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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經典案例
1
【案情】
20**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并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
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貨到后一個星期之內,該建筑公司支付貨款。
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
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
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并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
而建筑公司認為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
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才運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筑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為由拒絕受領。
于是,建筑公司與鋼材廠發生糾紛,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鋼材廠違約在先為由而拒絕受領第二批鋼材?該行為是否構成了違約?為什么?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
鋼材廠無視合同關于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于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筑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
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筑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
可見,建筑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于,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
建筑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算。
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算。
那么,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筑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
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2
甲乙兩公司訂立了一份經紀合同,合同中規定:合同的貨款總額為100萬元,作為擔保的定金為貨款總額的15%,違約金的比例為20%。
合同履行一段時間后,支付定金的甲方發生違約行為,違約部分貨款額為50萬元,由于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15萬元的經濟損失,經協商雙方協議解除經濟合同。
試問:違約行為發生后,違約方依法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與定金不可同時主張。
因此,方案有: 一、如主張定金罰則,違約部分占合同約定貨款50%,即違約的甲方支付的15萬元定金的50%罰沒,即7.5萬元歸乙所有,另7.5萬元由乙返還給甲。
二、如主張違約金,即甲支付100萬的20%,即20萬元給乙,甲支付的定金15萬元由乙返還給甲。
以上兩種方案互相排斥,一旦選擇其一,就不能再主張另外一個。
3
李某本人酷愛收藏,并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遠,李某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
某日,李某將其酒杯帶到一古董店,請古董店老板鑒賞,店老板十分喜歡該酒杯,并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于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
李某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
于是,李某心生一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價賣出后再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變更合同。
結果,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補償900萬元。
試分析: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3.法院應如何處理?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于此種情況。
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于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
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后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于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于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應認定合同有效,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4
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
2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
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
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
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
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
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
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5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廠為擴大生產,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于20**年10月11日償還,若遲延還款,某化工廠承擔違約金。
2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償還借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好,一時無力清償20萬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廠向某公司請求暫緩一段時間償還,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雙方未再發生聯系。
20**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要求償還借款并付清遲延還款違約金。
某化工廠以還款時效已過,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試分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能否得到實現?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廠要求暫緩償還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為合同沒有發生變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照原合同計算,其訴訟時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
因此,某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
2.依我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所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有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得不到實現。
6
某市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播發招租啟事:將市場裝修后分攤位出租,投資裝修費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決定租賃兩個柜臺,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宣布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商處理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預期收入若干萬元,以及利息損失。
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試分析:本案應如何處理?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是否屬于要約?能否撤回?能否撤銷?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賠償的范圍是否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7
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
柜臺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
趙某在瀏覽該柜臺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
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柜臺組長標錯價簽所致。
由于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
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
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
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趙某或補交4000元貨款或返還CD機。
8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
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
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
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
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9
某市朝陽玻璃制品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天然氣供應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常年供氣合同。
合同規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應生產用氣4000立方,如減少或停供須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準備。
甲方按月結清天然氣款。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萬元。
合同簽訂后不久,隨著用氣單位的增多,天然氣供應日趨緊張,有些用氣單位向乙方許諾可以購買高價氣。
乙方為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要求甲方減少用氣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單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氣,致使甲方生產設備受損,造成損失約4萬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證供氣,并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賠償其他損失。
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3.本案如何處理?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5條。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單方擅自減少供氣,當甲方不同意時,又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停止供氣,造成甲方的設備損害,這是乙方違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繼續履行合同。
3.法院判決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受的定金共10萬元,繼續履行向甲方供應天然氣的義務。
并賠償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4萬元。
10
1999年11月,某市鋼材廠與某鐵道工程局簽訂買賣鐵軌合同,約定由某鋼鐵廠每季度賣給某鐵道工程局鐵軌50噸,鐵道工程局收到貨后向鋼材廠支付貨款。
自1999年12月至20**年6月,鋼材廠累計賣給鐵道工程局鐵軌200噸,總價款1000萬元,鐵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貨款500萬元,尚欠貨款500萬元。
期間鋼材廠多次向鐵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鐵道工程局清償全部貨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具體請求。
鐵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貨后即支付部分貨款,鋼材廠每次催收貨款鐵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貨款,但均未清結。
20**年6月,鋼材廠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鐵道工程局清償拖欠的全部貨款及延期付款的銀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滯納金。
試分析: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鋼材廠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1. 法院部分支持鋼材廠訴訟請求。
(1)法院支持鋼材廠要求鐵道工程局清償全部貨款的訴訟請求。
(2)法院支持鋼材廠要求鐵道工程局賠償延期付款銀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滯納金,但僅從2001年6月自鐵道工程局清償貨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銀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滯納金。
2.法院部分支持鋼材廠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鐵道工程局可以隨時向鋼材廠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或者按鋼材廠隨時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
在本案中,鋼材廠是2001年6月起訴時提出清結貨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銀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請求,以前未曾提出過,所以,鐵道工程局未清償全部貨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僅從鋼材廠提起訴訟次日為未履行付款義務,應承擔這一段時間后的違約責任。
即鐵道工程局在清償全部貨款后并賠償從鋼材廠提起訴訟次日起至清償全部貨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銀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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