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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我國碳交易金融化之路【1】
摘要: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特殊而稀缺的有價經濟資源在資本市場流通,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價值符號,并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其屬性逐漸由商品屬性向金融屬性過渡。
我國應利用碳排放許可證證券化的契機,建立完善的碳證券交易市場,由國家設立碳排放權交易所,通過類似于股票發行的發行方式,將排放權許可證發放到企業手中,以最小化經濟增長沖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抑制全球變暖的步伐。
關鍵詞:碳排放權;貨幣屬性;商品屬性;碳排放許可證證券化
一、碳排放許可證的商品化及其價格確定
商品、金屬貨幣、紙幣、股票等經濟形式都是由根源“價值”發展而來,正所謂“萬變不離其宗”,無論經濟形式怎么發展,變化,都離不開其本質“價值”,但在不斷的衍生,變幻過程中,經濟形式與價值的關系逐漸削弱。
一些經濟形式本身并不具備價值,只是價值符號,但也被作為一種商品被買賣甚至熱炒,如:外匯,債券等。
近年來,由于環境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為防止氣候進一步變暖,《京都議定書》中規定了各國的碳排放額度,而碳排放與國家工業發展密切相關,碳排放受限將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所以碳排放權成了一種無形的資產,而碳排放許可證也衍生為一種價值符號,成為一種“特殊商品”。
之所以稱其為“特殊商品”,是因為其本身并不包含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因而就不具備價值,它只是一種價值符號,但是因為它能帶給所有者經濟收益,具有使用價值和較強的稀缺性,因而衍生為一種“特殊商品”,而它的價格由許可證可以為去所有者帶來的經濟收益所決定,同時也隨著供求發生改變,但其價格的變動并不會使社會總價值發生改變。
正如《資本論》第三卷,第五篇中提到的“這些所有權證書——不僅是國家證券,而且是股票——的價值的獨立運動,加深了這種假象,好像除了它們可能有權所取的資本或權益之外,它們還構成現實資本。這就是說,他們已經成為商品,而這些商品的價格有獨特的運動和決定方法。”
此外,由于碳排放許可證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其價值隨主體的差異而變化。
對于資源效率較高,技術較為先進,單位產出能耗少的國家或企業來說,相同面值的碳排放許可證的名義價值相同,但實際價值增加了,同理,對于技術較為落后,資源利用效率低,單位產出能耗較高的國家或企業,碳排放許可證的實際價值減少了。
這種內在的價值不統一也促使了碳排放權在世界范圍內的流通,因為只有讓同等面值的碳排放許可證發揮最大的實際價值才能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
二、碳交易背后的分工問題
碳排放權的交易表面上來看是貨幣與碳排放許可證的交易,即價值符號與價值符號之間的轉換,但是它所反映的深層問題是全球范圍內的分工。
首先,一些國家為了保護環境,限制高污染工業發展,或者通過投資發展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單位產出能耗,減少碳排放量,這樣一來其碳排放指標會有所剩余,于是可以轉讓給工業快速發展,科學技術水平較低,能耗大的國家,它所反映出的分工可以看作是第三產業或科學技術產業的發展同重工業發展的分工。
在此基礎上,有些減排成本較低的國家,如一些發達國家可以投資減排技術研發項目,然后將成型的減排技術轉讓給減排成本低的國家,進行進一步分工即技術與資本的分工。
這樣,資源得以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優化的配置,使得全球經濟效率提高。
但同時,這種分工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劇貧富差距。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經濟,需要加速發展第二產業,所以對碳排放量的需求較大,同時,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水平較低,單位產出能耗較大,又加劇了碳排放量的需求,因此超出本國所占有的碳排放指標的部分就需要向發達國家購買。
這樣,發展中國家不僅冒著污染環境的風險而且要付出比原來更多的代價來發展經濟。
相比之下,發達國家經過產業結構調整和科學技術進步,將碳排放量限制在較小的指標內,剩余的部分可以轉讓給發展中國家,以換取利益。
這無疑將進一步拉大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貧富差距。
三、我國的碳排放許可證證券化
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實際上是政府或相關組織實施的對具有不同特點的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格的交易的統稱,具體而言,是指在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賦予碳排放行為一種合法權益,將其進行量化,并允許該權利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以此達到減少碳排放的目標,進而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
我國已經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家環境交易所,而且在場外已經發生碳排放權的交易。
2011年年底,我國政府在德班氣候會議上承諾兌現2020年的碳減排目標,這一承諾為我國碳排放許可證證券化建立提供了新的契機。
就我看來目前我國碳排放許可證的證券化可以采取的方法如下
1.由國家設立規范的碳排放權交易所,讓市場主體在統一,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下進行碳排放權交易。
同時設立權威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控制發行總量,發行價格,地區分配,另一方面監管碳排放許可證的發行及買賣。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加強國家對將碳金融市場的監管和控制。
規范交易行為,避免地下交易,權錢交易,真正達到節能減排的最終目的。
2.要求企業每年自己的年度排污量進行申報,由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評,最終結合多種因素確定碳排放權發放。
申報制度的前提是我們已經對總量做出了設定,有限的排污權利將成為真正意義上稀缺資源,企業將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申報排量,剩余的則可以轉讓。
3.通過類似于股票發行的發行方式,將證券發放到企業手中。
并根據不同地區減排成本,環境污染程度,產業結構,主導產業等等因素確定許可證價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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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的影響因素【2】
摘要:自《京都議定書》2005年生效以來,碳金融市場獲得了飛速發展,而我國由于基數大、技術相對落后等原因,顯現出了巨大的碳減排發展潛力。
本文通過對碳減排需求、碳減排供給、碳減排潛力等問題的考察,分析了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的影響因素,并對如何進一步推進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碳金融;減排;影響因素
一、我國碳金融交易面臨的市場態勢
廣義而言,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金融活動,主要包括溫室氣體的排放權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直接與間接投融資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碳金融可以表現為四個層面:一是基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對低碳項目投融資的貸款型碳金融:二是基于低碳項目的風險投資和直接融資的資本型碳金融;三是基于碳排放權實物交易的交易型碳金融:四是基于碳排放權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投資的衍生型碳金融。
碳金融的興起,得益于《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及三種靈活機制特別是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有效實施。
CDM是《京都議定書》規定建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一種國際履約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的實施,發達國家締約方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合作。
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用比較低廉的成本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量,以抵消其部分減排義務。
同時,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合作可獲得資金和技術,是一種國際合作的“雙贏”機制。
2008年全球碳交易總額達1264億美元,是2007年630億美元的2倍,超過2005年交易總額的10倍,總體呈幾何倍數增長。
據預測,2020年全球碳交易總額將達到3.5萬億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2005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總量的18%,居全球第二,僅次于美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約3.9噸,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4.2噸,不到OECD國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11噸)的2/5。
我國已于2009年11月正式宣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決定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CDM市場分為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
一級市場即碳基金、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買家向發展中國家收購CDM項目產生的CERs,并將其收購的CERs拿到國際市場(即二級市場)轉讓,以獲取交易差價。
一級市場的產生與現行發展中國家不能直接將減排配額出售到西方市場的規定是密切相關的。
在基于項目的碳交易市場中,我國金融機構還不能全面參與,CERs的定價機制也控制在歐美買家手中,境外買方憑借其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地位和專業能力,主導著核準的排放量交易,而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也只能直接與國際碳基金、國際投資銀行等境外買方進行碳交易談判。
歐美等國家已經形成了比較發達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在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中,國際碳金融交易價格與交易量是其重要的影響因素。
歐洲氣象交易所(ECX)于2008年3月14日推出了CERs的期貨合約,CERs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國際經濟形勢影響較大,短時間內的價格變動浮動超過300%,這同樣也由于CERs二級市場交易開放時間不長,買賣雙方均缺乏實際操作經驗所致;另一方面在近期價格維持在11.5歐元左右的情況下,依然與8-10歐元的一級市場價格有較大差距,特別是相比我國8歐元左右的平均價格有很大的利潤空間,這就要求我國能盡快完善碳金融交易體系,從而保證我國CERs出口市場的合法權益。
二、影響我國碳金融交易的碳減排供需因素
1、碳減排需求。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附件Ⅰ締約方在2008年一2012年承諾期內的強制減排義務,涉及到的二氧化碳在內的一攬子六種溫室氣體,并規定了附件Ⅰ締約方溫室氣體排放比1990年減少5.2%的總體減排義務,并同時分配各自的減排義務,指標以1990年為基準,范圍介于減少8%(歐盟)到增加10%(愛爾蘭)之間。
為促進各國較為經濟地完成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除規定上述減排義務之外還確立了三種碳減排靈活機制,其一是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其二是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其三是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這也就是指CDM機制,它的存在給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十分巨大的碳減排需求市場。
表1給出了各國家和地區1990年的二氧化碳總排放量以及由EPPA模型估計得到的2010年排放預測,根據《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得到各國家和地區要在2010年完成的減排任務。
表1可見,除前蘇聯外,其他附件Ⅰ締約國在不進行碳排放交易的情況下,均無法完成《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其中,碳減排最多的國家為美國,預計2010年需要完成的減排量為571MtC,減排比例約占2010年規定排放量的31%;其次是歐盟,2010年需要完成的減排量為308MtC,約占其2010年規定排放量的29%;另外,減排比例最高的地區是其他OECD國家,減排量約占其2010年規定排放量的36%,減排量為171MtC。
可以預見,隨著第一個承諾期限的臨近,發達國家的強制減排義務所帶來的全球性需求會給我國帶來巨大的碳減排需求市場,我們應以此為契機,推進我國碳減排交易市場的全面發展,規范國內碳減排交易行為,掌握CERs一級市場定價權,改變原有不合理的發達國家定價模式。
2、碳減排供給。
由于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基數大、科技發展落后等原因,因此有較大的碳減排潛力,減排成本對于科技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而言較低,所以在碳減排供給市場上,發展中國家一直充當主力軍的作用。
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尚不承擔減排義務,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而技術和設備則相對陳舊、落后,能源消費強度大,導致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高。
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近年來,全球碳市場上的CDM項目數量驟增。
中國的CDM項目數量大約占國際總量的35%。
而且,中國的項目平均規模大于世界其他國家的項目規模,所以,如果把2012年前的項目都加起來,中國占全球市場規模的54%,如果算到2020年,則中國占CER總量的57%。
由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數據整理。
我國已注冊項目的CERs達1.9億多噸二
氧化碳,占全球已注冊項目CERs的48%,其次是印度、韓國、巴西和墨西哥,分別占CERs總量的20%、13%、10%和2%,可以看到,超過2/3的CERs都在中國和印度,除去韓國、巴西和墨西哥后,剩下所有國家CERs僅占7%。
約為中國和印度總數的1/10。
從世界以及我國的情況來看,CDM項目更多地分布在人口較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和/或人均收入較低的地區,如我國的云南、山東和四川。
在一些與自然資源關系較為密切的CDM項目中,如水電、風電和節能發電等項目,自然資源儲備和工業基礎的類型是決定CDM項目數量最重要的因素。
在我國,水電項目高度集中在云南、四川和湖南;風電項目主要集中在內蒙古;能效項目在各省的分布較為均勻,而能源密集型大規模重工業和制造業項目分布在山西、江蘇、山東、湖北和安徽等地。
我國已簽發的CDM項目中,項目分布與減排量分布有較大的差異,浙江、江蘇、山東三地以不到15%的項目數量占了超過50%的CERs。
另外,內蒙古、湖南、河北等地雖然項目數量較多,但是產出的減排量較少,可見,項目的大小跟地區經濟的發達程度有一定的關系,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項目數量較多,而一些經濟發達、配套設施完善、技術先進的省份CDM的項目一般較大。
中國是碳市場發展潛力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且投資環境良好,各種溫室氣體、各行各業、各個省市都具有很多減排量大、減排成本低的潛在CDM項目資源。
但是,不同省市、不同地區間的CDM項目在碳減排交易時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壓價競爭現象,并有可能帶來資源浪費,而定價權喪失的問題,也會對國家的長遠發展帶來諸多的負面影響。
3、碳減排潛力。
美國MIT全球變化科學與政策聯合計劃開發的EPPA(排放預測與政策評價)模型(Ellerman等,1998)對各區域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進行了研究。
通過對日本、巴西、歐盟、能源輸出國、美國、其他OECD國家、東歐經濟轉型國家、前蘇聯、亞洲新興經濟實體、印度、中國、以及世界其他區域的二氧化碳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比較發現:中國的二氧化碳邊際減排成本曲線位于所有曲線的最低端,趨勢平緩無急劇上升的跡象,當減排比例為20%的時候,邊際減排成本約為17美元,噸碳,相同減排比例下,約為美國的1/5,日本的1/17。
日本的二氧化碳邊際減排曲線位于所有曲線的最上端,且曲線斜率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當減排比例為20%的時候,邊際減排成本達275美元,噸碳左右:美國的減排曲線位置居中,但減排比率超過20%以后曲線斜率大幅上升,隨著減排比例的增加,邊際減排成本增加明顯,并介于歐盟與其他OECD國家之間;東歐經濟轉型國家、前蘇聯、亞洲新興經濟實體、印度、中國及世界其他區域二氧化碳邊際減排成本曲線的總體斜率較小,溫室氣體減排成本相對較小,減排潛力巨大。
發達國家工業集約化程度高、生產工藝高、技術先進、生產過程中能耗較低,因此減排所需要的成本較高。
而我國處于工業結構轉型期。
產業發展越來越重視節能環保的要求。
同時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
工業能耗高、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在中國達到減排要比發達國家節省很多資金,現行的技術轉移就可以使得一些中國企業達到大量減排。
2008-2012年全球將要減排50-5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一半由各國國內完成,另一半約25億噸則需要通過靈活減排機制完成。
中國作為目前CDM項目市場的主要賣方國家。
碳交易前景廣闊,市場潛力大。
三、發展我國碳金融交易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碳金融市場的競爭焦點是定價權的競爭,中國作為低碳產業最具規模的供應方,擁有近35%CDM項目及48%的CERs比例,但是在定價問題上,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偏離問題,與另一個同樣作為CERs出口國的印度相比,合同CERs平均價格要低2歐元以上。
在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上,歐元遙遙領先,如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達58只,資金規模達到70億歐元。
其中來自政府投資者的資金中93.3%是歐元;混合購買者的資金中84.7%為歐元;私人投資者的資金中60.19%為歐元。
其余為美元和極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鎊。
可見,國際碳交易使用歐元計價結算的需要近年不斷提高。
此外,美元、日元、英鎊、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間。
定價權的操縱使歐盟的碳減排交易量和交易額均居全球首位,為努力提升我國在碳金融市場中的定價能力,要注重從以下四方面著手:
第一、通過積極構建碳金融交易體系,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中,歐盟碳排放貿易體系始終起著關鍵作用。
從2005年1月1日歐盟正式啟動碳排放交易體系至2008年3月14日歐洲氣象交易所推出CERs的期貨合約,歐盟始終以領跑者的姿態出現在國際碳排放市場中。
歐盟的碳減排交易約占全球總量的3/4,并且圍繞碳減排交易,已經形成了直接融資、間接融資、期權期貨等金融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
憑借著領先的碳金融體系,歐元已成為碳金融交易市場上的主要計價和結算貨幣,這意味著歐盟控制著70%以上的全球碳排放交易的計價和結算貨幣綁定權。
同時,通過CDM這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互助合作機制,來自發達國家的碳減排買方基本都使用歐元、日元、美元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進而使發達國家擁有強勢的定價能力。
我國具有巨大碳減排潛力,應該要積極探索構建碳金融交易體系,特別是要進行碳減排交易市場的建設及推出CERs期貨產品,并將人民幣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以提升我國在碳金融產業鏈中的地位,使我國從產業鏈底端向中上端進軍,一級市場交易向二級市場交易轉化,以提升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地位。
第二、通過建立碳減排額度的儲備機制,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重要資源的儲備其戰略意義重大,完善的戰略儲備制度能有效緩沖重要資源的供求變化所產生的市場價格劇烈波動。
我國從1996年起就是石油產品的凈進口國,進口量占總供應量的1/3以上,但是我國對戰略儲備的認識與操作目前僅停留在以實物形態為主,如石油、煤炭、鋼鐵等重要資源的戰略儲備,而忽視對虛擬商品如碳減排額度的戰略儲備。
對此我國應該要注意吸取他國在這方面的經驗。
印度在完善商品交易所機制并推出CERs期貨合約的基礎上,將部分注冊成功的CDM項目所產生的CERs儲存起來,然后再拿到印度多種商品交易所(MCX)進行交易,并采用盧比作為計價和結算的貨幣。
完善的商品交易市場機制加上合理的重要資源戰略儲備制度,使印度在碳減排交易之際能占據更有利地位,相比中國的同類項目。
能贏得2歐元以上的溢價。
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建立起碳減排額度的儲備機制,增強國家在碳交易市場中的定價能力,降低國際市場的價格波動風險。
抑制惡性競爭所帶來的降價可能。
另外,也要重視非政府的、合理的商業儲備建設,
面向企業或者個人的碳減排戰略儲備基金可以分散儲備風險、降低政府資金壓力、提高我國碳減排戰略儲備額度,挖掘減排潛力。
第三、通過加快建設碳金融行業協會,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雖然我國碳減排總量較大,但碳減排量與碳減排項目的地區集中度低,平均規模小。
由于可提供碳減排額度的企業較多。
并且沒有完善的行業協會制度進行統一的領導,使企業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聯系,從而使出口企業在價格談判時無法形成一致的意見,缺乏談判合力,導致我國企業在談判時定價權的喪失。
另外,由于企業規模小且數目眾多,分散在不同地區,各自為政,沒有整體意識,以地方利益為重。
CDM項目間存在著嚴重的價格競爭問題,往往通過人為降低碳排放權一級市場價格的方式來爭搶客戶,這就進一步削弱了我國企業在碳減排出口市場上的議價能力。
為避免這類情況的發生,政府明文規定CDM交易價格需由國家批準,但似乎收效甚微。
行業協會作為政府部門外的獨立機構,往往能夠發揮政府無法替代的功能。
在碳減排的出口貿易中,行業協會應協調出口企業以形成統一聯盟,一致對外。
通過行業協會建立起來的聯合談判機制。
減少出口企業間無序、盲目、惡性競爭的行為。
并且利用我國在碳減排總數上的絕對優勢,來提高我國碳減排出口時的定價能力。
第四、通過建立權威的碳交易信息平臺,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碳排放權價格受到復雜多變的國際經濟環境影響,短時間內大幅度的價格波動會給買賣雙方帶來較大的利潤風險,因此,能否掌握準確、及時、全面的信息,對企業降低風險提高利潤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盡管我國是碳排放權的最大供應方,但國際市場上關于碳金融交易的權威信息均來自發達國家的研究機構,這些信息不但不能充分反映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甚至還會誤導我國企業盲目從事碳金融交易。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我國尚缺乏權威的碳金融交易信息發布平臺。
對于這一新興的交易產品,國內不少企業都是首次接觸,對于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了解相當有限,同時缺乏相應的CDM操作流程及價格談判經驗,面對經驗豐富的國際買家,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我國企業在定價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
另外,我國企業想要了解碳金融市場的基本信息,只能參考國外研究機構發布的報告,這也進一步加劇了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因此,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權威的碳金融交易信息平臺,定期發布碳減排的供求信息,鼓勵研究機構、高等院校根據碳減排的供求變化以及結合國內外經濟政治的變動,預測碳減排一、二級市場價格的變動趨勢從而為碳減排出口企業提供參考,消除企業在價格談判時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劣勢地位,以獲得碳減排出口的定價主動權。
(二)提升我國碳交易服務機構的綜合能力
CDM項目及下屬的CERs交易審批程序復雜、交易成本高、開發周期長、不可控因素較多,需要專業的中介機構完成審批和交易的過程。
由于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能力不足,缺乏專業的中介機構,目前,在CDM項目申請、交易過程中,通常由一些商業銀行擔任此職責,而一些商業銀行對于企業的碳融資等金融支持活動尚停留在案例層面,沒有形成系統規范的環境風險控制體系,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機構進行分析評估與監測,難以開發或消化大量的項目,同時,對于CDM項目的風險也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因此,提升我國碳交易服務機構的綜合能力顯得十分關鍵,其中,優秀的專業人才是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能力的基本保證。
針對目前服務綜合能力偏低的現狀,碳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政策法規、交易程序、國內外成功案例等方面的培訓,尤其應重視對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這方面成功經驗的學習。
(三)加速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的國際化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國際化水平不夠,缺乏國際碳金融規則的研究,難以與全球交易機制對接,其有關標準等系列支撐體系也不健全,因此國內短期尚難形成規模化的碳交易市場。
由于碳金融游戲規則仍被國外主導,使得我國處于碳交易價值鏈底層并隱藏著巨額的損失。
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的國際化,將有益于利用我國在碳減排供應總量上的絕對優勢,加速碳金融衍生產品在交易所的上市。
另外,可以引進國際上有經驗的CDM項目中介和管理機構的進入,這對我國國內中介機構也將具有很好的示范及技術外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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