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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論文
經濟全球化已逐漸成為一種各國不得不面對的客觀事實,而因其對各國的影響而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對此,發達國家多認為,在經濟全球化這一大背景下,資本、人才、技術的自由流動,帶來了市場的擴大、效率的提高,以及人們生活質量的改善。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則更多地注意經濟全球化對傳統意義上的國家主權造成的威脅,全球化進程不平衡造成的貧富分化,對人類環境的更大破壞,以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機制而產生的各種國際矛盾和沖突。這兩種不同的態度也反映到了各國對經濟全球化所采取的不同對策上:前者調整政策,修訂法律,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地參與到全球化之中;而后者則多采取謹慎、批判的態度,貿易保護主義、排外浪潮屢見不鮮。綜上,我們不難看出,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大亮點,也是目前各國所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正影響到人類活動的方方面面。而我們要在這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則首先必須認識到這一進程對傳統制度、秩序的影響,以采取相應的舉措和規范。
一、經濟全球化的內涵
“全球化”( Globalization)一詞可以追溯到1978年羅馬俱樂部發表的《增長的極限》一書。但是,直到90年代以后,全球化一詞才真正被廣泛使用。一般認為,“全球化”是一種進程,在這種進程中,原來局限于各個不同國家疆域內的諸多活動、制度正在沖破國界的限制,而成為全球性的。這種“全球化”多表現在經濟領域,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全球化多指的是“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的范圍涉及從國際分工與世界經濟體系的建立,到貨物、服務、技術、資本、信息、人員的跨國流動,環境保護,打擊國際犯罪、移民,勞動保護等許多領域。
經濟全球化主要指“市場”和“市場經濟”的一體化,是以市場經濟為特點的跨國界經濟交流與交往。其形成發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各種因素長期以來共同發展和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資本和市場天生具有的不斷擴展、膨脹的本質促使之外,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其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如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衛星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是全球性、無國界市場成為可能。另外,跨國公司在生產、貿易、金融和投資領域的蓬勃發展,已成為經濟活動全球化的推動力量。值得肯定的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積極的開放政策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與經濟全球化相關的幾個國際經濟法問題
上述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當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制度和規范的總稱,在經濟全球化影響下的國際經濟關系這樣那樣的變化,必然要求新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加以調整,這是一個客觀規律。
(一)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作為國際法意義上國家主權的一個方面,是指國家有完全的自由制定自己的經濟發展計劃、運行規則、制度規范,而不受制于他國的權利。上面提到過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世界統一市場的逐步形成,它必然要求全球運用統一的市場規則。反映在法律中,即要求各國法律制度的趨同化(這也便是學者們所爭論的法律全球化),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消除人為障礙,保證正常的經濟流轉,達到效率最大化。而達到這種趨同化的運作方式便是改變國內法律規范中與全球經濟活動規則相沖突的部分。否則,便將被拋到全球經濟增長的邊緣,永遠與貧窮為伴。“自我封閉”的后果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都有其明證,而在經濟全球化的前提下也不例外。目前,反映經濟全球化這一主題的有關條約的締結(如WTO),給締約國發揮經濟主權提出保留的空間就越來越少了。這說明,要順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參與到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必須服從它的統一化規則,經濟主權應做出一些讓步。
但法律的這種趨同化并不意味著主權的侵蝕和喪失。如何客觀地看待當代國際經濟關系中的主權?首先,國際商業交易的根本特點在于涉及不同法律的適用問題。以國際商業交易為基礎的當代國際經濟關系及其調整,都離不開跨國、跨法域的前提。這說明,無論國際關系發展如何,無論各國之間經濟的相互依賴到什么程度,無論人權多么重要,至少在國家或法域存在的條件下,一國主權不會消失。否認了主權,就無法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二)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關系
在經濟全球日益加深的條件下,以國際商業交易為基礎的國際經濟關系趨于多樣化、綜合化。如今,國際貿易、投資、信貸等經濟交往不限于國家間、國際組織間的關系,而大量的是各國民間交往、民間同國家的政府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其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已非傳統的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單獨分科所能解決,這就使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作用,越來越顯得不可忽視。這樣,一部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龐大的、獨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就應運而生,并且不斷發展,反映出國際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
因此,在承認、尊重各國經濟主權的前提下,我們應該認識到這種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國的經濟主權,即根據其國家利益處理國際經濟事務的權力,尤其在解決國際經濟爭端方面,使得在雙邊國際經濟關系中經常被濫用的在國強國的經濟權力讓位于多邊規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這利大于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之后,許多發展中國家積極加以運用,維護其經濟利益,就是例證。
三、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國際經濟法的產生
一切理論都是實踐的產物,理論總是為了滿足一定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關于法學分科的理論也不例外。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產生,首先就是因為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給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空前迅速發展表現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國際融資、國際稅收、區域經濟一體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等許多方面。自18世紀以來,世界對外貿易就在數量上存在長期增長的趨勢,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世界貿易出口相對于世界生產總值的增長是長期滯后的。這反映了生產國際化還停留在低級的、膚淺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世界貿易增長率一貫地、持續地超過世界生產增長率。這是半個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鮮明的特征之一,反映了生產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強勁趨勢。一個國家經濟規模越小,對外貿易依存度越高,西方國家中的小國如荷蘭、比利時、挪威等,出口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都在2/5以上。
在世界貨物貿易和直接投資迅速發展的同時,國際服務貿易、技術貿易、金融業務等各方面都在迅速發展。其增長速度大大高于貨物貿易。種種世界經濟現象表明,戰后國際經濟關系已經越來越直接地、深刻地影響到平常人的工作、收入、消費和生活。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為了滿足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律知識的需要,國際經濟法必然要成為一個新興的獨立法律學科。
(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最近二百年的歷史證明,各國經濟都不能游離于世界經濟之外孤立運轉。在各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之后,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狀況都會對國別經濟產生直接影響。隨著各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國際經濟關系的內涵、形式和數量不斷發展;與其相適應的國際經濟法律秩序必須隨著調整;如果國際經濟法律不能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的實踐,國際經濟關系就會陷入無序狀態。國際經濟類法律規范的成功助長了人們發展這類法律的熱情,這類法律的迅速增加成為戰后世界法律史的一大特征。今天世界上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已經如此規模龐大,以至于不可能有人能夠在該領域內成為一個全方位的專家。國際經濟法學科也不得不分成許多分支,如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稅法等。應該說,國際經濟類法律規范的大量涌現,為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學科奠定了法律淵源的基礎。
從法律淵源來看,國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新興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的產生同西方經濟學興盛及其對法學的滲透是分不開的。例如作為國際經濟法重要秩序規則的GATT/WTO法律,它們所包含的貿易自由化原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原則等,都是直接從國際經濟學中吸收來的。
從歷史上看,國際經濟法的前身是中世紀的商法,這是主要建立在商事習慣和慣例基礎上的國際性商人習慣法。但是,由于后來歐洲民族國家的興起,國家強調行使主權,重商主義經濟學說風靡三個世紀之久(16-18世紀)。國家干預商人的貿易活動,商法的發展遭到挫折。從18世紀開始,歐洲各國把商人習慣法納入各自的國內法,作為一項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的商法停止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國際社會開始嘗試制定統一的國際商事規則,戰后以來,大批國際經濟統一法以條約和慣例的方式出現。在世界經濟秩序趨向法制化、國際經濟統一法又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各國的涉外經濟立法不僅有義務同自己所參加的國際條約保持一致,也不能不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否則就會招致其他國家的反對,或者讓本國企業喪失生意與利潤。因此各國涉外經濟法就不能不成為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國際經濟法它集中調整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實體法淵源、程序法淵源于一身,從而使各種國際經濟法律關系被作為一個法學研究的整體。世界經濟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各種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都是使世界經濟成為統一體的紐帶,國際經濟法體現了把世界經濟作為有機統一體的精神。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學科,活躍對國家經濟類法律研究的學術氣氛。據我們理解,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任務之一應該是增進世界經濟的效率,任何淵源的國際經濟法都應遵循這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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