四條 甲、乙雙方若均死亡,則本契約失效。
第五條 乙方若對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規定時,甲方可撤除本契約。
本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受贈人(乙方):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二、延伸閱讀:死因贈與相關的案例分析
2011年的春節對曉萍來說分外難熬。同居男友因病離世,喪事剛剛辦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帶著男友唯一的女兒佳佳找上門來,要求她從現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這套房屋雖然登記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與她有過約定,將全部財產贈給她,贈與協議死后生效。誰知盡管有書面協議,李雯仍然不依不饒,執意要她騰房,無奈之下,她將男友的法定繼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
房屋未過戶,贈與協議能否生效
因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親李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李雯堅持認為這份協議并非張盛所寫,是曉萍為了爭奪房產捏造的,要求鑒定張盛簽字的有效性,并為此支付了近四千元的鑒定費用。
李雯的主張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的規定,公民間贈與合同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但該條同時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協議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張盛雖然沒有將房屋過戶歸曉萍,但是房產證已經交由她保管。應承辦法官的要求,曉萍當庭出示了房產證。
身后財產處理:死因贈與
死后生效的贈與合同被稱為死因贈與,在我國審判工作中尚屬首次出現,但在英國、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香港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因其對財產處分更自由,受到贈與人的廣泛歡迎。
死因贈與以贈與人的死亡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贈與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財產所有權的同時,能夠更自由的完成對身后財產的處分,因此并不違反我國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
因死因贈與的死因屬性,在贈與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對贈與物的交付,因此給受贈人取得贈與物設置了現實和法律上的障礙,多會引發糾紛。為減輕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障礙,贈與人應當交付受贈人一定的指標物件,比如房產證。對于房屋的贈與,只要被贈與人實際取得了房產證和對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過戶,贈與合同也已經生效。
以上為公民贈與合同范文以及案例分析,更多精彩內容盡在應屆畢業生網,請繼續關注!
【死因贈與的合同以及案例分析】相關文章:
死因贈與合同 2篇11-17
死因贈與合同 3篇04-08
死因贈與合同6篇04-07
死因贈與合同4篇04-01
死因贈與合同3篇03-31
最新死因贈與合同范本03-11
贈與合同解釋以及特征01-18
案例分析論文11-07
案例分析報告10-17
案例分析論文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