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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金融法律的制度論文
1、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調劑金融瓜葛的法律總稱。金融瓜葛包含金融監管瓜葛與金融交易瓜葛。所謂“金融監管瓜葛”,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于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瓜葛。所謂“金融交易瓜葛”,主要是指在貨泉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以及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群眾之間,群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瓜葛。
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瓜葛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種別。金融信托屬于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1般性的信托,屬于民法范疇。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觸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經常使用它觸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至關多,截止到二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一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八部,包含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一四二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三五二三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金融類司法解釋三九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八部。上述共計三七二一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然而,它們都有1個共同的特色,就是它們都直接調劑金融瓜葛。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調劑金融瓜葛,但不是直接調劑,而是間接調劑。所以,在鉆研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綜合在1起,進行系統性鉆研,才相符金融自身系統化的特色。金融瓜葛的特色,抉擇了金融法下列3個主要特色。
2、金融法的特色
(1)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瓜葛是“1對于1”的瓜葛,例如,消費者到1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瓜葛。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外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1家商店關門時,另外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然而,銀行與存款人的瓜葛就不同了。如果1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發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映”。由于存款人對于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于是,民眾對于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均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劑的瓜葛不是“1對于1”的瓜葛,而是“1對于多”以及“多對于1”的瓜葛。因為金融業有“連鎖反映”的特色,所以,金融法對于金融業有“牽1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訂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但斟酌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斟酌與證券法的瓜葛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足量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典質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足量,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添。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相互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1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1個“水庫”流向另外一個“水庫”。除了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以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相互連在1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能夠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能夠流向外匯市場或者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必定程度上相互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僅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1樣。
(2)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劑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瓜葛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以及民法,擁有更顯明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于金融瓜葛的4大要素進行規范,這4大要素是:市場準入、經營規模、利率及匯率以及資歷審查。因為上述因素對于國民經濟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于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為顯明。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原本擁有國別性或者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然而,因為金融全世界化的發展趨勢,因為國際貨泉基金組織(IMF)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踴躍推廣全世界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和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亞洲1些國家的金融法,也愈來愈多的遭到金融全世界化的影響,使患上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觸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為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流動、國際匯率協定與聯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流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3)關注資金流通的效力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時日”。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絡在1起,也反應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力的首要性。所以,調劑金融瓜葛的法律,也請求尤其關注資金融通效力,也就是尤其關注金融瓜葛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算帳的債務,因為不同時間美元對于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瓜葛對于時間尤其敏感,所以,采取金融法調劑金融瓜葛時,也要尤其關注資金流通的效力性。
3、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1)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金融市場準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準,也稱為金融市場的準入資歷。因為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于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于金融市場準入資歷,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準入資歷。
我國的金融市場準入資歷,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前提有五項:有相符商業銀行法以及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相符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以及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以及其他高檔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以及管理軌制;有相符請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請求的最低限額為一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請求是我國規定的四0%或者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準,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它的自有資金應當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如果將上述前提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前提要低患上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二人以上五0人下列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依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一0萬元、(商業零售業)三0萬元以及(出產經營業)五0萬元不等。尚無超過一00萬的請求,然而,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五000萬或者者一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準入前提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準入對于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三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泉。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二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泉;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的總資產不患上少于二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泉,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了上述注冊資本請求以外,準入審查還包含,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規劃、經營軌制、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檔管理人員任職資歷、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態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和業務并表情況。在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后,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僅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準入資歷,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樹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一九九七年九月)中,提出了類似的審查請求。
二、金融機構經營規模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甚么規模內展開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1個首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規模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規模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1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采用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一九三三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后,采用分業經營模式。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以及證券法的規定,我國采用分業經營的模式。
一九八六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并為1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一九九六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含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二000年一月一日開始陸續實施。
一九九九年一一月,美國克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履行了六六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止。新法案拋卻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仍是采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規模還限于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托業務。我國對于經營規模的限制是無比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以及國境內不患上從事信托投資以及股票業務,不患上投資于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以及國境內不患上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企業投資”。
一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規模也是依照分業經營來制訂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及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規模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避免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制止“銀行資金背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患上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1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用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情勢,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典質方式,對于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含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應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應出各國政府對于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防止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于待風險,除了了政府以外,還要依托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于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請求低1些。而后者的請求前提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不是能夠弄“混業經營”,要看前提是不是具備?前提成熟時,再提出改革其實不晚。
三、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份是以負債情勢獲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于“他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無比大,而且屬于系統性的風險,1家金融機構呈現問題后,容易引發連鎖反映,致使整個金融系統呈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無比必要的。
自律機制表現為3個層次:第1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2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3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該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訂本行的業務規則,樹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以及安全防范軌制”。同時,“商業銀行應該樹立、健全本行對于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軌制。商業銀行對于分支機構應該進行時常性的稽核以及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含: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以及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會員應遵照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動,對于背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者協會章程的,依照規定給予紀律處罰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經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訂更加嚴格的行動守則,并對于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動進行監管,以便保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以及市場秩序。
四、存款人以及群眾投資者維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劑的金融交易瓜葛中,法律更多地關注維護存款人或者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應用“他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者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介入經營,讓存款人以及基金的投資人再承當責任,顯然是太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維護存款人以及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一)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于存款人進行維護。維護的內容主要是:其1,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2,謝絕法律授權之外對于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3,謝絕法律以及法規授權之外,對于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4,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患上拖延、謝絕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其5,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籌備金,留足備付金;其6,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肯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二)證券法也對于投資人的利益進行維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1,是對于證券發行請求信息充沛表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及發行后的延續表露。其2,是規定制止交易行動,維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制止內情交易行動,制止通過單獨或者應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者連續買賣,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制止與別人串通,事前商定的時間、價格以及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者相互買賣其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于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者證券交易量。制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并傳布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制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說或者信息誤導;制止證券公/文秘站-您的專屬秘書!/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動等。(2)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瓜葛從情勢上看,屬于合同瓜葛的1種。因為這類合同觸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劑金融交易瓜葛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4個方面:
一、對于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不管是貸款合同,仍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力義務瓜葛。然而,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仍是遭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咱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下列簡稱“個貸”),來講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一九九八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二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三九九一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四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瓜葛。然而,這類借貸瓜葛從發生、發展到終究收場,都將遭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類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于“個貸”宏觀調控開始于一九九七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成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準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規模內推行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節好轉。全國城市空置五000多萬平米房產,和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從新活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四0多個相干行業發展,解決了1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份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于金融業以及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二、保護金融市場秩序
因為我國處于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規模以外,不時會呈現金融市場制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呈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處所維護主義”以及“典質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以及保安人員”,“非法制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捏造銀行匯票以及印鑒”,“制造假存單”,“捏造信譽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呈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呈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暗里交易”以及“證券市場內情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呈現的“保險欺騙”等情況。所以,必需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背法犯法現象。為此:1,在金融立法時,就要斟酌針對于該領域犯法的解決方案;2,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前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采取規范程序與軌制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背法與犯法;3,對于金融從業人員,尤其是高檔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三、樹立金融信譽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譽為基礎,信譽依托交易記錄來累積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一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譽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履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樹立完美的金融信譽軌制10分首要。這類信譽瓜葛需要金融法來樹立,并加以保護。
四、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于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1攬子框架協定中,有服務貿易的1攬子協定(GATS)。服務貿易協定框架中,包含了金融服務貿易協定(FSA)。該協定已經于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一三日簽署,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現有一0二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許諾。
我國在加入WTO后,也面臨是不是許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和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抓緊鉆研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籌備工作。
咱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外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于我國傳統金融業構成另外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扭轉著金融機構外在的情勢以及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乃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絡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為了新股上市的典禮場所,實際交易完整可采取“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里”以及使用電話拜托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以及“無場所化”。這類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化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勢必發生新的法律問題,對于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困難。因為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累積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以及“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構成的。對于于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于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甚么問題,現在還看不清,然而,金融法律界的鉆研人員應當從現在起,迅速展開鉆研,籌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4、對于人大常委會修訂與制訂金融法的幾點建議
(1)加入WTO后,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因為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1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量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此外,還要加緊制訂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調和1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進程中所做的許諾,在立法上患上以實現。
(2)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一、金融法在“金融市場準入”、“經營規模”、“利率及匯率”以及“從業人員資歷”等4個基本層面長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動規范依法肯定在必定前提之上。
二、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以及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依據法律以及法規的請求,制訂本行業以及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者不安全隱患,采取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三、將背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后果的,形成犯法的行動,認定為金融犯法,依法追究行動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4個方面:1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2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3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4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于接到舉報的背法行動,要展開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于于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動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動,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五、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后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以及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后,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斟酌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良與完美咱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到達管理機制設計的公道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力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3)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當中。咱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瓜葛中,仍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顏色,使金融機構對于“市場導向”不夠敏感。長此以往,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托市場生存以及發展的習氣。
政府對于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顯明,調理手腕也更加直接,這是必要的。然而,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當太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類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尚無更多對于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顯明,然而,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于外進1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為顯明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外一種負面影響,是無益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然而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于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請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然而,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3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仍然沿用老章程。關于是不是設立董事會軌制的問題,至今尚無明確的說法。相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類情況如果長時間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情勢與實際內容方面呈現脫節,無益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劇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4)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進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近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當的風險來看,也必需對于其授與經營自主權。由于金融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既然請求金融機構自己承當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依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當,政府不替它承當。相反,金融機構經營甚么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請求的,由此所釀成的損失,就不應當由金融機構自己承當風險。銀行承當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分:如果是純商業性,或者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當。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整讓銀行來承當,而由政府間接承當。當金融機構承當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體資產承當民事責任。
(5)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咱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范圍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力同發達國家以及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活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尤其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典質資產的證券化,股票典質融資,保險資金部份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典質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加緊鉆研。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和證券交易所本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鉆研與司法實踐滯后。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1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經開始施行,而法律措施尚無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呈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愈來愈多,其中包含金融信譽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于金融法的系統鉆研,為已經經呈現以及行將呈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做好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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