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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罰決定
20xx年11月27日6時30分左右,你公司三車間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受師市委托由開發區安監局、監察局、工會、勞動和社會發展局、開發區派出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調查組,對"11.27"事故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并形成了調查報告。經師市安監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11.27"事故做如下處理:
一、事故經過。
20xx年11月27日三車間打包工堅龍飛上夜班負責前紡梳棉打包。6時20分左右,當班班長馬小紅看見堅龍飛進入梳棉打包工作間。6時30分左右清梳聯擋車工馬xx,進入打包間拉濾塵粉塵袋,發現堅龍飛趴在打包機出棉口,插板壓在其頸部。馬xx立即通知組長劉永亮,劉永亮趕到事故現場,同時趕來的還有打包工管旭東;馬xx啟動按鈕將插板升起,用電話通知車間主任龐衛東和120。救護車到現場之后,經醫生檢查確診,堅龍飛已死亡。
二、事故性質。
"11.27"事故是一起生產責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堅龍飛違章操作是導致這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公司未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規定,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3、車間及班組對安全檢查不到位,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1、總經理錢福仁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000元。
2、副總經理龐維春做為公司分管生產和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000元。
3、公司專職安全員鄭建峰安全檢查不到位,對"11.27"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000元。
4、車間主任龐衛東作為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車間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20xx元。
5、車間副主任任俞萍作為車間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到位,對作業場所安全檢查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500元。
6、三車間設備技術員李新(兼職安全員),對員工安全教育和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600元。
7、精梳工段技術員祖福權(兼工段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600元。
以上個人罰款交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財務。
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10萬元罰款。
罰款于20xx年12月30日前交石河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石河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石河子市財政。
五、防范措施。
1、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11.27"事故的教訓,加強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
管理水平。
2、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絕違章操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及以上責任人員,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60日內,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向人民法院上訴。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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