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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
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1】
摘要:會計工作和稅收工作對于企業的發展都有重要的意義,兩者的關系密不可分。
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變動,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了許多的差異,這種差異的擴大已經影響到了企業自身的會計工作。
本文主要從兩者的差異起因入手,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對于兩者的釋義,闡述了會計與稅收的基本概念,并說明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對企業和稅務部門造成的不良影響。
關鍵詞:會計利潤;應稅所得;會計制度;差異
在不斷開放的經濟環境的推動下,我國經濟為了適應國際化市場的發展,在對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變革也在不斷的進行當中,以求能夠與國際制度接軌,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機制和政策,我國制定的會計制度,是為了能夠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面向市場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于此同時,我國對于稅收制度也進行了相關的調整,明確了稅前列支的原則,規范了企業的涉稅處理工作。
制度的變更無疑對于企業的會計工作者有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因素分析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定差異
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制定的立足點是不一樣的,這是導致兩者在實際應用中產生差異的根本原因。
會計制度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規范企業會計工作,便于監督和管理,通過制度的約束,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從而向外界提供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來滿足國家、市場以及會計信息使用人的需要。
而稅法的制定,則是從國家的稅收利益出發,便于統一管理,公平征收,稅法是法律體系當中的分支,對于稅收以及企業會計制度有約束的作用兩者出發點不一定,所要維護的利益角度不同,在制度上約束的傾向不同,在實際的工作中,會計核算既要遵守會計制度的規定,而應稅所得的部分也要依照稅法來執行,兩者在利益傾向上的不同必然會導致差異的出現。
(二)會計核算與稅法原則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會計核算有相應要求,并提出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包括真實性、可比性、一致性、相關性、實質重于形式、及時性、謹慎性、重要性、清晰性、配比性、劃分受益支出與資本性支出這十一個,這十一個原則貫穿在會計的全部工作當中,通過這些原則的約束,來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而稅法對于稅前扣除也制定了一套核算的原則,其中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性、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通過兩者制定的原則對比可以發現,會計核算原則與稅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既有交叉處的,也有分叉處,兩者既相容又不相容。
(三)會計政策選擇差異
在新的會計制度當中,對于企業在自身實際經營情況下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上也給予了企業更大的空間,尤其是對于折舊方法和存貨計量方法的確定上,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不同。
在對于同一個經濟問題的核算方法也不同,因而同一個經濟問題,所核算出來的會計結果也會有所差異,不同的會計核算結果當然會得出不同的應稅所得額,稅法對于企業會計的核算并沒有過多實際性的要求,只是要根據企業實際的經營利潤,來確定應稅所得,而稅務部分自身對于企業的經營是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的,稅務部門只能夠通過企業的會計核算,來獲得經營成果的數據。
因此在會計核算的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有可能是來自于會計政策的選擇,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會發生一些重大的變更,也許會導致原有的會計政策無法真實的核算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需要做會計政策的變更,稅法對于會計政策的使用和改變,都進行了一定的限定,避免會計政策變更前后造成應稅所得的差異過大,而動搖了納稅的基礎,這是稅法在對于稅務工作的保護。
因而會計政策的變更也是造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的原因之一。
二、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策略分析
(一)深入研究理論知識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差異是一種經濟現象,由于這種現象密切關系到報表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因而獲得了他們較高的關注度。
但是,在學術界,真正關于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理論研究的活動卻不多見。
深入地說,理論是實踐的基礎,但是實踐創新的前提條件,僅僅就理論與實踐二者的關系來說,不管是學者、相關研究人員還是會計從業人員,都應當加深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理論研究。
此外,雖然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存在著特定差異,但某種意義上來說卻又是相互聯系的,因而在看到差異的同時也必須看清二者間的統一之處,正確地理解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內在關系。
面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間客觀存在的差異,企業必須注意切不可切極端冒險主義的錯誤,為了經濟利益而過度地利用這種差異,但也無需過分保守給自己徒增負擔。
(二)不斷完善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間存在一定差異的問題由來已久,但是一直到現在為止,會計上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所采用的方法依然較為復雜。
而這種復雜的操作并沒有減弱兩者差異所帶來的不便,反而加劇了會計信息與相關法律規定之間潛在的沖突,提升了管理層操控會計處理的機會,并同時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稅收征管的有效性造成負面影響。
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有針對性地對會計準則作出修訂以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兩者之間在處理上的不協調。
(三)加強實際問題解決能力
稅務部門應當強化自身對會計制度的研究力度,提升對會計問題的認識,理清差異的來源與調和方式,適時、適當地展開補充修改以減小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帶來的不便。
同樣,換而言之,從會計制度制定部門的角度來看,在不違反會計原則的條件下,會計制度的制定也應當以縮小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為重要目標。
為此,財政部與稅務總局作為各自領域相關制度的制定部門,應當強化溝通、深化合作,積極參與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兩者的協調。
要注意的是,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的影響是社會性的,在對這兩者進行修改時必須細致謹慎,修改之前務必認真調查分析以確保會計、稅法制度的科學性和穩定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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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2】
摘 要:本文重點討論與分析會計利潤與所得稅之間的差異,并且深入分析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
最后是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策略分析。
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相對獨立的背景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越發明顯,可以按照性質分為永久性和暫時性兩種。
這種差異對企業自身的會計工作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已經引起了各種財務報表使用者的高度重視。
關鍵詞:會計利潤;應稅所得;差異研究
一、相關概念
(一)會計利潤
會計利潤的概念具體指,利潤能夠通過賬面呈現出來,在利潤表中,展現企業的利潤總額,是企業在某一特定周期內的經營情況。
會計利潤=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政府補貼收入。
(二)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即常說的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過程中,首先要考慮到企業納稅年度收入的具體數額,然而減去收入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連同彌補以前的年度虧損等,最后得出的余額就是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應稅所得彌補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性質差異
(一)永久性差異
顧名思義,這種差異是永久存在的,它在本期發生后,就會永久地存在,并且不會因為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化。
(二)時間性差異
由于確認時間不同,因此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額之間產生差異,從已有案例來看,這種情況普遍適用于某一特定會計期間,在以后年間可以轉回。
三、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因素分析
(一)會計核算與稅法原則差異
會計核算的流程是經過精密計算的結果,它是企業會計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工作時,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及時和高效的工作特點,謹慎地看待核算過程,只要以這樣的態度工作,才能在實際的生活之中取得積極的效果,會計人員高效、準確的特點才能得到發揮。
然而,稅收法規的工作流程也比較完善,其中包括責任劃分合理性、獨立性等方面。
將二者進行比較可知,兩者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亦存在著巨大的差別,這從根本上導致了兩者之間的差異。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定差異
在會計人員對自身企業的利潤進行分析時,需要遵循相關的制度;他們同時也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所得稅收進行統計。
這屬于兩種出發點不同的計算方式,如果工作人員把握不好這兩者的關系,就有可能在實際工作之中出現偏差。
(三)會計政策選擇差異
根據當下的形勢可知,會計制度也受到新制度的沖擊,企業在實際的運營中對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明顯增大,至于折舊計算和庫存的統計,一直是工作的重點。
由于財務之中會計的政策經常出現變化,這導致工作人員的核算方式也經常調整,久而久之,各個部門的計算結果就會出現偏差,從而導致納稅的額度有所差別。
實際上,在企業正常運營時,原有的會計政策或者難以表現出它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那么,會計方面變更的需要立即變得無比迫切,也是這樣,稅法給會計政策的改換和執行劃定了一定的范圍,從而縮小應稅所得差異的影響,當差異出現時以確保納稅基礎不受應稅所得差異的影響。
由此可知,會計收益同應納稅所得差異的產生,很可能是出于會計政策的改換。
四、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策略分析
(一)深入研究理論知識
應納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的差異可以說是一類新的經濟表現形式,因為該形式同對方報表利益里的利用緊密相連,故而對其予以格外的重視。
實踐基于理論,所以在實踐創新的基礎上,僅就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系而言,無論學者、研究人員、會計人員,都該深入探討及研究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
此外,著意其間的差異時,也不能忽略它們的共同之處,正確認知其內在關聯。
面對它們之間存在的客觀差異時,企業絕不能因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而濫用兩者間的差異,與此同時,出于謹慎而過于保守,自己則會增加負擔,這也是需要避免的。
(二)不斷完善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由來已久,直至目前,會計處理仍然沿用具有繁復依據的方法處理該問題,顯然這種繁冗的手段絲毫不會減少兩者間的差異所造成的麻煩,反而使會計信息與相關法律之間的矛盾擴大,高層操控會計處理變得更加自由,這無疑會大大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變得無法信服。
為了確保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應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可以以資產負債表中的債務法原則進行協調,主要有以下四種方法:第一,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二,確定資產和負債等項目的計稅依據。
第三,確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第四,確定利潤表里的所得稅費用。
(三)加強實際問題解決能力
會計制度的研究能力在處理會計問題時不可或缺,因此有關部門對此需給予格外的重視,深入了解會計,明白差異來龍去脈及其呈現方式,采取合理的措施縮小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帶來的損失。
總之,依會計制度的角度而言,只要不違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目標當定為極力縮小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
因此,財政部與物價部門可深入開展合作,共同協調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具有極其廣泛的影響,這一點尤為重要,因此對它們間的修改益需審慎,在此之前還需發起調查,這樣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從而保障會計、稅法的有效性以及準確性。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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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文芳.新舊制度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分析[J].科技信息,2009(20)
[3] 吳翠英.新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比較研究[D].西華大學,2010.11.16
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差異【3】
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目的。
財務會計核算遵循的是一般會計原則,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為企業的股東、債權人、管理層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
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依據有關稅法的規定,計算確定一定時期企業的應稅利潤,據以對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進行征稅。
由于財務會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來核算收益、成本費用、利潤、資產、負債等,稅法是按照稅收法規來確認收益、費用、利潤、資產、負債等。
因此,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利潤之間存在差異。
一、《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從2001年起,企業應對存貨等八大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以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給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但稅法規定:企業除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外,對其他資產計提的準備金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即使是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也與會計制度規定不相一致。
結果是企業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必然不等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利潤,一般情況下,都是會計利潤小于應稅利潤。
當企業要履行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以免企業少交稅。
現行做法是將企業計提的減值準備作為時間性差異,借記遞延稅款賬戶,待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時,再貸記遞延稅款。
從長期來看,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形成的差異最終能夠轉回,得到彌補,現行做法只是增加了會計核算的難度和工作量,若企業會計人員理論和業務素質不高,在調整的過程中,極易造成會計失誤或差錯。
二、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企業應合理地確定折舊方法和年限,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稅法規定應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既然稅法認同會計制度的做法,那么在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上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是不會產生差異的,但會計方面的權威用書,如注冊會計師考試用書和會計職稱考試用書,在闡述時間性差異時,均以企業按財務制度核算的折舊額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不相等為例,來說明如何調整時間性差異,很容易給人造成稅法與會計制度對折舊年限和方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錯覺。
既然理論是為實踐服務的,那么,無論是吸收、借鑒還是自創,會計理論都應為會計實務服務,不應該脫離實務太遠。
建議對《所得稅會計》中這個問題重新設計改寫,比如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造成的差異為例,糾正給財會人員造成的錯覺。
三、對改擴建后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會計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余額),加上由于改擴建而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稅法則規定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加上由于改擴建過程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這項不同的規定表面上看會導致改擴建后固定資產新的原始價值不同,但實質上按會計制度計算的折舊費與按稅法計算的折舊費是相等的。
例如,企業一座廠房原價100萬,折舊年限10年,已提折舊40萬,進行改擴建發生凈支出24萬元,預計還能使用8年,假定無殘值。
若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來核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84萬元,折舊年限8年,每年計提折舊額10.5萬元;若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為124萬元,但應計折舊的固定資產價值也是84萬元,折舊年限8年,每年折舊額也是10.5萬元,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相等。
既然結果相同,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為什么不能統一起來呢?本人認為會計制度的規定更為合理,更能提供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稅法應對此規定進行修訂,以便與會計制度協調統一。
四、對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即明確規定對企業自創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無論是否形成資產,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不得資本化。
而稅法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這句話體現的涵義是有條件的費用化。
即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如果不成功,沒有形成無形資產,其研發支出稅法允許作為費用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如果開發成功并形成能給企業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則研發支出應予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的價值中,在無形資產的有效年限內分期攤銷,作為費用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
對于無形資產研發支出究竟是應該費用化,還是資本化,抑或有條件的資本化,當前眾多專家、學者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本人認為無形資產研發支出應有條件的資本化,原因在于:首先,企業搞研究開發不是為了使企業當年收益增加,而是為了企業能夠長期受益,因此對研究開發的投入具有投資的意味。
在當前激烈競爭的市場條件下,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科技創新作為其核心競爭力,許多企業都建立了自己的科研部門,加大對科技的投入,研究和開發支出比重越來越大,對企業短期的和長期的業績都有很大影響;其次,企業將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也不能反映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
例如,企業自行研制某項新技術發生支出100萬元,研制成功后申請登記注冊發生相關費用10萬元,則當年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無形資產價值只有10萬元,遠遠不能反映這項技術的真實價值;最后,將研發支出一律費用化不利于稅收征管。
因為企業在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時,要把已經按會計制度規定計入管理費用的研發支出(如上例100萬元),再按稅法資本化要求的規定,調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那么企業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從管理費用中確認一個“合理的”研發費用數額來進行調整,這是其一;其二,以后年度企業還應按稅法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在有效期內分期攤銷,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稅前扣除。
這種調整,既容易造成會計差錯的發生,又會給企業規避稅收形成便利,給稅收工作帶來難度。
五、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對投資收益的確認,會計制度規定:屬于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而影響所以者權益變動的,投資企業應按所持表決權資本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即明確規定對投資收益實現的確認應在被投資企業贏利當年,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
稅法則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中實際做利潤分配時,投資方企業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即規定投資收益的確認應是在次年。
對此現行做法是作為時間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但本人認為稅法的規定缺乏合理性,因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稅前扣除的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既然費用扣除的確認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等原則,相應地,收入實現的確認也應該遵循這些原則,投資收益的確認應該在被投資企業贏利的當年,而不應是次年利潤分配時,這樣既利于簡化會計核算,又確保稅收收入。
因此稅法對投資收益的確認應認同會計制度的做法,合理而且簡便。
六、對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作為會計制度“八大減值準備”中唯一可以在稅前列支的特殊項目,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仍然有區別。
首先,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
計提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及個別認定法;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計提方法是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其次,計提壞賬準備的基數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稅法則規定: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不包括其他應收款的金額。
再次,對關聯方往來賬款的規定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也應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非購銷活動應收債權以及關聯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
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除破產外)。
最后,處理方法的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不允許采用直接轉銷法。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經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
稅法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的規定與會計制度的規定差別如此之大,當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會計人員還是必須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以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
此外,還有兩類影響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差異的具體項目:一類是企業發生的稅法不允許列支的項目,不能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必須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如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各項贊助支出等。
另一類是超過稅法列支標準的支出,在發生時可以全額列支,但在年末計算納稅時,應將超標準部分轉入留存收益中列支。
如超標準公益救濟性捐贈;超標準計稅工資及附加;超標準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利息支出等。
對于這兩大類,按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利潤理應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為應稅利潤,以確保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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