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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法論文(通用5篇)
在個人成長的多個環節中,大家都嘗試過寫論文吧,論文是學術界進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你有了解過論文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行政法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法論文 篇1
一.我國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制度的缺陷
(一)受案范圍方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國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申請許可證或執照類,申請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申請發放撫恤類,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不作為。總體上來說,這種關于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受案范圍的局限性主要在于:
(1)可訴的行政不作為僅限于侵害到行政相對人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不作為和行政復議不作為。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不作為訴訟的救濟范圍規定得過于狹窄,無法對所有的行政不作為給予應有的補救,這不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障,更嚴重的是,行政不作為嚴重地降低了行政效能,同時影響了政府形象,是官場腐敗的另一種形態。
(2)行政不作為的訴訟標的僅限于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其他權益則需要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過,在一些單行行政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之中,行政不作為的訴訟標的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如受教育權。
(3)行政不作為的訴訟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起訴主體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內,則不能算作適格的起訴主體(被訴主體也有限制)。不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的起訴資格做出了一些擴大,如競爭權人、相鄰權人的起訴資格得到確認,但仍然否定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起訴資格。
(二)起訴期限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上述規定內蘊以下學理:
(1)包括明確拒絕的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在內;
(2)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亦當然包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作為,不可能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情形。換句話講,也就是在所謂不作為的案件中,起訴人直接等同于并享受“未告知”的相關訴權保護條款。
(3)原告方的范圍既包括行政行為相對人,也可以包括相關人、相鄰人等“關系方”。從以上三種不爭事實說起,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對不作為行為進行起訴時,特別是“關系方”,即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方,肯定因不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理所當然享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的權利。而在司法實踐之中,對于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做出積極的、明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做出之日就是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起算之日,對此,行政相對人可以很輕松地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特定的起訴期限內行使訴權。而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消極地不作為,即對相對人的請求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或者無限期地拖延時日,對此,不能確定相對人是否知道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也就無法套用對明示拒絕申請行為起訴期限的確定方式。
(三)侵權賠償方面
對行政不作為提起國家賠償的問題,國外已經有一系列相對比較完備的理論和法律。而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行政不作為侵害相對人權益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損失和查明證據,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范圍和條件、采取何種具體方式承擔賠償責任等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國家賠償法》中已規定對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導致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法對行政不作為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卻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一大遺憾。另一方面,對受害人的賠償中也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如賠償范圍限定于人身權和財產權、賠償內容限定于實際損失及賠償形態限定于違法行為等。
二、我國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制度的重構
(一)適當拓展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查范圍
1.被告的職權范圍。被告應向法庭提交該機關法定職責的法律規范,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乃至地方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該機關職權范圍的規定。有的被告認為只須提供規章或地方規范性文件,而法律、法規俯拾皆是、眾所周知,可以不必提供,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原告同樣可以提供對被告所提供文件效力予以否定的規范性文件。法院綜合這些法律規范來判斷被告是否具備相對應的法定職責。
2.審查的期限。被告應向法庭提供對相關申請事項辦理期限的法律依據,法庭據此來確定被告是否按時辦理,如果確認逾期,被告行為則構成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如果法律規范對相關申請事項的辦理期限未予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該機關通常的辦理期限來確定,法官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按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合理期限來推定。
3.審查法定條件。被告應向法庭提供審批原告申請事項所需要的條件和作出各種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并列舉出原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范或不具備審批條件的證據,原告當然也可以舉證反駁。如果確認被告拒絕申請的理由是成立的,法院應認定其行為合法,沒有必要再進行審查,相反,可以進一步審查被告和原告提供的證據;如果確認原告申請完全符合申請條件且被告也不持異議的,可以判決被告批準申請事項;如果法庭認為原告申請完全符合申請條件但被告持有異議的,則不宜替代行政權,應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審查。
(二)完善我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措施
1.完善救濟范圍。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對行政不作為的救濟主要局限于具體行政不作為,即行政主體未履行作為義務以至于侵害到相對人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事實上,行政不作為不僅包括侵犯個人權益不作為,還包括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不作為,還包括抽象行政不作為;不僅包括完全的不作為;還包括不完全的不作為。將救濟范圍僅局限于侵犯個人利益的具體的行政不作為,不但不能對受侵犯的利益給予相應的補救,而且與行政法治的要求相背離。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將抽象行政不作為、損害公共利益的不作為與不完全的不作為一并納入行政不作為的救濟范圍。在這方面,很多國家增加了維護公益訴訟,比如,在英國,法院從20世紀50年代起通過布萊克和麥克沃特等判例,確立了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之司法救濟,即只要某公民是該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在對該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手段已經窮盡時,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頒發執行令。
2.完善救濟方式。對行政不作為的司法救濟一般有確認違法、責令履行、責令賠償三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前兩種方式經常被使用,責令賠償的方式則往往不受重視。在國外,對違法的行政不作為負賠償責任,這種情況早已有之,如美國的《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既包括政府官員的違法作為行為,也包括其不作為行為。在我國,根據法律規定,責令賠償的適用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必須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間接的;
(2)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行政主體的法定作為義務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沒有積極實施法定義務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3)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如果已經得到賠償的,國家就不再承擔賠償義務了。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但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也一度存在爭議,在此爭議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最終規定: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該司法解釋雖然只是針對公安機關,但同樣適用于各種行政主體。國家對因行政不作為而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承擔賠償責任,此種做法不但適應了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而且促進了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關于行政不作為的賠償,應參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對于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明顯偏低,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法論文 篇2
摘要: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兩者的適用范圍并不相同,但是這兩者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無法解決案件糾紛時,就可以通過民法來裁定。本文就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進行分析。
關鍵詞:民法規范;行政法;適用分析
民法的發展已經超過千年,現在是幾乎完美的法律。而行政法是在資本主義末期產生的,也就是在近代才發展起來的,其發展的時間相對民法是比較短的,而且行政法在立法的理論上和法律適用的規定上都不是特別的完善,所以在實際的應用中,就存在漏洞,無法解決案件,這就需要參考其他的法律。民法是比較先進的法律,本文就是研究民法在行政法中能否適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系
民法和行政法作為基本的法律,其使用范圍的主體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主體是行政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其調節的是行政單位和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行政法是對國家機關的行政權力的制約,避免國家的權利濫用,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受到影響,同時也可以保護私法的存在。而民法是屬于私法,主要調整的是具有平等身份的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其可以對抗公權,保護私權。民法和行政法也是相互聯系的,其可以相互監督,相互促進,民法的嚴重的民事糾紛可以采用行政法解決,而行政主體在行使職責,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系時,一定要使用行政法,在執法中貫徹公平、平等的原則。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可能性
(一)“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目前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并不是邏輯前提,也不是絕對需要的,現在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各種案件都是通過法院受理的,其法學研究和法律的實際運用中都沒有出現過太大的問題。而且就現在大陸法系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也有了一定的動搖。現在的社會公益處于尊重和促進的狀態,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將原有的界限打破,現在已經實現了交融。而且“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出現了交融的發展趨勢。民法的私法領域中加入了更多的誠實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則,這對民法中的一些規定是有一定影響的,現在的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很多彈性規則的介入產生了行政方式改變的趨勢,現在的行政指導、計劃和合同等都具有一定的非強制性,其強制性色彩淡了。現今作為私法的民法和作為公法的政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淡了,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有了現實的基礎。
(二)私法和公法的共通性
私法和公法雖然有一定的不同,其法律的主體不同,也各有特殊性,但是在公法和私法上都是具有約束力的,都是國家制定的被社會認可的社會生活方式,現在的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也都是那么的深,對人與人之間的義務關系進行了規定,私法和公法之間應該存在共同的觀念,其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也是相同的。在民法和行政法的發展中并不平衡,先進的民法和行政法在適用上有可能性。民法中的很多現代化的手段和成功的經驗都可以利用,都可以在行政法中應用,行政法的發展也不能只靠自身。民法已經積累了幾千年的經驗,在行政法的發展中,要重視這一點,利用這些條件,更好的完善自身,若是從頭開始只會將自身與其他法律的發展距離拉得更大。民法是在經濟高速發展中得到的產物,其中很多的原則和基本的規范都是具有普遍的意義的,民法對行政法的完善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三、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然性
(一)私法精神的缺失,導致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要
私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司法自治,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獨立的人格在古代的中國,公民并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家人中更多的是血緣和天然的義務。在國家,皇上和官員是全體臣民的寄托。在目前的經濟體制下,國家觀念主宰這一切,其吞并了市場的邏輯,抹殺了市民的社會重大作用,公民只是社會的一部分,并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市場經濟實施后,《行政訴訟法》誕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在私法精神也并沒有產生。目前,最主要的還是市民社會,尊重市場邏輯,其意義很重大。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可以滲透到更多的領域,可以將民法的私法精神滲透到公共領域,現階段私法精神還是缺席,還是要在法律中適用這種精神。
(二)服務和合作的要求
斗爭和抗衡不是主體對行為的唯一選擇,也不是社會交流的唯一模式。在階級取得政權后,利益沖突和行為斗爭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對社會的穩定和政局的動蕩都是比較不利的。在和平時期,要保持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保持行為的相互合作。服務和合作是行政相對人的合作,這也是行政法的新理念。新的理念使得行政方式也在發生著改變,現在的行政理念是非強制性的,但是傳統的行政方式是偏向命令和服從性質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法體現了更多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平等,在民法規范中對于非強制的行政方式并沒有太多的規定,所以在行政法中民法的適用是很有必要的。
(三)避免行政機關的部門設租或尋租
現在很多的行政機關已經將行政法作為保護傘,有些行政法律對行政部門的利益的保護十分過分,其已經嚴重的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很多規定都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如較為著名的就是郵政部門設立的《郵政法》,其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十分過分,已經影響消費者的使用,《郵政法》已經成為郵政部門的保護傘,郵政部門的有些規定忽視了廣大百姓的合法權利。如,郵政法中規定,在其郵寄的郵件中,若是發生郵件丟失的問題,只能賠償5元,這項規定就十分的不合理,很多郵件對收件人的意義非凡,如,重要的合同、大學的入學通知書、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準考證等,這些郵件對收件人的意義很大,影響著收件人一生的命運,影響著收件人的未來發展,這樣的理賠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對于郵件的丟失應該根據《民法通則》進行優先的理賠,而不是《郵政法》。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收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避免行政單位謀取暴利,影響其他人的利益。而且還有的行政機關為了獲得利益,會通過制定特殊的法規,達到非法利益獲得的目的。我國的法律范圍過于寬泛,很多的法律法規都包括在內,如,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低于“法律”,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裁決、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的要求
行政司法行為視為了滿足行政案件成本、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這就是行政司法產生的意義。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都是行政調解,主要也都是特定的民事爭議,并不是一般的行政爭議。行政司法針對的對象比較特殊,這也就決定了在行政仲裁和行政調節是需要采取民法為依據,這時的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就比較合理了。
四、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和范圍
(一)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條件
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1.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雖然是在民法中,但是其并不是屬于民法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可以適用的法律很多,其中就包括行政法。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和總則是法律制定的依據,所以具有一定適用性,它也是屬于法律部分的,其與民法并不是所屬關系。
2.民法可以采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公共領域
民法采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行政法中的一些公共領域,但是在應用中也要注意應用的條件:一是在行政法中缺失相關的法律可以解決這些問題,行政法存在的漏洞必須要通過其他的法律來彌補,這時可以采用民法來彌補行政法的不足。二是在一些政策、公理和衡平中,行政法無法滿足要求,但是還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作為基礎,這時可以采用民法,即民法可以適用。三是行政案件中,案件或某些行為類似,其基本的原理和原則是與民法相同的,這樣就可以采用這種方式。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范圍
行政法和民法雖然存在共同點,但是立法的依據和法律的功能是不同的。民法立法的依據是個人,一個人意思自治,其主要就是解決公民之間存在的矛盾,民法主體的身份是公民,公民之間產生矛盾或利益的糾紛無法解決,民法可以對其矛盾和糾紛進行裁定。而行政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相對人,以主體的意思先定,其主要就是對行政單位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調整,規范國家的權利為國家權利限定界限和標準。新增機關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時候可以采取一定的私法措施,但是這并不等同于“私人自治”。純粹生長與自由思想下的民法是不能以公共利益為由適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在行政法的適用是有一定的范圍的。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民法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
1.內容為財產關系的民法規則
在行政法中適用就財產而言,其不僅包括民法上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規定,其都具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同一性質的法律應該適用于相同的問題,這樣才符合公平性的原則。在財產案件中,除了行政法有特殊規定的法律,其他的都可以使用民法。
2.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是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運用的。因為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是屬于法律范疇的并不是民法特有的。很多的制度都是行政法和民法公用的,所以這些情況下,民法適用于行政法。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民法與行政法之間雖然有區別,但是兩者也具有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就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重要因素。但是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范圍的。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民法可以采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公共領域;適用的范圍為內容為財產關系的民法規則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的發展時間比較長,積累的經驗更多,而行政法相對落后,行政法的發展可以采用民法的經驗,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是比較具有意義的。
行政法論文 篇3
我國目前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其日常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行政法及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序進行。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表現形式。
在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序法規范的作用。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漲,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權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略述如下。
1.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聽證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于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
3.申辯和質證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觀念的培養。
4.職能分離程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罰決定,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說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于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資訊公開程序
資訊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關行政主體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凡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范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資訊公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體現,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都確立了公開原則,規定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結果必須公布,后者還規定了進行公示的方式。
行政法論文 篇4
[摘要]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行政法 憲法 互動辯證關系 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剖析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 、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為“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3]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
[4]楊海坤 章志遠著:《中國行政法原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0
行政法論文 篇5
一、行政立法存在的問題
第一,在行政立法時,行政機關向群眾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范圍沒有明確規定,自由裁量權易被濫用。有些行政機關對于某些必須向群眾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隱瞞不公開,使得公眾等外部力量的運作對于行政立法的制約十分有限,行政立法內容不能體現群眾感受。第二,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開放程度不平衡,對群體的結構組成分析不全面實踐中,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在網絡上的公布率基本達到100%,但在報紙等媒體上的公布率則相對較低。以年輕人、知識市民、專家學者等為主的上網主體較易參與到立法征求意見的程序中來;而老年人、農村人口等群體比較難于表達自己的意見。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代表性、廣泛性、真實性因此受到影響。
二、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諸如執法等嚴重傷害了群眾感受。究其原因在于:
(一)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行政手段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有些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欠缺。在執法過程中,以強勢威脅態度打壓群眾的逆反情緒,激化了矛盾。第一,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上海某區城管部門采用誘使手段,是相對人違法,并以此為證據,取證方式違法。第二,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權的行使符合公平正義等理性,符合法律的精神。該城管部門的不擇手段,使無辜公民陷入圈套,背離了合理行政的宗旨。
(二)行政執法方式合法卻不合理實踐中,還大量存在雖然行政執法是有法可依,但手段簡單粗暴,將法的溫情置之不理。例如在扣押無照商販用于經營的商品和工具時,采用驅趕、謾罵等粗暴方式。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激化了矛盾,出現了商販圍攻城管、城管毆打商販的現象。
三、完善措施———行政立法體現群眾感受
(一)程序: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程序
1.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范圍在行政立法時,行政機應向群眾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以限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防止起草單位因私利而隱瞞立法事項。
2.以法律形式將征求意見的程序加以固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如聽證會等征求意見的形式加以確定,包括啟動方式、時間、地點等,使群眾在表達意見時渠道暢通。
3.提高非網絡媒體對于行政立法意見公開征求的公布率考慮到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開放程度不平衡、對群體的結構組成分析不全面的現狀,應大力發展以報紙等媒體為平臺的行政立法意見征求途徑,把盡可能多的群眾意見納入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圍。
(二)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立法。例如,在國務院最近修改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充分考慮到群眾的感受,將之前的強制改革群眾的非法殯葬行為改為以說服教育為主,做到以人為本,將群眾最關心的殯葬問題以法律的形式,用溫情的手段加以確定,充分顧及群眾的感受。
四、完善措施———行政執法體現群眾感受
鑒于目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認為應從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一)提高招募條件,加強專業培訓針對當前行政執法隊伍專業素養不高的現狀,首先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招募條件。例如規定報名參考執法人員的考生,有本科以上學歷,以法學專業為首選等。通過專業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加強行政執法方式,服務態度等方面的培訓,避免因方式不當而傷害群眾感情。
(二)引入民意考核引入定期民意考核,讓群眾給行政執法人員打分,將此納入考核成績。以此促進執法人員考慮群眾感受,杜絕粗暴執法。
(三)改變執法方式如上所述,在國務院最近修改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對于群眾違反規定的亂買亂葬行為,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說服教育。同時以人性化方式引導群眾自覺積極參與殯葬改革,不得已時才能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強制手段。這就是行政執法機關探索“柔性執法”、“文明執法”的典型代表。
五、結語
只有從立法和執法兩方面著手,切實保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充分考慮群眾感受,在合法性的基礎上追求合理性,探索更加溫情、人性化的執法途徑,才能有效杜絕暴力性執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目的和手段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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