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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

法律的論文

時間:2024-10-18 17:12:2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法律的論文

  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訓練我們運用理論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的能力。那要怎么寫好論文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的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的論文

法律的論文1

  摘要:

  法律觀念到底是什么,是順應民眾的呼聲,還是堅守法律的底線。不同的人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訴求,是他們對價值衡量,權衡取舍,法律與道德沖突使司法判決陷入了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困境。本文重點探討對法律觀念的理解以及道德的影響層次來分析之。

  關鍵詞: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法律解釋;司法合法性

  一、法律與道德的概念

  法是有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試試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1]

  道德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范,具有認識、調節、教育、評價以及平衡五個功能。道德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并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服務。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階級具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道德往往代表著社會的正面價值取向,起判斷行為正當與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時代與不同階級,其道德觀念都會有所變化。人類的道德觀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產關系和社會輿論的影響而逐漸形成的。從目前所承認的人性來說,道德即對事物負責,不傷害他人的一種準則。[2]

  二、 法律不問動機,防止以德入法

  “法律不問動機原則”說的是,法律在對一項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評價之時,只以法律行為本身作為評價對象,而不問當事人基于何種動機設立這一法律行為。進一步而言則是,即使動機不法或違反公序良俗,并不影響后續法律行為的效力。比如,“包了二奶”雖然違反公序良俗,但為營造香巢而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有效的。“法律不問動機”是因為法律不可能對私人決策是否有合理的動機進行監控。

  以德入法的最大危險在于法官可能將個人的道德情感上升為國家法律,以“法律的名義” 推行個人的道德觀,將其施加于他人以至社會,為社會立法,形成法官的專制局面。也許我們應當相信法官是有品德的,但是我們沒有任何理由相信,法官有權利將其個的人道德感強加于他人。法國思想家路易斯·博格爾在《政治的罪惡》一書中告誡道:沒有哪一次政治犯下的罪惡不是以國家理由為借口來企圖證明其為正當。國家理由被統治者當作他們發泄私憤、放逐無辜的借口,當作他們侵占他人財產、踐踏一切人間正義以擴大他們的權勢的借口。”

  三、法律解釋應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來解決實際的沖突

  正確理解法律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如果對法律理解不準確、不到位,就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精確適用。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是從法律條文開始的,但又不能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上,還須探求法律條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否則,就可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對法律誤用、誤解,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影響到家庭的安寧及社會的和諧。

  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的應用存在著一個程序性規則:(1)任何法律條文之解釋,均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2)經采用文義解釋方法,出現復數解釋結果時,才可以繼之以論理解釋;(3)作論理解釋時,應先運用體系解釋和法意解釋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下繼之以擴張解釋或限縮解釋或當然解釋以判明法律之意義;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義,應進一步作目的解釋,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可再進行合憲性解釋,審核其是否符合憲法之基本價值判斷。(4)在論理解釋仍不能確定解釋結論時,可進一步作比較法解釋或社會學解釋。

  正確的適用法律解釋來處理案件,解釋方法的掌握是對法官的基本要求,讓法律解釋更好的發揮其作用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沖突的辦法。

  四、法官的法律觀念的理解應權衡利益與權利

  需要平衡的主要是利益和權利,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應該適宜。法官在平衡利益時應該將其個人的好惡置之度外,而必須以社會大多數人的福利為標準。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維護社會實質的公平和公正。如果社會公眾都認為一個規則視為同他們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系。法官的判決可能決定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后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比如說近年來的社會現實無情地表明,由于“包了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經變得如此脆弱,道德輿論的支持已經不足以抵御金錢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時再拒不對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會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過這樣一個判決并不能杜絕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們的立場,對于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度。通過這樣的信息,或許可以預見到破壞合法婚姻家庭應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促使當事人三思而后行。這就是司法合法性在利益平衡方面所起得積極作用。

  五、司法合法性的理論與現實問題

  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問題不僅在理論上有待完善,而且實踐中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從理論上看,司法裁判與法律的關系是十分復雜的,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或僅僅是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關系。司法裁判自身就是一個規則治理的事業,理性的法治理論要求司法裁判權本身也要受到規范的約束,司法裁判權的產生和運作也都必須以法律為前提。亞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論應當包含著約束司法裁判權的規范也“獲得普遍的服從”,而且本身是制訂良好的規范,盡管這類規范與一般的規范很不相同;司法獨立原則也必須解決好自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才能使理性的人們尊重司法的權威。不難看出,法律與司法裁判的關系包含有遠比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更為豐富的內容,也不是工具理性與目的理性的關系所能涵蓋的;即使我們把司法裁判看作法律的表現形式,把司法裁判當作實現法律的工具手段,在理論上,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發生背離也是可能的。

  在實踐中,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問題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首先,司法裁決與規則不一致的情況并不只是個別特殊情況,即使在規則與事實都很明確的情況下,公正的司法裁判人員在特定的政治氣候或公眾輿論的壓力下,做出的司法裁決很可能與法律不一致,任何與規則不一致的司法裁決必須建構自身的合法性;其次,隨著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法律在發展變化,司法裁判權也在變化,但兩者的變化可能并不一致,它們既可能同步也可能不同步,甚至出現反向變化,這種變化的不一致以及文化的轉型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會影響人們對司法權威的信仰;此外,對自由裁量權和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司法權的政治化,法學家們不論贊成或反對與否,總得對此種情況下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加以論說或反駁。

  參考文獻:

  [1]法理學(第三版),張文顯 主編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禪院百科》——道德.生命禪院論壇 .20xx-03-18 [引用日期20xx-03-18] .

法律的論文2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懲罰性太弱

  管制作為一種刑罰,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現出較弱的懲罰性。因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為主要內容,而其他刑罰,尤其是死刑和監禁刑,則要么以剝奪生命為內容,要么以剝奪自由(短期或長期)為內容。這是由管制刑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決定的,本身無可厚非。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還應有一些懲罰性的內容,這些內容應當顯示出管制作為刑罰的痛苦性,然而,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管制的內容卻沒有表現出這個特點,從而使管制作為刑罰的屬性并不突出。

  (2)適用范圍太窄、適用對象不明確

  我國刑事立法中并未對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的規定,根據管制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管制刑與其他刑罰種類之間的關系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理論界比較一致地認為,管制刑作為限制自由刑,應該適用于犯罪較輕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在實踐中,那些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管制,只規定可以適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樣可能存在不需要關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會的情況,對這種犯罪分子不允許適用管制顯然是不妥的。

  除了適用范圍過窄之外,管制刑還存在適用對象不明確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管制與緩刑的適用對象同樣不易區分。緩刑期間的罪犯幾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們又知道,管制期間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國刑法混淆了刑罰懲罰與一般“考驗”的界限。適用對象的不明確,就容易導致實踐中以拘役、緩刑代替管制適用現象的發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懲罰力度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與西方國家的做法相去甚遠。英美國家存在類似我國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護觀察、社區服務令等,其內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美國刑法把此類刑罰歸入“賠償”這一大的刑罰種類之中,使罪犯通過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動向社會彌補因其罪過所造成的損失。國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勞動的,要么是無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管制犯一般應遵循的基本條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群眾監督;向執行機關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沒有其他強制性、威懾性的制度保障,這些規定就只是擺設而毫無意義。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別國的先進方法。

  其次,適當延長管制的刑期。我認為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進一步地完善我國的管制刑制度。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一來可以增強管制刑的刑罰懲罰性,二來可以給與管制刑的執行機關更長的時間來具體實施監督、管理、改造工作;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也有助于“擴大管制刑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這一刑法改革的實施,可以將罪行稍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也歸于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之內。

  (2) 擴大適用范圍、明確適用對象

  首先,擴大適用范圍。擴大管制的適用范圍,主要體現在擴大可適用管制的罪名范圍上。我認為,除了極少數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必需予以剝奪自由刑的犯罪外,對于絕大多數犯罪都應該設定管制刑。對于那些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觀惡性不大,特別是有些過失犯罪,現行刑法規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慮增加管制的刑種,以便進一步擴大管制的適用范圍,也可以將適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從而促使刑罰結構趨輕化發展。

  其次,明確適用對象。明確適用對象主要體現為明確管制與拘役、緩刑的適用對象,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輕刑,管制的適用對象應該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確定,對于一切危害較輕又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罪犯,都可以考慮適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國獨創的刑種,寬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對輕微犯罪處以較輕的刑罰 ,管制刑正是因順應了這種需要。管制刑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剝奪自由 ,不需進入監禁機構 ,從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因而符合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之潮流。

  緩刑制度

  1、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對緩刑適用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緩刑的適用缺乏具體科學的評價標準。刑法第72 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從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來看,只有“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體明確的,其他兩個條件“具有悔罪表現”和“不得再危害社會”,更多地表現為一種主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此便產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對緩刑適用條件規定的過于原則和籠統,適用緩刑缺乏具體科學的評價標準,實踐中,緩刑的適用主要取決于法官的主觀認識和判決。相類似的案件所處的刑罰存在較大的差異,直接導致刑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損,不利于樹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緩刑的考驗上,存在著緩刑的考驗期不夠合理,考察的內容規定片面且不具體,考察主體的職責不明等問題,直接影響到緩刑適用的效果。作為一項刑罰制度,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對犯罪人規定一個考驗期,在這一期間如果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確已改過自新,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考驗期過短,就不能滿足對緩刑犯考察的需要,無法認定罪犯確已悔改,在這種情況下勢必會有失緩刑的嚴肅性和意義。

  2、完善緩刑制度的幾點思考

  (1)對緩刑適用的條件、范圍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對“有悔罪表現”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予以界定,同時應對緩刑適用的范圍作出司法指引,以彌補刑法規定之不足,從而保證緩刑的正確適用。

  (2)規定合理緩刑考驗期

  緩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緩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罰暫不執行,最終是否執行,取決于緩刑犯的現實表現。因此,法律應規定一個考驗期限,促使罪犯悔過自新。這個期限應長短適中、合情合理、注重實效,考驗期過長會影響罪犯改造的積極性,過短則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驗的作用;同時考驗期限長短與原判刑期長短要有所適應,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個限制。從國外刑法規定來看,法國規定考驗期不得少于18 個月,也不得超過3 年;德國規定考驗期不得少于兩年,但不得超過5 年;俄羅斯規定在判處一年以下剝奪自由或更輕的刑罰種類時,考驗期不少于6個月,不超過3年。我國可參照國外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規定合理的緩刑考驗期才能使緩刑的考驗有時間的保證,才能達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減刑與假釋制度

  19 世紀中葉起, 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實行假釋為主減刑為輔的制度至今, 德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實行單一的假釋制度至今, 俄羅斯已實行假釋為主易科減刑為輔的制度。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的假釋率高達6% 以上, 沒有國家實行單一的減刑制度。與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 我國是實行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制度的少數國家。目前,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發達省市的監獄, 每年減刑人數占服刑人數的3% 以上, 減刑比例過高; 每年假釋人數占服刑人數的3% 以下, 假釋比例過低。實質相當于減刑, 真正意義的假釋比例更少。我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年假釋率約1% ,假釋比例更低, 與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是對假釋持謹慎態度和嚴格限制適用的少數國家之一。幾十年來, 我國在實行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制度中, 減刑刑滿釋放人員比假釋人員在假釋期間和期滿后的重新違法、犯罪率明顯高, 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和高度重視。

  1、減刑、假釋制度的缺陷

  (1)減刑制度的缺陷包括: ① 減刑裁定減少原判刑罰, 不利于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尊嚴; ② 實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獎勵制減刑標準, 是依據一時性表現獲得獎勵的低水平減刑標準。減刑的整體矯正質量, 低于不斷努力最后才獲得的假釋; ③ 一旦獲得減刑,心理上對已獲得的減刑不珍惜,減刑后重新違法、犯罪不會導致撤銷減刑, 沒有假釋特有的對后續行為持久的法律威懾力; ④ 減刑人員刑滿釋放后, 社區矯正組織無權矯正、管理和幫助, 突然成為無管束的危險自由人,缺少國家和社會必要的關注和引導; ⑤ 減刑刑滿釋放人員沒有社區矯正的過渡適應期, 刑滿釋放后順利融入社會重新做人的難度大, 適應社會的過渡時間長而曲折。

  (2)我國假釋的制度性缺陷, 主要表現在:

  ① 裁量假釋的防范風險“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過高, 裁量機關難以準確判斷和實際操作, 責任風險大。 “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 是依據監內表現作出的預測并經假釋后驗證一致的高標準, 難以準確判斷和實際操作, 裁量機關難以承擔假釋不當的責任風險, 導致很少假釋。

  ② 只實行傳統的獎勵制裁量假釋, 缺少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有條件假釋、法定假釋、過渡性的日假釋、半釋放。我國裁量假釋的第二個法定條件,“確有悔改表現”, 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 認真遵守監規, 接受教育改造; 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積極參加勞動, 完成生產任務。判斷“確有悔改表現”的唯一標準, 必須經考核獲得規定的獎勵, 才取得假釋資格。導致老、病、殘等弱勢服刑人員和有學校就讀的未成年犯, 難以平等競爭獲獎勵, 即使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具備“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 仍難獲假釋。

  2、擴大假釋減少減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議

  (1)建議減少減刑的適用范圍和增設易科減刑制度

  ①建議減少減刑的適用范圍。我國目前沒有可以完全替代獎勵制減刑、死緩法定減刑的刑種。監獄對罪犯平時表現計分評獎考核, 進行綜合評定, 作為減刑的主要事實依據, 在現階段實行獎勵制減刑, 仍具有一定合理性。為避免獎勵制減刑本身的不公平、與刑罰個別化相悖、缺少預防特殊犯罪的功能等弊端, 可以逐步減少減刑的適用范圍, 符合中國國情。

  ②建議增設易科減刑制度, 并擴大適用范圍。刑罰易科是將不同刑種刑罰互相折抵變更的刑罰制度, 有重刑種折抵變更為輕刑種和輕刑種折抵變更為重刑種兩種形式。“以輕刑代替余刑”, 實質是獎勵制減刑與刑罰易科相融合的易科減刑制度;因其法律結果導致剝奪自由刑結束, 釋放罪犯, 又與有條件假釋相似, 兼有獎勵制減刑、刑罰易科和假釋三者的優點, 值得我國借鑒。它與我國目前將短期尾刑折算為“小風險”的假釋, 實質演變成變相的減刑, 形成鮮明的反差。我國的死刑的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實質都是重刑種向輕刑種的易科減刑, 只是刑法沒有明確表述為易科減刑制度。我國對有期徒刑以下各種刑罰減刑, 僅限定在同刑種范圍內, 導致我國減刑有重大缺陷。因為, 在同刑種范圍內減刑, 所減去的刑罰及其對后續行為的那部分法律威懾力, 將一同消滅; 易科減刑制度, 對重新違法、犯罪, 仍能保持新易科的較輕刑罰的法律威懾力, 還兼容了假釋的可以提前釋放和預防特殊犯罪的部分功能。

  (2)、建議放寬假釋條件, 為適應刑罰個別化增加假釋種類

  ①建議刑法降低假釋的防范風險和責任風險的標準。刑法規定“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防范風險標準和責任風險過高。“法院認為其不需要執行完刑罰能夠繼續得到矯正的, 可以假釋。”這樣易于準確判斷和實際操作, 降低了假釋的防范風險和責任風險, 為依法擴大假釋和社區矯正提供法律依據。

  ②建議縮小獎勵制裁量假釋的適用范圍, 增設有條件假釋、法定假釋、過渡性的日假釋、半釋放等假釋種類為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 在刑罰執行的不同階段, 對適于假釋的不同人, 適用適宜的假釋。建議增設假釋種類: 有條件假釋、法定假釋、過渡性的日假釋、半釋放等。保留特殊情況層報核準假釋。

法律的論文3

  1.離婚案件及相關概念的定義

  1.1案例介紹

  高某和王某于1986年5月3日結婚。20xx年3月3日,王某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向法院申請分割對青海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寧德奧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和西寧恒易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投資。離婚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截至20xx年7月31日。高某持有青海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8%的股份價值1350萬元,其中58。西寧德奧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持有的4%股份價值13萬元。估價機構未進行估價,理由是“西寧恒易房地產有限公司已經關閉,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因此不在本次估價范圍內”。開庭審理后,法院裁定雙方允許離婚,并裁定高在青海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西寧德奧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高和王各占50%。但是,財產的處理屬于公司法調整的范圍,應當單獨處理。西寧恒易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資產,雙方提供有效證據并落實后,可再次提起訴訟。案例2:唐某和牟陽于20xx年結婚,北京鴻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唐某為本公司股東,持有本公司42%的股權。20xx年10月,唐某與李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雙方名下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李某,雙方同意轉讓價格為168萬元。公司全體股東決定批準上述股份轉讓,唐和李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此后,李彥宏兩次向唐駿支付轉讓費。20xx年6月,唐和楊離婚。與此同時,楊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唐駿未經其同意轉讓其股權,并與李惡意串通,要求法院確認唐駿與李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依法無效,楊擁有優先購買唐駿42%股權的權利。

  1.1.1案例分析和問題

  更復雜的離婚案件很難處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涉及三家公司的股份,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鑒于法院對此案的處理,提交人認為有問題。如法院以股份分割屬于公司法調整范圍為由,建議另一個案件來處理這個問題。在處理案件時,法官可以認為該案件是離婚訴訟。拖延太久對關系破裂的雙方來說都是痛苦的。法官應該盡快決定解除婚姻關系,這樣雙方才能開始新的生活。法院也有可能專門為皇帝的判決進行分工,以提高判決的效率,這使得法官不太熟悉其他業務類型,無法做出好的決定,從而做出處理另一個案件的決定。筆者認為,離婚糾紛中是否應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應具體分析。對于股份分割復雜且可能需要較長時間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處理婚姻關系、監護權、贍養費等問題,也可以處理其他難以分割或分割復雜的股份案件。具體到本案,筆者認為,既然法院已經對股權價值進行了評估,那么高某持有的青海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西寧德奧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股權應當進行分割,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否則,有關各方應在采取單獨行動分割股權時再次評估股權。

  案例2是由作為公司股東的一方配偶和作為股東的另一方配偶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1 .股東的配偶是否有權擅自處分夫妻共同權益?二.股東的配偶享有優先購買權嗎?筆者認為,唐麗之間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已經得到公司全體股東的批準,變更登記手續已經在工商部門辦理完畢。買方李也根據協議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因此,李某是善意的第三方,應獲得股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1)第17 (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如果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并達成協議。如果第三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相關決定是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做出的,那么夫妻一方不能以缺乏同意或無知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方。因此,楊不能以無知或分歧為借口來對抗善意的第三方,李。同時,牟陽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此外,楊也不享有《物權法》第101條關于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因此,楊的兩項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針對以上兩個案例所提出的問題,本文將做進一步的分析。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離婚訴訟中的股權分置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許多問題有待我們去分析和解決。本文擬從這兩個案例入手,從夫妻公平和共同公平的概念出發,探討夫妻共同公平的類型、分割方法和原則,并對我國目前離婚訴訟中公平分割的不足之處提出一些建議。

  2.夫妻共有的范圍、分割方法和原則

  2.1夫妻共同所有權的確定

  在處理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時,應首先界定夫妻共同所有權的范圍,所有權的分割也應如此。它應該首先確定哪些股份屬于夫妻雙方,哪些屬于其中一方。只有明確夫妻共同所有權的范圍后,分割才能更公平地進行。在界定夫妻共同股權或股權收入的歸屬之前,首先要了解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是一般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結合,是法定財產制中共同財產制和個人財產制的結合。法定財產制(legal property system)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財產關系達成任何協議,或者協議無效時,依法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列于中國《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法律規定中,這正好反映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個人財產制相結合的法律財產制度。

  根據法律,判斷股權或股權收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看股權或股權收入的取得時間。一般來說,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只要取得時間是婚后,無論是由一方還是雙方取得,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收購包括原始收購和衍生收購,如婚后投資、出售、繼承或接受饋贈以獲得股權或股權收入等。除了作出直接規定,我們的法律還承認夫妻在財產方面的自主權。法律允許夫妻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使用和管理以及財產的處置達成協議,但不適用法律財產制度。中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雙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換句話說,當一對夫婦在婚前或婚后就他們的財產達成協議時,他們應該首先遵守雙方的協議。只有在雙方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財產制度才適用。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后取得的股權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雙方的股份比例,還可以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歸夫妻雙方所有。

  3.夫妻共同所有權的立法現狀……15

  3.1中國的立法狀況.........15

  3.1.1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所有權的法律規定.........15

  3.1.2《公司法》中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16

  3.2外國立法案例.........17

  3.3綜合評價.........17

  3.4不同類型夫妻的普通股權利劃分.........18

  3.5夫妻普通股權益的估價.........22

  4。對現行夫妻共同所有權分割模式的改進.........25

  4.1改進離婚訴訟中所有權分割情況下的舉證規則.........25

  4.2對阻礙夫妻共同所有權分割的行為給予嚴厲制裁.........26

  4.3完善我國所有權分割程序的建議.........26

  4.4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27

  結論

  夫妻之間的股份分割問題對夫妻雙方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這關系到離婚時雙方能否公平分享自己的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夫妻共同所有權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重要意義。股權作為一種新型無形財產,其劃分有其特定的規則。現有法律規定不能充分適用,給實踐中離婚股權糾紛的處理帶來很大困難。通過以上討論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股權可以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共同所有權的相關法律制度,但這不能成為夫妻份額不能分割的原因。理論研究成熟后,法律應增加共同所有權制度和一系列配套運行機制,規范夫妻共同所有權的分割,從而解決當前實踐中的難題。當然,共同所有權制度的建立有賴于民事法律共同所有權和準共同所有權制度的完善。在我國民商法統一的立法背景下,沒有民法共同所有權理論的支持,共同所有權制度將成為一種被動的水。

  第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應該區分公司的類型,分別對待。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必須首先遵循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確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可以納入分割范圍。同時,公司法對不同類型的公司股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在劃分時應遵循不同的原則和方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夫妻公司和一方為公司股東。由于離婚時的股份分割還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如果配偶雙方協商認為股份歸股東配偶所有,還應遵守《公司法》關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得損害其他利益主體的權益。

  第三,關于夫妻共同所有權分割的相關法律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對于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來說,證據是最重要的。非股東配偶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為他們無法提供與公司股權相關的證據。因此,要完善股權分置制度,首先要完善證明規則。同時,由于我國缺乏財產登記制度,婚姻雙方,特別是在家操持家務的婦女,很難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此外,另一方缺乏誠信意識,以及轉移財產的努力使得非股東配偶的證明更加糟糕。因此,要實現離婚后股權的公平、公正分割,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筆者認為,隨著立法技術的提高和理論研究的深入,股權分置的處理將不會成熟和完善。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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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王芳。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婚姻家庭律師實務》,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法律的論文4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化,各類公司在濟濟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然而,現行《公司法》與現實情況有許多相悖的地方,已經阻礙了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因而,有必要對《公司法》進行補充完善。

  一。公司設立條件

  1.承認一人公司現行《公司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應在2-50人之間,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低于5人。這已成為影響很多個人或個人財產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資辦公司的積極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場主體、引導刺激民間投資的原則。從我國公司實踐來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時其存在又處于非法狀態,或變相狀態,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對其規范。因此,新《公司法》應當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為此,現行《公司法》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人數的限制及國有獨資公司的條款應作相應修改,并為保護公司相對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應對一人公司的資本、治理結構、會計制度等作相應規定。

  2.調整法定注冊資本制度 現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冊資本制度,并明確規定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中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萬,以商品批發及商業零售為主的30萬元,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的公司則應不低于10萬;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1000萬元。因民間資本較為分散,資金門坎過高,限制了民間資本的進入。現行《公司法》要求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必須一致也形成了過高的門坎。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繳清巨額出資,導致籌資困難和資金閑置,造成資源浪費。同時,在此制度方面,對中國公司和外資公司要求上內外有別,三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中資公司則實行“法定資本制”,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中資公司的發展、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應降低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廢除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采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的注冊資本額雖在有關部門登記且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出資是否繳足與公司設立無關)或折衷授權資本制(即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數額,但允許分期出資到位)。

  3.取消轉投資限制現行《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轉投資是公司的財產支配和自主經營行為,本應服從公司經營戰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但基于嚴格法定資本制的要求,為了維護資本的穩定和不變,現行公司法對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比例亦予以限制。這一限制不僅違背了公司經營的客觀需要,而且與中國股份制改革和國企公司化的實際情況完全脫節。幾乎多數國有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公司時,都不能不突破這一比例的限制。應取消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性條款,改由公司自主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

  4.放寬出資形式限制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五種,只允許這幾種有限的的出資形式,將股權、債權、勞務、信用等具有經營功能和財產價值的權利排除在外,一方面不利于鼓勵投資、促進財富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與國際上發達國家關于公司出資形式允許寬泛靈活的趨勢相悖。應允許第1頁股權、債權、信用、勞務等出資。現行《公司法》限制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最高比例,要求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應予以修改。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問題也應得到充分考慮。

  5.改革經營范圍制度現行《公司法》第11條要求,“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應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嚴重削弱了公司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解放思想,對經營范圍采取較為寬松的解釋方法,取得了成全合同當事人、盡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轉的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放松對經營范圍的法律管制乃大勢所趨。

  6.簡化設立程序現行《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設立一律采取審批制(第77條);對有限公司設立原則上采取登記制,例外采取審批制(第27條)。為保護投資自由,各類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應以準則設立為原則,許可設立為例外。進一步取消不合理的登記前置審批程序,擴大登記制適用范圍。

  7.明確控股公司與集團公司法律地位現行《公司法》沒有關于集團公司的規定,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也僅在第12條出現過這兩個詞,沒有任何相關規定。公司的發展實踐表明,集團公司作為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興產業組織,在提高國際競爭力、帶動國民經濟結構調整上正在發揮日益巨大的作用。建立在資本紐帶基礎上的,包括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各種工業投資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和投資銀行以及深滬股市由于市場和企業結構調整形成的控股公司在內的各種控股公司不斷出現,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新興的企業形態,不僅在微觀上通過資本運作可以給投資人帶來巨大收益,而且在宏觀上也將通過資本市場擔當產業結構調整的生力軍。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有必要對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

  8.明確出資人或發起人責任現行《公司法》第97條規定了股份公司發起人的三種民事責任,而未規定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新的《公司法》應對公司設立不成時的設立債務和費用負擔、出資返還責任,以及公司成立后有過錯的發起人對公司所負的民事賠償責任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同時,現行《公司法》第208條、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應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但這兩條均未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考慮到上述兩種行為極易損害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故有必要規定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另外,現行司法解釋中關于驗資機構對債權人和投資者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也應納入新《公司法》。

  9.確立公司設立糾紛訴訟制度 公司設立過程中,經常發生因發起人出資不實引起的糾紛,公司設立失敗引起的糾紛,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設立條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糾紛等,現行《公司法》對此規定不夠明確,新《公司法》應確立公司設立糾紛訴訟制度。

  10.明確公司設立中的責任現行立法上對于籌建中的團體的權利能力沒有規定,建議增加規定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名義進行的活動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繼等。

  11.重視章程的作用合理規范公司章程內容強制性和任意性的規定,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明確公司章程、細則對董事等權限的限制與對外公示的效力問題,明確發起人、設立人之間的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規范效力問題。

  二、公司上市融資

  1. 股票發行第2頁現行《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采取的是核準制,而現行《公司法》的許多條款體現了股票公開發行審批制的色彩,例如第84條(發起人公開募集股份)、第86條(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行使股票公開發行審批權)、第131條(股票溢價發行審批)、第139條(公開發行新股審批)、第221條(證券監管部門違法審批的法律責任)等,應根據《證券法》規定的股票發行核準制作相應修改。

  2. 適度降低企業上市門坎修改連續三年盈利的限制條款,使大批成長型企業獲得上市機會。

  3. 贏利計算現行《公司法》第152條關于上市條件中贏利業績連續計算的'規定區別對待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有違平等原則,使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處于不平等地位。應予修改。

  4. 二板市場二板市場的推出已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但現行《公司法》實際已成為其運作的法律障礙。現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規模足以讓廣大中小企業望市興嘆,這種規定與二板市場格格不入。在國際上,二板市場是針對中小企業提供的一個入市門坎較低的直接融資渠道。由于二板市場的宗旨是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因此,《公司法》的修改應充分考慮二板市場的實情,對二板市場上市的條件另作規定。

  5. 退市重組近年退市公司重組問題弄的非常熱鬧,但各種重組模式都感受到了《公司法》的阻擊,更談不上《公司法》對退市公司重組的引導和規范。象鄭百文就采取了原股東"默示同意"出讓50%股份的做法。但是出讓50%的股份必須要大家自愿,否則就侵犯了別人的財產權,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有些人不愿意出讓,這種模式就是不合法的。而要通過發行新股引入新投資者又會遇到現行《公司法》第137條即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的障礙。因此,應考慮退市公司重組的問題。

  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1. 股東大會現行《公司法》將股東會視為公司權力機構,但不少公司股東大會存在著形式化、“大股東會”化現象,為確保股東大會更民主、公開、公平和公正,《公司法》修改時應強化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或召集權;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在大股東的權益與小股東的權益發生沖突時);建立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明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出席股東大會的義務;確認股東知情權、提案權、質詢權;規范委托投票制度;建立強制性的董事監事選舉累積投票制度;允許股東就股東大會決議提起撤銷之訴或無效確認之訴;賦予新聞媒體旁聽采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

  2. 董事會依現行《公司法》第三章第二節,董事會是公司有關事項的意思決定機關和合議制業務執行機構,可以說董事會是一個公司的中心,董事會選任及運作機制關系到股東權益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據實踐需求,《公司法》修改應考慮以累積投票制選任董事會成員以使董事會制度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考慮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對特定情形下中止董事職權、填補董事會空缺的規定;同時更加明確董事的義務,包括董事的誠信義務,對董事長的職權和義務也應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另外,考慮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也應考慮到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協調問題。

  3. 監事會依我國《公司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監事會是對公司財務會計及業務執行進行監督的常設合議制機構。《公司法》修改中應重新設計監事會制度,擴充監督職權,強化監督手段,賦予監事會代表公司向違反誠信義務、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經理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賦予監事會以公司費用聘請會計、審計人員和律師提供專業協助的權力。

  4. 經理第3頁為突出《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保護,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公司法》修改時應考慮取消對經理職權的規定,轉由董事會授予。

  5. 法定代表人現行《公司法》將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規定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元化規定容易導致公司經營活動僵化和代表權限過分集中。因此,《公司法》修改應考慮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的選擇權交由公司自主決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

  6. 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實踐中,廣大中小投資者對控制股東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攫取公司財產、把子公司視 為“取款機”、坑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深惡痛絕。《公司法》修改時應考慮控制股東對公司和其它股東的誠信義務。這樣有助于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以其優勢地位損害小股東或公司的利益。可規定股東違反誠信義務時的損害賠償責任,以確保大股東履行誠實信用的義務。

  7. 司法介入機制《公司法》的修改,應針對股東、董事、經理等的民事責任可訴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呼應實踐的要求并借鑒國外經驗,引入必要的司法介入機制。進一步完善現行《公司法》第61條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63條職務違法損害賠償的規定、第111條股東訴訟權的規定。明確權利主張人的范圍和順序,明確對權利主張人的利益補償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8. 期權制度期權制度作為一種保護投資人利益、激勵經營者的機制,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運用。期權制度也是我國公司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但現行《公司法》第149條明確規定,除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之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這已成為我國公司推行期權制度的法律障礙。為與國際慣例接軌,滿足實際需要,《公司法》修改時應對上述條文進行調整,允許公司在為實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情況下回購本公司股份。

  9.解散、清算現行《公司法》只是規定了公司強制解散的幾種情形,清算程序簡單,權責不清,需要補充規定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及效力,明確清算的主體、清算中公司的地位、清算組的地位、清算的規則、公示催告的后果等。

  四、股東權益保護

  1. 完善股東代位訴訟制度 股東代位訴訟權利,是在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不法損害公司利益時,如果公司怠于追究上述董事、監事、經理的責任,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能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為更好保護股東權益,有必要予以完善。

  2. 建立股東民事索賠機制 當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在法律上得不到必要的救濟,這是我國現行《公司法》在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的一大缺陷。新《公司法》應考慮建立投資者民事索賠機制。

  3. 規范關聯交易限制關聯交易,增設大股東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和其它小股東利益的救濟規定。加強對公司非理性行為的規范,如母子公司間的擔保和其它關聯擔保。

  4. 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確保公司經營者謀求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新《公司法》應建立經營者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5. 取消強制性稅后提取公益金的規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在稅后利潤中提取5-10%作為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否則處以罰款(第第4頁177、180、216條)。這一規定不符合公司法理;與國際通行的公司法律和會計制度相悖,難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從稅負角度,增加了繳納所得稅的基數,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修改時對此也應予以考慮。

  6.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加強公司財務會計的監督管理,賦予監事聘用外部審計的權利。

  五、債權人權益保護

  1.公示制度為維護交易安全,應進一步改進公司公示制度,包括證券市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公司債權人和投資者的知情權。

  2.法人人格否認鑒于實踐中一些股東尤其是控制股東運用“草船借箭”、“借尸還魂”、“堅壁清野”、“瞞天過海”等陰謀詭計,濫用法人資格、欺詐坑害債權人的情形比比皆是,立法者應在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指引下,大膽導入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之例外:“當股東為回避其法定或約定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其與公司在財產、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在該特定案件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責令有過錯的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3.公司終止后的民事責任依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法律規定,公司必須先清理后方可申請注銷。但在實踐中申請注銷在先、清算在后的現像是十分常見的,這極易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未按法律規定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行為人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建議《公司法》修改時將現有的有關司法解釋吸收進來,不妨規定在公司資本未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時,應認定該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在公司終止時由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資本雖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但未達到其申報的注冊資本時,由股東對注冊資本與實際出資之間的差額承擔責任;在股東抽逃出資的情況下,應令抽逃出資者在所抽逃的資金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的論文5

  撰寫畢業論文是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社會實踐環節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學生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實際問題的嘗試。從事電大法學教育多年來,我經歷過了撰寫論文的酸甜苦辣,也屢次目睹電大學生在面對畢業論文寫作時因缺乏系統的課堂授課和平時訓練而表現出的擔心與無助。針對歷屆電大開放教育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寫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提出自己的一點粗淺的看法。

  1掌握畢業論文的寫作特點

  畢業論文實際上是作者思想觀點的表達,它要求作者要把有關的思維推理過程表現出來,并且要有足夠的論證和論述支持作者所做出的結論。這個思想的過程要為人們所知,必須要以文字的形式表達出來,于是就形成了論文。社會的進步與創新,離不開人們思想的交流,智慧者的思想可以開啟無數蒙昧的頭腦,反之,受到啟發的頭腦又會擦出智慧的火花,這就使得創造性的思想不斷深入,人們對自然和社會的看法才更加完善科學。因此,古今中外的哲人們,無不將自己對世界的看法和觀點寫成文章,公開發表,彼此交流。

  畢業論文是學生在完成規定學科的學習后,將所學理論知識與實際應用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一種形式,畢業論文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1觀點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畢業論文觀點獨特,不人云亦云。它是文章的生命力。否則,即使再有華麗的辭藻,再引經據典、旁征博引,也是徒有其表,沒有價值。

  學術語言文言化的復古傾向--一個值得關注的語言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淺析“教學學術”視角下大學教師教學責任意識剖析傳播學術中的“歐洲中心主義”——亞洲中從Ontology的譯名之爭看哲學術語的翻譯原則試論新聞學學術規范研究的依據與路徑論析大學教師教學與科研的學術責任中學的學術:一個亟待關注的話題試論學術嬗變中的教育創新環境法學的學術特色與貢獻

  一般是在總結前人所積累的'思想基礎上,深入分析、歸納、探索、創新所產生的對客觀世界的認識,畢業論文雖是學生的習作,并非公開出版發表的作品,但既然是帶有學術性的議論文,也應有如此要求。

  1.2論點及論據應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法性

  我們不反對提出新觀點,相反,我們鼓勵學生大膽探索、勇于研究,敢于向現有觀點和理論提出挑戰。但是這一切要建立在科學合法的基礎上。一個觀點的提出不是主觀臆想的結果,而應是作者勤于觀察、分析。在占有充分翔實的資料基礎上加以創新得出的,同時論點論據不應和我國的基本法律理論和觀點相違背。

  1.3論證過程應富有邏輯性和表現性

  一個新觀點的推出往往要有前人的研究成果、觀點和相關資料做基礎,同時還要有細致的推理和嚴密的論證,這樣才能夠以理服人。同時,一篇好的文章還應有好的表現力,論文是思想的表露,寫出來是讓別人看、進行交流的,因此,在結構的組合、語言的運用方面應力求合理、清晰,做到深入淺出,明白易懂。

  2畢業論文的寫作規律

  畢業論文的寫作與其他任何事物一樣,同樣有規律可循。幫助學生掌握了這個規律,可使學生克服對論文寫作的畏難情緒,樹立信心,學有所成。

  2.1論文在寫作之前要有一個積累知識和材料的過程

  古人說:“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不讀先王之書,不知學問之大也”。我們在選擇論文的素材、組織論文的內容、確定論文的觀點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資料,在對相關問題做了透徹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會產生諸多的感慨和體會,這就是我們產生新思想、新觀點的契機。

  作為電大開放教育學生,在寫作畢業論文時,不一定非要求你占有多少資料,產生的觀點也不一定得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但除了平時的學習積累外,起碼應該先讀幾本書,進行一下論文檢索,了解有關問題的一些最新研究動態,然后再動筆,這樣才有東西可寫,也有東西想寫,寫作效果就會好得多。

  2.2應了解和掌握論文論證方法

  對普通議論文的寫作在中學和大學語文課程中都有講授,但是學術論文尤其是法學論文的論證方法還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時論述不同類型問題的論文有不同的論證方法。比如側重學理研究的論文多運用歸納法,即通過眾多有說服力的實例、論據推導出主要的觀點和結論。這種方法在論證時需要對所引用的實例和數據進行分析,要引經據典,尋找充分的理論、名家學說作依據,有時還要對不同學術觀點進行比較探討;不但涉及中國的理論。還要有外國的理論,既有目前的理論觀點有時還要展現古代近代現代法制發展的歷史,有豐富的理論和史料作支撐,這樣寫出來的東西才具有學術上的價值。這種論證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觀點的提出或基礎性、前沿性的研究領域。

  而側重實際問題研究的論文多用演繹法,即從大的、正確的前提出發來論證具體問題是否正確。如對某條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應用。或是對某個社會現象、具體法律個案的操作進行評價分析等,用這種方法進行論證應注重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法理解釋和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去尋找依據,所引用的論據最終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為基準,這樣寫出的文章才有說服力。

  2.3應了解和掌握論文選題和表現方面的技巧

  科技期刊在選題策劃實踐中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中美會計學博士學位論文選題的比較研究基于JSP的畢業設計選題系統的設計與實現法學論文格式、選題、提綱及寫作技巧淺談中學地理研究性學習如何科學選題《高級英語》畢業選題論文(共3篇)簡論從選題看紀錄片如何記錄河南關于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探討在寫作護理論文選題時的原則試論心理健康教育課選題

  時大小一定要適當。如果題目過大,操作起來內容面太寬就難以把握住中心;論文題目過小,又展不開論述,不成其為文章。如何選擇適當的論文標題,如何通過材料的堆砌較好地表達自己的觀點,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規律可循。比如在選題方面,一篇論文的標題是其內容的表現與縮影,代表著論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圍繞著標題展開論述,因此標題本身的選擇首先必須簡練凝重、含義深遠,有標新立異的感覺,讓人有想進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論文題目不要太大,否則就使得文章的寫作難度加大。

  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現主題,這方面也有規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編排結構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應做到銜接合理,首尾呼應:由表及里,由淺入深,娓娓到來。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實,信息量大,但夠用即可,切忌過濫;語言運用應自然無華,切忌裝腔作勢。故弄玄虛。

  3畢業論文的寫作要求

  文章是作者智慧的結晶,新穎的觀點,獨特的見解,是文章的生命力之所在。此外,好的論文還應具有好的表現形式·一篇結構嚴謹、形式規范的論文,能夠充分反映文章的學術精神和內在要求,反之,即使觀點再獨特、新穎,論據再豐富,如果表現形式欠缺,也會使文章的質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從目前法學研究領域的普遍情況來看,一篇內容、形式具佳的學術性論文基本上應符合以下規格:

  3.1起點高,觀點不陳舊

  從高標準的論文要求來看,其論點的提出應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要達到一定的學術規格,比如當前法學界關于物權方面的立法到底稱為“物權法”還是“財產法”的爭論各方的觀點。對我們初學寫作的學生來說,不要求你非得“填補空白”或“一鳴驚人”,但起碼應提出自己獨到的見解。目前我國的法學學術研究已達到相當的層次和規模,專業書籍和論文的數量品種大大增加,技術檢索也變得簡單容易了許多,我們盡可以汲取他人的營養,豐富自己的知識,但切不可只將他人的觀點羅列一二,進行簡單的重復論證,更不能將他人的觀點竊為己有。

  3.2要有充分的理論作為論證的依據

  作者在論證自己的觀點時,除了自身調查、觀察、實驗等收集到的材料外,還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廣泛接受的理論作依據·這一點很重要。作為研究性的論文需要引經據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論支持、驗證我們的觀點,有時還需要以前人的理論觀點作為我們分析評判的對象來確立、推導出我們新的觀點。

  3.3論證合乎邏輯,用語簡明規范

  論證的宗旨在于證明自己的觀點并讓別人信服。因此理要說清楚。論據必須充分,而且所有的論證必須圍繞論點展開,不能偏離主題。同時,詞語表達不可太生癖枯澀,應通俗規范,盡可能形象生動,使人喜聞樂見。

  3.4應有必要的注釋

  對于論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論觀點和參考文獻,必須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釋,以注明材料的來源或對所引述的觀點作進一步的解釋,這不僅能表明文章的理論功底,同時也是對原作者智力勞動成果的一種尊敬。首先,文章的注釋能從一個方面反映作品的學術規格,能反映出你主要參考了哪些已有的成果,你的觀點是對哪些理論觀點的繼承和發展,從而幫助人們對論文做出正確的評價。其次。注釋有助于讀者進一步查找原文。了解問題的來龍去脈,加深對有關問題的了解和認識。第三、注釋本身也反映了作者對前人或同行勞動成果的態度問題。由此可見,在論文中較多地引用他人的觀點并加以注釋,并不表明我們水平低,相反,更能說明我們的學術積累和謙遜、求實、高雅的學風。

法律的論文6

  一、民辦高校合同管理的含義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辦高校合同是指民辦高校以法人身份做為合同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進行經濟往來過程中,所簽訂、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民辦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民辦高校依法依規對合同及相關協議的起草、簽訂、履行以及出現違約等情況時進行妥善處理以此保護民辦高校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而實施的一整套管理活動的總稱。

  二、民辦高校合同管理的主要類型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大量種類繁多的合同,但較為集中的有以下四類合同:第一類采購合同。主要是各類教學用具、實驗設備、辦公用品等的采購合同。第二類科研合同。民辦高校的科研合同主要以橫向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作合同、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為主。第三類教育教學類合同。實習協議、與國外高校合作辦學協議、交換生協議等。第四類后勤服務類合同。這類合同中既有如工程或裝飾裝修合同,也有餐飲承包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物業合同等各類服務合同。再有一類就是教師聘用合同,但這類合同在實踐已將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已進行了規避,版本多次修改較為成熟,并且民辦高校被聘用教師與學校之間能進行協商的余地較小,因此,這類合同在本文中不作討論。

  三、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風險意識差、合同標的物經辦人與合同實際簽訂人不一致

  在民辦高校的運行中,合同相關經辦人員對可以面臨的風險缺乏認知,法律意識普遍淡漠,又加之民辦高校部門設置和職權的劃分較國有高校多變靈活,也易產生糾紛。例如,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部分民辦高校規定學校主要物品的采購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對合同標的物進行商談,但在采購合同的簽訂時,則由物品的具體申購部門來簽訂合同、報帳。此種規定一方面保證了物品采購的規范統一,但對申購部門來講,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被動承受者,很少去考慮可能面臨的法律,更談不到主動防范了。

  (二)學校無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執行不嚴格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民辦高校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本行業或領域、以及辦學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業或領域,法務部門或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發布,供民辦高校內部各部門在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的合同文本。實踐證明,按照民辦高校合同示范文本來簽訂合同,既可以很好防范合同管理風險,也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部分民辦高校或者沒有適于本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雖然有示范文本卻怕麻煩直接交給合同的相對方填寫,原有條款變動隨意;或者民辦高校工作人員以對方出價低、對方要求按他們的版本執行等理由,不按校方范本執行。這此都將給合同管理帶來很大困難,既影響合同管理,又容易導致合同糾紛。

  (三)合同審核批準過程不規范、不高效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都應當嚴格依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合同的條款盡可能進行詳細的約定。有的民辦高校內部沒有合同審核部門,有的部分民辦高校在內部合同管理過程中,合同的主辦部門及相關人員對合同條款不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就直接轉給合同審核人員;有的由于合同審核人員不了解合同對方的具體情況,或相關的法律知識不足,從而在審核中無法及時發現不當的內容和條款;或有的民辦高校合同審核人員確實提出了相關的合同修改意見,但因種種原因,合同的主辦部門及相關人員不能及時糾正這些不足,造成合同遲遲不能簽訂,造成合同審核批準過程不規范,不高效。

  (四)合同履行過程監控缺位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實現合同目的的過程。依法簽訂的合同即為有效,應得到合同雙方的全面執行。而部分民辦高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能按照相關條款進行,例如不按合同規定進行物品的驗收,不按合同規定履行質保條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多以口頭方式隨意變更合同內容,事后又不能以書面方式加以確認,為合同糾紛的發生留下風險。同時多數民辦高校對合同簽訂過程較為注重,但卻沒有合同履行監督問責制,對合同執行情況、執行程度缺乏掌控,在合同糾紛產生時,民辦高校往往處于被動應訴的地位。

  (五)合同糾紛解決方式不規范

  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時,因擔心糾紛可能對其社會聲譽造成不好影響,進而影響到招生等一系列的事情,民辦高校普遍會采取交為積極的態度加以應對。但在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上民辦高校則并不規范。其中民辦高校運用法律思維少,動用“關系”思維多;主動運用訴訟維權少,被動應訴答辯多。在應訴過程中,部分民辦高校缺少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時,合同相關經辦部門的原始材料準備不及時或不全面,又最終會對案件的判決造成不利影響。

  四、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只能想辦法減少風險,并對風險進行防范與管控。合同風險防范和管控是一個整體工程,既需要強化風險意識,還需要從制度、管理過程等多方面入手,防范風險的發生和降低風險造成的損失。

  (一)加強合同經辦人員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

  加強合同經辦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的質量。因此要重視合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強對各類合同經辦人員合同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改變他們的模糊認識,增強法治觀念和風險防范意識。其次,是根據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有計劃的安排民辦高校合同經辦人員進行合同法相關知識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專業培訓。通過培訓使民辦高校合同經辦人掌握合同訂立與管理的一般規律,促使民辦高校合同經辦人員業務水平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

  (二)加強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實踐證明,合同示范文本的運用可以很好的防范風險。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時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合法合規。合同示范文本內容應當符合各項法律法規,特別是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法律法規未作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以及教育行業慣例。其次,防范風險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目的就在于防范風險。同時,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分配,在防范學校合同風險的前提下,確保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以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過于強調學校的利益,造成合同對方抵制,而影響相關工作進展。第三相對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民辦高校合同經辦部門參照使用;在學校允許的范圍內,經辦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三)加強合同簽訂前的審核工作

  合同訂立前,各部門要按照審核程序嚴格規范進行。合同簽訂部門要嚴格對合同相對人的資質、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合同標的,和數量,價款和酬金,付款的時間與方式,進行審查;同時還應注意合同內容在邏輯上應保證前后一致,合同文字的規范、準確,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語言。合同的管理部門要對質保金的收取與退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嚴格把關。對于金額具大,事項重要的合同及合同類文件由學校主領導會同學校法律專業主管領導進行商討,并將相關意見作為是否審批的依據。

  (四)加強合同履行過程管理與控制

  合同簽訂只是合同履行的開始,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才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簽訂后,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的履行過程進行管控,及時掌握合同履行進展情況,發現有不能履行情況時,要及時采取解決措施。加強合同動態管理,合同變更時,要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在履約過程中及時發出必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合同履行過程的書信往來予以整理建檔,做為證據加以保存;暢通渠道,建立合同主辦部門上報、合同建檔部門整理的合同履行目錄,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同時,資產財務部門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條款辦理結算手續,把好資金結算關,嚴格控制對外付款,杜絕違反合同進度付款現象的發生,保障學校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如屬相關部門履行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規堞解決合同糾紛,做好合同完結工作

  合同的完結是合同的最后一道程序。加強合同完結過程的管控,重在合同糾紛的解決。民辦高校合同主辦部門以及合同審核部門及人員,在合同簽訂前要對合同條款中的違約條款與糾紛處理條款做適當處理,一旦發生糾紛情形,學校主辦部門要及時準備合同原始材料,為學校爭議解決提供條件支持,同時學校負責法律相關人員應積極做為,按不同情況,及時采取訴訟、仲裁或調解等方式,積極維護民辦高校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避免學校的損失。

法律的論文7

  一、法律不確定性研究的意義

  對于法律不確定性的研究, 在國外正在進行, 而且它的影響已越來越大,這一方面的研究在國內也正在進行, 這個問題是結合我國法律的現代化而進行討論的。這幾年來, 我們在法律的理解和法律性質這一方面也進行了不少的研究,取得不少的成績, 比如, 法律不確定性的范圍、對法律不確定性與成文法的關系、法律不確定性的思想淵源、成文法的發展與演進、法律思想與法律形式等各個方面都有涉及, 但是, 這些成果都是一些總論方面的東西, 需要進一步深人。我國在這方面研究的欠缺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是十分不利的。由于我國的法制建設的時間短, 我們在前一段時間主要是從事法制規則的制定, 在法學研究上主要是法律教材的寫作。而支配這些工作的當然是那些法律確定性的思想,認為法律規則可以達到確定性的結果,從而在整個社會中實現法律的治理。

  只要認真地執行文字上的法律, 就可以有效地實現法治。可以說, 這和當年德國的“概念法學”的思想極其相似。但是,這些思想導致一些不利的東西, 如對法律認識與傳統的脫節、對法官建設的輕視、對法律不確定性的認識不足等方面。這些不足直接導致我國的法律規范執行中困難重重, 實踐中的真實法律規則與文字的法律規則、立法的本意與法律的執行存在巨大的反差。我國的法律解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 如法律解釋背離文義、地方保護主義借法律名義而取得合法性、法律整體性的缺乏、守法意識的薄弱等等。這些問題并不僅僅是法律中某個環節的問題, 而是對法律整體的理解和對法律整體的態度的問題。我們以前對法律不確定性研究關注的比較少。對于法律的不確定性的研究, 在國內尚無系統的研究, 特別是對我國轉型時期的法律制度而言, 這方面的研究尤為重要。我國現在是從原有的計劃經濟轉變到市場經濟, 這種漸近式的轉變是一個史無前例的事業, 其中有許多理論上的問題需要解決。在法律上,我們可以看到, 完善的市場經濟除法律以外, 還有一個自律規則體系, 這兩個體系在整個市場經濟的運作中都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我國的法律中, 原先的計劃經濟是一個公法的體系, 這在列寧的有關社會主義的論述中已經很明白地得到了闡釋。而市場經濟是一個以私法為中心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有效轉型需要一個自律體系的產生和有效地運作。而自律體系的產生卻非一日之功, 需要長期的市場發展和建設。我們的法制建設存在著與傳統、現代和現實三者之間相互脫節的矛盾。這種現象需要我們在理論上來加以解決。法律的不確定性的研究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來和進行研究的。

  二、法律不確定性的內容

  法律是社會成員行為的規范、行動的準則, 法律觀念和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法律的應有屬性, 不斷地尋求精確化的表現方式和結論是法律發展的目標。但同時, 我們也應看到, 在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中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 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法律需要通過自身的制度安排來克服諸多的不確定因素。法律的不確定性有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是一種文字的組合, 而法律用語是在日常用語的基礎上進行精確化而形成的, 但無論怎樣用定義的方法來精確, 語言所具有的歧義性、不確定性、多義性都是語言本身所無法克服的, 而作為法律也同樣帶有這些問題, 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是通過法律原則、法律體系的整體性, 在法律解釋中克服由于法律語言本身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法官的公正性、獨立性、無利益性、專業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產生的, 法官若沒有這些性質, 法律的作用和法律解釋很難有效地存在和進行。二是我國社會轉型中所具有的`不確定性。法律是一種上層建筑, 必然會對經濟基礎有所反映。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 是一個史無前例的事業, 改革中有很多的理論和實踐的問題。改革的過程會有很多的爭論和討論, 這些必然會對行為規則產生影響, 而作為行為規則總體的法律必然也會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這是我們的漸近式改革必然具有的結果。

  另外, 許多市場法律的有效運作是需要相應的市場, 也就是相應的市場自律規則的支撐, 而我們的改革是先有法律, 而后再墻育市場, 市場的自律規則經常是不完善的, 甚至是沒有這一方面的規則, 市場中經濟主體的法律人格也不完全, 在這種情況下, 法律的有效執行是很成問題的。從我們已有的經濟法律的執行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這一方面的法律不確定。川這一方面法律不確定性的克服需要重視市場本身的培育,規范市場主體, 在有效的市場環境內來克服法律的不確定性, 這一方面的工作是一個長期的任務。三是我們學習西方法律及其思想中在的問題所導致的法律的不確定性。這和我們現代化的歷程太短有關。也只是在近幾年, 特別是在90 年代, 我們才大規模地翻譯西方的法學名著, 縱觀我們的法律學習史, 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特別是對于現代法律。現代法律與西方文明密切相關, 它的淵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希臘、羅馬文明及希伯來文明時期。而且自近代以來, 西方的法律思想極其活躍, 我們對這一方面的認識不是多了, 而是少了。這對我們理解現代法律是極為不利的。由于我們對西方法律思想的了解不足, 我們在法律中存在著引進法律形式, 而在法律思想上卻是傳統的法律思想和傳統的人治思想。

  這也導致了我國法律中的不確定性。四是我國法律傳統思想中的不確定因素。在我國的法律現代化過程中, 特別是近代, 我們是以一種全面否定中華法系的態度來對待我們的法律傳統。認為我們的傳統與現代法律之間格格不人, 我們是在全面否定中華法系中接受大陸法的思想。但是, 我們也應看到,學習的過程是依賴于一定的知識背景,而這種知識背景在相當大程度上也改變著外來的知識, 也就是說, 學習的過程也是一種本土化的過程, 傳統不發生作用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們忽略了傳統的作用, 以為全面否定就可以拋棄傳統,其實, 傳統正在自覺或是不自覺地發揮作用。我們在法律的制定或是在法律的解釋、執行中常常可以看到傳統思想的影子。傳統思想在我們的法律運作中正在產生著巨大的影響, 這是我們所不能否認的。對于傳統思想與傳統法律思想中的不確定性因素, 回避并不是辦法, 口號式的否定也并不能消除傳統的作用。對傳統的現代闡釋才是惟一的出路。對傳統的改造一方面可以使之成為現代化的基礎, 另一方面可以對導致我國法制建設中的許多問題有一個根本的解決, 如我們對法律的“工具式” 認識、對法官行政化的傾向、法律行政本位等等問題才會得到根本的解決。

  三、法律不確定性的克服與依法治國

法律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 是一種辯證的關系。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門法中, 法律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 但是毫無疑問, 這種關系始終存在。我們引進成文法思想, 即使最早追溯到沈家本時代, 也只有百余年的時間, 這在法律發展史上僅僅是一小段。因此,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 存在著許多矛盾、沖突就不足為怪了。關鍵是我們應如何進行研究和總結, 盡最大的可能來消除這些矛盾和沖突。從法律不確定性的角度進行觀察, 可以看到我國法制中眾多的不確定性因素, 有傳統的、認識上的、也有法律本身的。這些因素是多層次的、多方面的。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導致了我國法律中存在的認識、規則、適用之間的相互脫節的矛盾。對這些問題只有多角度地進行研究和分析才能認識清楚。我國法制的發展也是在對這些問題的逐步解決中不斷取得進展的。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 存在著相當多的法制的不確定性問題, 如何克服這些不確定性、如何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實現法律的確定性是我們法制建設中十分重要的問題。

  我國法律的不確定性, 有三個層次, 一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 即法律的不確定性問題, 二是我們學習西方法律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三是我國法律思想史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和不確定性的因素, 這三個問題在我國的法律研究中都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們注意的是法律規則, 認為法律規則是法律制度的全部, 法律規則本身就可以實現法律的確定性。但是,20 多年的法制建設的歷史告訴我們, 這是不可能實現法律的確定性的, 甚至連法律在社會中的定位都會產生問題。要實現法律的確定性, 這幾個方面的問題都必須解決, 否則, 法律的確定性和法治上的實現都會出現問題。由此, 我們也可以看到, 我國的法治之路中有許多工作需要去做。包括思想上的、制度上的、以及對法律本身的學習等等問題都需要花大力氣去對待。對法律不確定性的認識, 與法律的確定性并不矛盾。法律的不確定性, 通過語言規則這一層次并不能完全解決,需要通過制度、思想這一層次來進行解決。另外, 在市場經濟法律的建設中,對法律的作用和地位的認識也是解決法律不確定性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我們的很多立法都是學習西方的發達市場經濟的經驗, 但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明白, 市場經濟首先是一個自律的體系,

  從亞當· 斯密的自由競爭的作用上來看是排除國家的作用的, 由市場本身來解決問題。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 西方市場自發地產生了整個的市場機制和規則, 在這個基礎上, 才出現現代的許多立法,包括反壟斷法、證券法等, 而這些法律若是離開了市場自身的作用, 它是作用是很難發揮的, 法律即使制定了也很難發揮作用。這也是我國經濟法律不確定性產生的一個原因。同時, 市場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這意味著市場本身的規則的產生也是需要一個過程的, 而在這個過程中, 市場經濟法律的不確定性將長期存在。法律不確定性的克服是我國法制走向確定化的必由之路。只有對法律不確定性因素的克服, 才可以說我國自近代以來對法律的學習有了結果,有了一個自己的對法律的現代認識,依法治國才有一個堅實的思想基礎,依法治國才能真正地實現, 才會在整個社會中實現法治。法治目標的實現就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 我國的法制進程逐步地從低級走向高級, 從幼稚走向成熟, 從外在的走向內生的, 當然, 這個過程可能是個長期、痛苦的過程, 需要我們的努力和智慧。與上個世紀相比, 我們已告別了內J優外患、時代動蕩, 時代給了人們學習、反省的機會。

  我們應該重新反思我們對法律的模糊認識, 尋找一個聯結傳統、現實和現代的良好通道, 唯有如此, 我們的法律建設才能走出困境, 我們的法制與法律思想才會有大的發展, 幼稚的法律才會成長。我們應重新將這三者統一起來, 用一種動態的眼光來對待法律的發展, 才能使我們的法律的學習有一個新的成果。只有在這個基礎上, 依法治國才有可能。

法律的論文8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相對獨立的教育法制體系已初步形成,但還不完善。現今大學生與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方面讓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國法治的強化使教育工作正面臨著新挑戰;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識的提高。要實現教育法治,法律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至關重要。

  一、大學生應享有的權利

  1.大學生作為公民,應享有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權、受教育權、財產權、人格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其中人格權又具體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由權等。

  2.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分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女大學生享有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學校和有關部門應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保障大學生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還應當根據女大學生的生理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4.未成年的大學生應享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所有權利,得到來自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的保護。

  5.大學生也應享有教師應盡義務的權利,在我國《教師法》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中規定:“(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二、大學生容易受侵害的權利

  由于一些高校管理欠缺應有的規范,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現象屢有發生。大學生容易受侵害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其他方面教育的權利。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承認并保護的權利。

  現今,教育在人的成長和發展上的影響非常重要。高校有權利對學生進行管理;高校也有權利制定校規校紀并對學生行使處分,但不能違背國家法律的,更不能侵害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要注意合法性和適度性。高校自定的管理制度應當規范,且不得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很多學校都有“考試作弊,開除學籍”的規定,但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也違反了我國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的規定。因為學校對學生處罰的依據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的學生考試違紀處分細則,這些規章規定均不是法律法規,而在我國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學校具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法律認可的職權。

  2.大學生的財產權。大學生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財產權。但有些高校擅自動用學生的獎助學金以謀取利益,侵犯了學生對其財產的處分權;也有些高校私自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學生生活用品的價格;甚至還有高校在對學生的處罰條款中設立罰款項目,把“依法”治校變成了“以罰”治校,這嚴重地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且法律規定嚴重不符。

  3.大學生的擇業權、就業權。就業率是反映高等學校組織管理、教育教學等各方面辦學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高校可根據該校就業率控制其專業總數,進行專業結構調整。但人們習慣于將就業率作為評價高校的重要指標,促使就業率高的.高校成為了聲譽好的高校,從而提高了名氣、帶動了生源。

  有的高校拒絕為簽訂就業協議后違約的學生辦理相關手續并施加壓力,以提高學校的就業率,維護學校的聲譽,甚至還有頻頻發生的導致高校公信力大打折扣的“被就業”,這都對學生的擇業權、就業權有意無意的進行了侵害。

  大學生的擇業權和就業權應當歸于自己,學校不能侵犯,簽約或違約是大學生自己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

  4.大學生的人身權利。由于我國高校開放辦學,大學生的社會活動也越來越多,打架斗毆案件、害案件、綁架殺人案件等時有發生,不僅擾亂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嚴重地侵犯了受害大學生的人身權利,極大地損害了受害大學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甚至是在精神上的損害。

  5.大學生的勞動力和成果。有些高校老師為了個人的利益,硬性要求學生一起或獨自完成老師自己的“私活”;還有的高校老師盡快評職稱,而抄襲學生的文章、冒名侵占學生的科研成果,甚至推遲學生的畢業時間以更多的占有。這些都使大學生的勞動力和成果被侵占。

  三、完善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

  面對屢屢發生的大學生權利的受侵行為,大學生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該如何完善,已成為教育法治一個待解決的問題。大致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大學生權利進行法律保護:

  (一)充分樹立尊重大學生權利的意識

  我國傳統的教育很少注意到學生的身心發展要求,主要是按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其進行培養。較少的將學生當作是獨立的個體和法律關系的主體,只將其看作是受教育的對象,并強調其應盡的義務,從而忽視了其應享有的權利。

  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也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大學生并不是被動地接受教育,教師的教育權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而被確認的帶有義務性的職務上的權利。學校教育必須改變傳統的觀念和行為方式,充分樹立尊重學生權利的意識。

  (二)逐步建立保護大學生權利的程序制度

  大學生是否享受了教育權是衡量大學生受教育權是否實現的標準。大學生的權利主要以法定的權利和實在的權利兩種形式存在,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的前提是法定的權利;其實際享有的權利是實在的權利。

  有些學校的內部管理在對學生的權利及義務的實施上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細則,欠缺應有的規范。法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過正當的程序,否則學校的各項管理就難以得到保障。我國高校對于學生的獎勵與懲罰都有實體性的規定,但有的高校僅僅是依照慣例對學生進行獎懲,而很少有關于獎懲的程序規定,甚至因為監督力度不夠,并未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由于某些高校在慣例活動中對程序不重視,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事件時有發生,雖然能夠通過司法訴訟得到救濟,但事后救濟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是及其有限的。一個完整的救濟體系還應當包括事前和事中的救濟。如果高校能夠依照合法的程序約束教育管理行為,避免教育與管理的無序和隨意性,將權利的侵害有效遏制或及時地在學校內解決,而不是待問題出現后再通過訴訟程序去救濟,學生的權利將會得到更好的維護,也有利于推進學校教育法制化的進程。

  (三)盡快完善大學生權利的救濟制度

  權利的救濟主要可以通過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種途徑。受教育權利受侵害案件常常只能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致使財產受到損失為由,轉為民事索賠案,這使公民受教育權被侵害案件既不符合行政訟訴的要求,又與民事訟訴有不同,因而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時常得不到法律保護。

  高校是事業法人單位,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可行使行政職權、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但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應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

  從加強國家法治建設的角度考慮,我們必須突破陳舊觀念的束縛,樹立尊重大學生權利的意識,重視大學生的權利保護,建立保護大學生權利的程序制度,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以完善大學生權利的救濟制度,使教育法治能夠真正的落到實處。

法律的論文9

  在文檔里添加此頁之時,手指按下鍵盤,而心里卻有些酸楚,這意味著我三年的研究生生涯在一個月之后即將結束。選擇這條路之后,經常在耳邊會聽到各種聲音,但是我自己始終認為自己是正確的。

  不管在別人眼里怎么樣,而我始終是我,是不一樣的顏色。在這三年里,我特別感謝我的導師趙利教授。她在各個方面都深深地影響著我,經常把我們叫到辦公室教導我們要多讀書,并且讀好書,還要求我們養成寫讀書筆記的好習慣。在研究生的每個階段,趙利老師都告誡我們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成績是其次,關鍵是提高自己個人的內在素養、學術水平,既然“過五關、斬六將”地考入研究生的大門,就應該潛心治學、勤于鉆研,不要荒廢了這三年的青春年華。我的導師不僅在學習上深深地影響著我,在其他方面也在潛移默化中教會我很多,包括在上課、校內開會、校外聽講座、與法院的交流會等大小活動中,我的導師都以身作則教會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讓我學會了作為女人應當具有治學的嚴謹、開闊的心胸、慈祥的心境、甜美的微笑、善良的柔美。對于本篇文章,我的導師也傾注了很多心血,從研一就開始告訴我開始準備自己論文的選題,對于我的文章選題的最終定奪也與我做了多次探討才選定題材,在論文撰寫過程中,趙老師多次給我修改,從大的理論框架到小的標點符號都給了我很多寶貴的指導意見。

  我還要感謝趙麗莉老師,因為我的導師對于治學相當嚴謹,在用她本專業的豐富知識以及多年的論文指導經驗的多次斟酌之后,她認為文章在知識產權領域也不能出錯,就幫我找到趙麗莉老師。趙麗莉老師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有一個相當深邃的研究境界,知識產權法領域知識淵博,我多次將我的文章發給趙麗莉老師,趙老師都不厭其煩地以一個學者純凈的專注于學術的治學態度幫我一遍一遍地修改,有時一大早醒來看見趙老師半夜給我發來郵件,瞬間讓我自慚形穢,心中充滿感激。

  還要感謝咱們法學院里其他所有的老師,在上課、開題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事情上都給予了我很多幫助,記得有一次我缺錢,正好碰到李瑞生老師,李瑞生老師當時并不知道我的名字也不知道我的班級,只知道是自己的'學生,就慷慨地借給我兩百元錢,幫我解了燃眉之急,我非常感激,一個星期以后我還給他時特意帶了一瓶酸奶,而李老師堅決不收。也許這就是老師對學生就像是對自己的孩子一樣的慈愛。鑒于篇幅,我在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但在我心中,永遠不會忘記所有老師的恩情,不管是鼓勵還是批評,都是為我們好,都是愛我們的。我想說,老師,您永遠是我尊敬的老師。同時,也感謝我親愛的同學們,在我的論文撰寫過程中你們幫我作了大量工作。

  當然,最感謝愛我疼我的父母,你們給了我一切,我愛你們。在行文之末,對我的未來作以展望。“自己選的路就算跪著也要走下去”,這是一直支持我勇往直前的精神支柱,對于這三年的告別也是我人生另一個階段的開始,前路有色彩絢爛的玫瑰,同樣有咄咄逼人的荊棘,不管是艱難險阻還是一馬平川,我將不畏艱險、拼搏進取,迎接不可預知的挑戰。當然也不會忘記偶爾停下腳步欣賞路邊的美景,讓自己的生活積極健康、豐富多彩。

法律的論文10

  數據匿名化在計算機科學領域是方興未艾的熱門話題。自1997年美國學者Samarati和Sweeney提出k-anonymity匿名模型后,目前已發展出許多成熟的技術解決方案。相比于技術領域的長足進步,法律領域對于匿名化的關注才剛剛開始(就國內研究看,通過中國知網查詢“數據匿名”、“匿名化”,大量文獻集中在計算機科學、通信科學領域,法學領域文獻寥寥)。但隨著全球個人數據保護立法制度的不斷完善,關于數據匿名化的法律規范正逐步浮現。

  特別是在大數據浪潮的推動下,數據挖掘、數據共享(交易)、數據開放對于匿名化的需求越來越高,有關法律規范問題亟待澄清。本文從法律視角出發,對數據匿名化的法律規范問題予以系統分析。

  1 數據匿名化的概念如果從法律視角理解匿名化,則需要從個人數據保護法中的個人數據概念入手。一個基本的法律前提是:個人數據保護法規范個人數據的收集和處理活動,個人數據經匿名化之后不再適用個人數據保護法。

  1.1 個人數據的概念

  個人數據是個人數據保護法中的核心概念,其界定的關鍵是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數據,包括直接識別與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單憑該數據本身就能夠指向特定個人,例如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間接識別是指將該數據結合其他數據后也能夠關聯到特定個人。例如有關個人的一組常去地點數據,可以通過參考其他數據識別到特定個人。

  1.2 匿名化的提出

  盡管人們在上世紀90年代就提出了匿名化思想,但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真正讓匿名化迅速成為熱點技術。大數據中的大部分數據來源于人和傳感器,包括用戶上網瀏覽記錄、社交網絡上用戶的信息、傳感器數據和監視數據等。從浩瀚的數據寶藏中獲得有價值的信息是各大企業收集數據的主要目的。數據成為企業最有價值的財產和新型商業模式的基石[5]。與此同時,政府數據在促進創新方面所擁有的巨大經濟、社會價值潛能也逐漸被各國所認知,自20xx年起,在美國的引領下掀起了全球開放政府數據運動浪潮,推動以機器可讀、可重復利用方式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

  2 匿名化的法律標準

  如果缺乏其他的數據源,很多數據將保持匿名的狀態。然而在大數據推動之下,有越來越多的數據集產生并公布,機構甚至是普通的個人都可以獲取大量的數據資源。同時,軟件算法和分析學的發展使得數據更易被關聯和聚合,大大增強了人們將非個人數據轉化為個人數據的能力。個人數據匿名化后遭遇有目的.攻擊的情況也更為普遍。20xx年10月, DVD租賃商奈飛公司開展“NetflixPrize”算法競賽。該公司公布了大約來自50萬用戶的一億條租賃記錄,并且公開懸賞一百萬美金,獎勵工程師通過軟件設計來提高其電影推薦系統的精準度。雖然奈飛公司對數據進行了精心的匿名化處理,然而其中部分數據仍然被認出,包括一名化名“無名氏”的同性戀,她因此起訴了奈飛公司。在國內,某知名移動應用由于不注意保護用戶位置大數據,攻擊者可根據三角測量方法推斷出用戶的家庭住址等敏感位置。

  盡管數據匿名化的難度越來越高,但需重申的是:匿名化仍然是重要的數據安全保障措施,在大數據環境下,更應得到廣泛的應用。匿名化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數據匿名化使得豐富的數據資源得以利用,同時也能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和數據。并且各國個人數據保護法對匿名化數據予以了法律適用上的豁免。那么,在法律上認可匿名數據需要考慮的因素是什么?如何確定匿名化的法律標準?

  2.1 部分國家立法或監管機構對于匿名化的標準

  1)美國。對于匿名化數據,法律中還沒有明確細致的標準。但美國《健康保險可轉移及責任法案》(HIPAA)對另一個相似的概念——去身份化(deidentification)作出了界定:“通過處理使得數據不能識別特定個人,或者沒有合理的基礎能夠認為該數據可以被用來識別特定個人。”

  2)日本。日本20xx年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修正案,對于大數據交易做出修正規定。新法案允許企業向第三方出售充分匿名化的數據,但同時提出了相關義務要求:匿名后的數據不能夠與其他信息進行比對、參照,以實現身份識別的功能,且不能復原。

  3)新加坡。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20xx年頒布的《個人數據保護法指定主題咨詢指南》對個人數據的界定以及匿名化也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匿名化是指將個人數據轉化成一種數據,這種數據無論是其本身,還是通過機構已經獲得的或者可能獲得的其他數據一起分析后都不能識別到個人。數據匿名化之后就不適用于個人數據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3 數據匿名化的法律規范

  匿名化數據不受個人數據保護法保護是本文一再重申的觀點。這一觀點主要表達的是:數據經充分匿名化后,數據控制者對于該數據的使用處理不再受個人數據保護法的規范,例如包括知情同意原則、目的限制原則、最小化原則等都不再發揮約束作用。并且由于這些數據切斷了與特定個人的聯系,數據控制者也無需為個人數據權利(如知情權、訪問權、拒絕權、刪除權)的實現提供支撐。然而,享受個人數據保護法的豁免待遇,則需要為此承擔其他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一方面來源于個人數據保護法對于匿名化數據認定的高標準(即通過施加此類義務,實現真正的數據匿名化),另一方面來自于信息安全其他方面的法定要求。我們可以將這些規范分為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

  3.1 事前階段

  1)關于同意。

  開展數據匿名化,數據控制者面臨的第一問題——這是否需要經得用戶的同意。一般情況下,匿名化處理個人數據并不需要征得用戶同意。單純的匿名化,是有助于數據安全的有效手段。在這個階段,征求用戶同意將會十分繁瑣,甚至不可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匿名化沒有透明度方面的要求。相反,如果機構能夠通過隱私政策在事前告知用戶數據可能的匿名化利用,則可以作為最佳市場實踐推薦。例如:無論是手機制造商還是應用開發商在使用用戶位置信息時,應當向用戶明確告知其個人位置信息是如何被使用的,是以個人數據模式使用,還是以匿名化的方式被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機構收集非個人數據,但之后利用某種手段或者技術方式,再次恢復數據的可識別性(re-identification),而這種收集與識別活動并沒有得到用戶知情或者同意,則涉嫌違反個人數據保護法。

  2)隱私風險評估。

  在數據匿名化的初始階段,開展隱私風險評估非常重要。特別是如果數據匿名化的目的是將數據開放給公眾,或者與其他主體進行共享、交易,則可能會產生重新被識別風險。若一旦被識別,即使后續采取補救措施,其影響也是不可逆的。因此要充分結合匿名化標準的三個要素進行充分的評估,包括有動機的攻擊者,其能掌握獲得的其他數據資源,以及可以被利用的去匿名化技術等。根據隱私風險評估的結果,機構可以選擇不同的加密方式和利用方式,以便有針對性地消減隱私暴露風險。

  4 結語

  數據匿名化不能僅僅被看作是脫離于數據保護法之外,避免管制負擔的一種手段。應用它的初衷是降低個人數據泄露的隱私風險。

  采取匿名化措施的企業能夠向用戶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讓用戶知曉其被收集的信息在用于大數據分析時,并沒有使用可識別身份的數據,因此增強用戶對大數據應用的信任和安全感。為保證匿名化更多地發揮安全屏障作用,而不是作為數據濫用的擋箭牌,匿名化利用應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20xx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正式向社會公布。與一審稿相比,草案增加了類似匿名化的規定。例如“第四十一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這里的特殊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于個人數據匿名化利用,特別是匿名化后對外提供(交易)的情形提供了合法性。在此基礎上,建議我國應當加快建立數據匿名化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包括:明確匿名化數據的法律概念和認定標準,強調數據不再具有身份可識別性;引入隱私風險評估機制,鼓勵企業基于個案在內部實施數據匿名化的風險評估,并基于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匿名化策略;利用合同規范、技術保障等多重工具實現數據的真正匿名化;建立數據匿名化的事前、事中、事后規范體系。

法律的論文11

  摘 要:隨著旅游經濟的快速發展,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我國旅游業的整體服務水平較低,消費者對旅游相關法律的了解與認識現狀堪憂,且許多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后,并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都是旅游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的集中體現。要解決旅游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應從政府旅游管理方面、旅行社方面、消費者方面共同著手,從社會全方位角度出發,普及消費者的法律知識。

  關鍵詞: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法律意識

  一、我國旅游消費者基本法律意識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消費者的“知法、懂法”現狀及原因

  我們通過問卷調查消費者對與旅游相關的法律的了解程度來看,高達42%的旅游者并不了解與旅游相關的法律。雖然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普法宣傳不斷,可根據調查結果來看,人們旅游次數多了,但相應的法律意識卻并沒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注:您了解與旅游相關的法律嗎?A非常了解B、基本了解C、了解一些D、不了解)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與我國的普法宣傳不到位不無關系。普法宣傳一般都由社區、基層法院等進行,主要都是由政府為主導進行的,主體比較單一,沒有很好的調動旅行社、消費者協會等進行普法宣傳。

  (二)消費者在權益受侵害時的“用法”現狀及其原因

  曾有網站對消費者維權意識作過調查, 結果顯示: 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63.8%的受調查者選擇“默默忍受”,而同時有近七成的消費者認為維權的成本太高。而旅游產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旅游消費者往往由于旅游時間短暫,主張權利的機會極少。旅游消費者也不愿意過多消耗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經營者屢屢侵害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在調研中也發現,當消費者在旅游中遭到侵權時,僅有很小部分的消費者會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大多都是投訴到旅行社或侵權所在的酒店等單位,而竟有28%的消費者選擇接受這種侵害而不做任何處理。

  (注:當您的正當權益在旅行途中受到旅游服務行業的侵害時,您會采取的措施是?A、向侵害自己權益的旅行社或酒店等服務企業投訴 B、承認受到侵害但不做有效處理 C、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機構審理 D、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E、采取暴力)

  由此可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何其淡薄。當然這也與消費者自身所處的地位和能力以及長期以來的思想觀念有關。通過我們的實地調查分析,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程序復雜,成本過高,訴訟難度過大;消費者通過自身維權經驗或者媒體報道等了解到,即使訴諸法律也未必能得到圓滿的解決,甚至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二、解決旅游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的措施探究

  (一)政府旅游管理方面

  首先,政府部門應利用效果明顯的宣傳方式,其次,應指導其他部門,如社區街道居委會、基層法院、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相關部門定期開展普法宣傳,并在可能的情況下設立法律咨詢站這樣的基層詢問機構。再次,除去社會普法來說,政府也應緊抓在學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從學生時期培養法律意識,開展法律課堂,全面的提升新一代的法律素養。

  (二)旅行社方面

  首先,旅行社可以通過在與消費者簽訂旅游合同的'時候,對合同的條款進行詳盡的解釋,對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和要履行的義務予以告知。其次,旅行社可以采取將與游客旅游相關權利的法律在旅游手冊上進行刊印,旅行社在進行旅游路線宣傳時應當在宣傳冊背面或者專門留出一定的頁面對比較重要的旅游法律條款進行解釋宣傳。再次,在旅行團出發之前或者路途中,運用廣播等形式對消費者進行注意事項告知的同時對重要的與旅游有關的法律常識進行解讀,并且告知游客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的維權途徑和解決方法。

  (三)消費者方面

  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消費者的觀念意識問題,許多消費者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從而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結,為省事采取私了的方式解決。或者干脆自認倒霉,連基本的維權意識都沒有。所以,解決消費者的觀念和思想問題才是關鍵。首先,消費者要樹立“權利意識”,其次,消費者應該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學習與自己的權利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變被動的接受為主動的學習,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變法律知識為武器,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的論文1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認定為主的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畢業論文寫作作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教學計劃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考生學業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綜合檢驗,也是考生在學期間運用所學的知識和習得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行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最后一次重要的訓練。畢業論文寫作對于保證教學質量和保證合格畢業生的培養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論文寫作要求

  1、每位考生必須認真對待

  畢業論文的寫作,應在研究的.基礎上獨立完成論文,培養和堅持優良的學風,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寫出反映本人最高水平的論文。不允許抄襲他人的研究成果,更不允許由別人代作。發現類似的情節,將按照北京市自考辦、北京大學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2、學生應在導師的指導下選擇具有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的論文題目進行研究和寫作。學生可在法學院提供的參考選題范圍中選定論文題目,亦可根據本人的研究旨趣和學術能力經導師同意后選擇自擬的論文題目。

  3、論文應中心突出,層次分明,論述清楚,結構嚴謹,文字流暢,材料豐富,證據可靠;字跡和標點符號清楚、工整、正確。

  4、論文中所用引文、數據,必須注明出處,包括:被引用的文章、著作的作者姓名、書或文章名、出版社或刊物名稱、期號、出版日期、頁碼。嚴禁抄襲剽竊!

  5、論文字數:8000字左右。

  6、提交的論文必須按照規范格式打印裝訂。

  二、論文裝訂要求

  (一)論文裝訂版式

  1、字體:宋體;

  2、字號:小4號字;

  3、打印:用A4紙打印。

  (二)論文裝訂順序(按以下序列裝訂成冊)

  1、封皮(淺藍色);

  2、《北京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論文審定表》;

  3、《放棄申請學士學位申請》:用專業課程學分代替外語課程的考生,不得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該類考生必須填寫此申請并親自簽名確認;

  4、論文原創聲明;

  5、內容摘要及關鍵字:內容摘要要求在300字左右,應簡要說明本論文的目的、內容、方法、成果和結論。語言力求精煉、準確。在本頁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關鍵詞(一般3-5個);

  6、目錄:目錄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目錄應當標有頁碼,且最少具體到二級目錄(可以根據情況具體到三級或四級目錄)。

  7、序言:內容應包括本課題對學術發展、經濟建設、社會進步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述評,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論文運用的主要理論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論文結構等。(從序言起重新編頁)

  8、正文:論文主體。

  注意:一般一級標題為“一”、“二”、“三”……,二級標題為“(一)”、“(二)”、“(三)”……,三級標題為“1”、“2”、“3”……,四級標題為“(1)”、“(2)”、“(3)”……。有括號的標題不要出現頓號。

  9、結語:論文結論要明確、精煉、完整、準確,突出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應嚴格區分本人研究成果與他人科研成果的界限。

  10、參考文獻: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外文用原文,不必譯成中文。

  文獻是期刊時,一般書寫格式為: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號、期數。

  文獻是圖書時,一般書寫格式為: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月、版次。

  注意:參考文獻不同于腳注。注釋可采用腳注或尾注的方式(通常采用腳注的方式),按照本學科國內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參考、借用的資料數據出處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觀點,嚴禁抄襲剽竊。

  11、致謝、后記或說明等;

  12、封底。

  昨日從省自考辦獲悉,我省20xx年上半年自考畢業證書申辦時間已經敲定,時間為6月20日至30日,若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畢業手續,將不再補辦。

  江西省教育部門充分發揮自學考試優勢,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拓寬自學考試功能,為實現江西全面小康和在中部地區崛起培養職業型、技能性和復合型人才。

  近年來,江西省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國內外100多家知名企業前來落戶。特別是在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崛起的進程中,對職業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加大。

  為此,江西省自學考試部門,充分發揮自學考試開放性、自主性、效益性的特點,不斷拓寬非學歷自學考試專業范圍,開設各類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在原有的計算機和英語等級考試的基礎上,根據社會需求,增設了調查分析師、中國物流職業經理資格、中國餐飲職業經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崗位、中國市場營銷資格、機械工程師資格等職業資格證考試。以上職業資格證考試廣受社會歡迎,報考人數逐年增長。

  此外,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的設置也更傾向于職業型、應用型。為滿足江西工業化建設過程中的人才急需,從20xx年上半年開始,江西省學歷教育自學考試開設了92個專業。其中,機械制造及自動化、應用電子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藥學、物流管理等這些新增的應用型、技能性熱門專業,吸引了大批社會考生。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全省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總人數為9.7萬人,比去年同期增長10%。

  江西省自學考試在增設專業的同時,還在拓寬生源上下功夫。為吸引更多的農村和邊遠地區的社會成員參加自學考試,降低考生食宿行等考試成本,江西省今年一改過去考場設在設區市政府所在地的做法,將在人口40萬以上的縣(市、區)或考生人數在 500名以上的縣(市、區)設立考點。增設縣級考點51個,考點覆蓋率達53%。

  同時,江西省自考辦主動與省內高職高專、電大和中等職業學校合作,推動自學考試與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溝通與銜接,組織學有余力的在籍學生參加社會急需的實用性、技能性專業的學歷自學考試和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據統計,全省已有32所高校開展了自學考試本科段教育助學,有近5萬在校學生參加自考專升本教育助學活動。

法律的論文13

  一、被害人刑事訴訟權利概述

  我國在1979年通過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賦予了被害人一定的基本訴訟權利,將部分罪行較為輕微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妨害婚姻家庭等犯罪列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將被害人列為訴訟參與人,有權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提起自訴,還賦予了參與庭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刑事申訴等權利。

  但未有完全賦予被害人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參加訴訟活動,對刑事案件的訴訟進展程度,被害人缺乏了解的途徑,對訴訟結果也缺乏表達意見的渠道,訴訟權利仍有很大的局限性。為此,在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作了較大的修改,最為顯著的是對當事人的范圍作了新的界定,明確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首次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

  在審判程序中,規定被害人有權委訴訟托代理人,有權陳述犯罪事實,向被害人發問,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等。

  在審判監督程序,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和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利,等等。

  雖然,刑事案件的控訴權還是牢牢掌握在公訴機關手中的,但同期修訂的刑法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訴法對自訴案件的范圍都有了擴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對公訴的補充作用,使刑事被害人的保障不再停留在字面上,對被害人的訴訟權益起到實際的保障。以上可見,我國當前對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和地位的立法,是基本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發展潮流,基本符合我國國情的。

  二、當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對被害人權利保障存在的缺陷

  (一)犯罪被害人對刑事案件的知情權缺乏保障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人口流動性大,要查找被害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被害人對犯罪案件的破案、起訴、審判一無所知。

  (二)刑事犯罪被害人對刑事訴訟結果的'影響力過小

  目前,在辦理公訴案件過程中,公、檢、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接觸被害人,主要目的在于向被害人了解、復核案情,把被害人當作普通的證人而不是當事人,被害人也僅僅發揮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作用。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主動聽取被害人意見沒有形成一項根本的訴訟制度,就算是較能體現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不起訴制度,被害人的意志只能在不起訴后的申訴、自訴環節中體現 ,在其他諸如立案后的撤案、緩刑量刑、無罪判決等不能伸張被害人懲罰犯罪行為人意志的訴訟結果中,更沒有給被害人表達意見、施加影響力的空間。

  (三)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獲得賠償缺乏保障

  主要體現在國家補償制度的缺位。關于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的理論依據,學界一直有國家責任說、社會契約說、公共福利說、命運說、社會保險說、公共援助說、訴訟參與說等等。 基于對此理論爭議,雖然已有很多學者對我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構建作了闡述,但立法機關一直未付諸行動,使得最關乎被害人切身利益的補償一直處于空白。在國家壟斷了處理加害人與被害人矛盾的權力之后,處理得當則好,如果處理不得當或者這種處理沒有達到被害人的期待,那么矛盾就深化了,變得更加尖銳,被害人容易形成對國家、對社會的仇恨心理,甚至走向極端。這個時候如果能給予被害人適當的補償,對緩解社會矛盾是很有現實意義的。

法律的論文14

  摘 要:根據XX地區城區交通現狀,分析**縣城區交通現狀原因。針對**縣城區交通現狀,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XX地區城關,交通現狀,原因,對策

  XX地區位于浙江省東南角,屬典型的丘陵地貌。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區交通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迅速膨脹的機動車擁有量與落后的交通基礎設施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和城市管理的疲軟放任與交通秩序的混亂互為因果,城區街道交通容量已顯飽和狀態,交通堵塞點隨處可見,“擁堵”、“混亂”成了**城區交通的代名詞,這不僅使百姓出行深受困擾,而且嚴重影響到旅游城市的形象。如何針對實際破解這些難題,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現結合調研情況,作一探討。

  一、當前**縣城區交通秩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道路通行狀況差,交通秩序混亂

  行人、自行車、黃包車、電瓶車、摩托車、殘疾車和汽車等都混合行駛在同一道路上,交通參與者不能做到各行其道,有的無視路規,爭先恐后,搶占道路,致使交通狀況混亂不堪,盡管穿城中路北段、酒坊巷設置了單行道,擁堵狀況有所緩減,但整體道路通行能力還是不盡如人意,尤其是高峰時段,學校、超市、菜場等特殊路段經常寸步難行。

  (二)停車矛盾加劇,停車秩序混亂

  停車難,亂停車,這一現象在城區表現得十分突出。目前,我縣機動車擁有量為35720輛,且以每年3000多輛的速度增長,而街道的停車泊位只有1000個,遠遠不能滿足停車需求。車輛在得不到停車場地的情況下,只能占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停放,通行道路擁擠程度增加,交通秩序管理壓力增大。由于管理上的失控,市民的摩托車、自行車停放無序。公交車招手即停,站點設置失去意義;營運殘疾車、電瓶車、黃包車、“摩的”三五成群,在街頭、路口任意扎堆停靠。各類車輛的無序停放,使本不寬敞的道路更顯擁擠,秩序更加混亂。

  (三)“六類車”惡性競爭,客運市場混亂

  目前城區客運市場除了合法的公交車、出租車、黃包車外,還存在大量的非法殘疾車、電瓶車和“摩的”。尤其是殘疾車、電瓶車非法營運呈高發猛進態勢。據縣殘聯于去年7月份進行的不完全統計,城區營運的殘疾車現有750多輛,其中上牌的只有125輛,電瓶車約有600多輛。這兩類非法營運車輛大量充斥街頭,駕駛者或手腳殘疾,或年老體弱,交通安全知識缺乏,闖紅燈、搶車道、亂轉彎現象較為普遍。“摩的”非法營運則常以逆行違章、沖關等手段逃避處罰,這些非法營運不僅嚴重擾亂了城區交通秩序,而且嚴重擾亂了城區客運市場秩序,對公交車、出租車和黃包車的經營造成了極大沖擊。在此惡性競爭下,公交車經營慘淡,難以為繼,無法發揮其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員,減輕城市道路壓力的有效功能;出租車的發展多年來處于停滯狀態,無法在城區營運市場分得一杯羹,只好轉向中長途客運;黃包車為求得生存,私下非法安裝電瓶,與殘疾車、電瓶車比拼,給營運安全帶來極大隱患。由于道路不暢、營運混亂,我縣當前交通事故呈多發態勢。據了解,上半年我縣共發生交通事故3280起,其中80%發生在城區,事故中有80%與電瓶車、摩托車、黃包車、殘疾車等有關,而且由于非法營運車輛沒有保險,給事故處理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城區交通秩序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基礎設施嚴重滯后,造成道路交通不暢

  1、路網結構不合理。城區人口密度大,道路狹窄,路網框架沒有拉開,人流、車流相對集中于老城區。按要求每500米城市道路,必須要有縱橫交錯的路網。由于舊城的歷史現狀、舊城改造的局限性和規劃執行上的原因,目前我們根本達不到這個要求,有限的道路載荷與日益增長的車輛形成十分尖銳的矛盾,路網功能層次混亂,次干道和支路欠缺,疏導交通能力不足,而且城區路、街功能不分,混合使用,如穿城中路等道路沿線商業網點密集,購物人流、車流、物流相互交織,占用城區道路,造成交通不暢。

  2、公共停車場地缺乏。機動車擁有量和車輛使用頻率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而急劇上升,拉動了對停車場地的需求。目前城區街道劃線的停車泊位非常有限,停車場建設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公用設施建設缺乏地塊。目前僅在人大政協樓前(地下)、中醫院前、建設局原址、**街與環城南路交叉處設置了四個小型公共停車場,杯水車薪,且由于遠離商業中心,車位實際利用率不高。外圍貨運車輛沒有固定停車場地,只能沿路停放,大量場外停車和占道停車,造成靜態交通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3、交通配套設施建設不同步。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護欄等交通配套設施建設滯后于道路建設,未與道路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科技投入少,沒有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由于交通配套設施建設與道路安全、暢通的要求不夠同步,影響了交通秩序管理,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4、市場建設沒有跟上。由于對蔬菜、水果市場缺乏合理的規劃布局,城區有“市”無“場”問題相當嚴重。一些菜農、果農因無固定市場可以擺放,不得不以馬路為市場,目前,城區共有馬路市場10多個,流動攤位1000多只,主要分布在主街道或主次街道的交匯處,占據路面,成為一個個交通堵塞點。

  (二)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對交通秩序管理不力

  1、管理部門職責不清。由于體制的原因,城區道路規劃、建設、管理不統一,部分街道路權不清。道路建設雖有規劃,由于建設業主不同,出現建設標準不一、道路功能不一的情況,加上城區范圍擴大后,原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界限已經很難分清,導致管理上的互相推諉。此外,交警、城管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影響管理效果。

  2、對“六類車”管理乏力。我縣對城區客運“六類車”的管理缺乏思考,手段疲軟,該控的沒有控,該扶的沒有扶,導致城區客運市場畸形發展,這是城區交通秩序混亂和城市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由于職責不明、管理放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殘疾車營運問題越來越嚴重,不僅下肢殘疾人參與營運,而且大量的其他殘疾人、健全人加入了營運隊伍與此同時,電瓶車在街頭上營運的增長勢頭迅猛,這些電瓶車中95%以上沒有生產合格證,沒有進行車輛檢測,車速遠大于20公里/小時,原先的客運主體公交車在此雙重擠壓下,生存空間越來越小,出現管理混亂、班次間隔時間長、亂停靠等一系列問題,經營狀況入不敷出,逐漸有退出市場之勢,這與國家提倡的“公交優先”政策背道而馳。無序競爭使出租車與非法殘疾車、電瓶車、“摩的”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并引發了“b運”風波。

  3、無奈允許占道經營。城區幾條主要街道、中心地段,幾乎都存在占道經營現象,導致這一現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部門的默許,深層原因是城管部門的經費來源不足。由于城管人員身份性質特殊,且隊伍龐大,經費主要靠自收自支和差額撥款解決。經營戶認為,攤位是經過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合理合法,可以堂而皇之地占道設攤。而一些沒有繳納攤位費的流動攤點在效仿、僥幸心理驅使下,與管理者打起了游擊。久而久之,占道經營量大面廣,原本緊張的公共道路資源被占用。人行道無法行人,不得不占用主車道行走;非機動車、摩托車無法在人行道上停車,不得不占用車道停車,混亂帶來的惡性循環,使道路通行能力不斷下降。此外,對大型超市、餐飲店、汽摩修理店等人流密集、占用公共空間大的行業沒有事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沒有設置前置條件,默許其占用人行道經營也是發生交通擁堵的原因之一。

  (三)交通參與者法制觀念不強,交通安全意識薄弱

  受區位條件、思想觀念、文化知識、行為習慣的影響,以及交通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的滯后,廣大群眾的交通觀念、交通知識跟不上交通發展的要求,現代交通意識淡薄。行人不走人行道,橫穿街道不走斑馬線;非機動車不遵守右側通行規定,在道路中間與機動車爭道;機動車新駕駛員劇增,技術和素質不高,任意在道路中間停車聊**。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交通行為的隨意性和相互干擾,增加了交通事故隱患,增加了車輛在途時間,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助長了混亂現象的發生。

  三、對我縣城區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建議

  (一)區別對待“六類車”營運,逐步進行規范管理

  1、落實“公交優先”政策。要采用大運量的公共交通來解決主要的通勤交通和日常生活交通問題,使其承擔大部分的城區交通運量,從而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確立公共客運的主導地位,在路權、政策等方面對公交客運進行扶持,在此基礎上完善公交線路,規范站點停靠,縮短班次時間,提高服務質量,同時積極探索公交經營模式。

  2、規范殘疾車、黃包車、出租車營運。建議對殘疾車營運采取“人本”與“法治”相結合,“核定對象、控制總量、限制線路”的辦法進行管理。先進行摸底登記,對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年齡狀況、就業狀況、經濟來源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確定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為營運對象,進行駕駛技術和交通法規等上崗前培訓,核發駕駛證、行駛證和號牌,做到人、車統一,并統一車容和標志;對非殘疾人和未辦理運營手續的殘疾人利用殘疾車從事運營活動堅決予以打擊,直至杜絕。規范黃包車營運的主要措施有:限制線路,拆除電機。對出租車進行規范管理的措施有:在城區主街道科學規劃出租車的候客位置,規范計價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3、取締電瓶車、“摩的”營運。可采用“蠶食”政策,小規模、多批次,逐步加大對這兩類車的打擊處罰力度,迫使其自動退出營運市場。

  (二)實行街道分類管理,建立有序停車管理機制

  針對我縣實際,建議對城區街道實行分類管理,即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各街道的地段、大小、繁華程度以及歷史沿革進行分類。一類街道(主街道)實行嚴格管理,嚴禁擺攤設點,嚴禁占道經營,采取嚴管重罰,目標建成示范街;二類街道實行規范管理,適度放寬,可采取限時經營、收費的辦法進行管理;三類街道(巷)允許擺設,并盡可能實行商品分類、分地段交易。城管部門要組成強有力的管理隊伍,實行街長制,對街道實行定人、定時、定路段管理,以崗帶線進行巡查,并掛牌安民告示,使城區街道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道路交通建設投入

  1、加快停車場建設。要盡量利用城區的空閑地搭建臨時停車位或建設多層多功能停車場(樓)。西門片區等新建、改建的商業街區、居民區,應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新建工程時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同時,要切實改變停車場地建設就是政府出資公共事業建設的觀念,尋求市場支撐點,走產業化發展之路。

  2、完善交通配套設施建設。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路面監控,加強執法力度,減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科學建設和組織路標路牌、交通信號燈等交通配套設施,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要設立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的專項經費,將其納入公安交警部門,消除現行建設與管理相脫離所帶來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和不必要的浪費現象。

  3、統一規劃建設果蔬市場。政府應根據城區實際情況及發展規劃,以人口分布密度或服務半徑為依據,本著適度超前、統籌規劃的原則,在城區東、南、西、北片區的合適地段,統一規劃、分步建設一批規模適度、簡易便民的果蔬市場,實現馬路市場的疏、堵結合。

  (四)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交通意識

  公安交警部門要合理調整警力部署,抽調警力下沉一線,提高見警率;加強交通擁堵點段、秩序混亂點段的道路巡查與執勤,指揮疏導交通;要提高管事率,及時發現和糾正不正確的交通行為,對各類影響城區交通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整治,使道路交通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從而確保道路的有序和暢通。

  政府應將交通法規的教育列入普法規劃,做到交通知識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交警部門要把執勤、執法和交通安全教育結合起來;教育部門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中小學生教育的內容,依法完善交通安全的教育計劃;各鄉鎮、街道要加強對廣大群眾的交通法規教育,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文明意識和城市意識,使保證道路安全暢通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法律的論文15

  高職護理專業學生(以下簡稱護生)畢業就業率高,除少數升學或者出國外,多進入公立或者民營的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崗位或者相關工作,專業對口率高。在當前的醫療環境下,病人保護自己的就醫權利的意識增強,對醫療服務的質量和護理安全等方面更加重視,護理人員的法律教育問題擺在了護理教育的面前,為對高職護理專業法律認知現狀進行掌握,本人對上海某高職院校護理專業學生174人進行了問卷調查。

  一、對象與方法

  (一)調查對象

  選取上海某高職院校護理專業三年級174人進行調查,全部為女生,年齡19-22歲。

  (二)方法

  通過查閱文獻、護士訪談、專家咨詢的基礎上自行設計調查問卷,調查內容包括:一般資料、衛生法律法規知曉情況、相關知識獲取渠道、需求程度。發放問卷174份,回收有效問卷174份,問卷回收率100%。

  二、結果

  (一)調查對象對護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知曉程度調查結果(見表1)

  表1 調查對象衛生法律法規知曉得分情況

  內容 得分

  實習前 實習后

  護士條例 2.10±0.86 2.28±0.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36±0.93 1.65±0.79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12±0.83 1.33±0.78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34±0.76 1.56±0.94

  精神的藥品與麻醉的藥品管理條例 1.01±0.96 1.35±0.97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1.65±0.79 1.88±0.98

  侵權責任法 1.25±0.86 1.79±0.66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1.78±0.93 1.99±0.85

  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1.98±0.84 2.04±0.81

  備注:采用litter5級評分法,4分-非常了解;3分-比較了解;2分-了解;1分-不太了解;0-不了解

  (二)護生對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主要來源情況(見表2)

  表2 認為哪種學習途徑對您最有幫助 人數(%)

  項目 實習前n(%) 實習后n(%)

  課程教學 88(51%) 73(42%)

  專題培訓 35(20%) 27(15%)

  新聞媒體 36(21%) 9(5%)

  醫院帶教 5(3%) 45(26%)

  自學法律讀本 10(6%) 20(11%)

  (三)護生對獲得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的需求程度(見表3)

  表3 認為是否有必要學習衛生法律知識 人數(%)

  項目 實習前n(%) 實習后n(%)

  非常有必要 79(45%) 122(70%)

  有必要 87(50%) 45(26%)

  無所謂 5(3%) 5(3%)

  沒必要 3(2%) 2(1%)

  (四)護生認為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目的調查(見表4)

  表4 學習衛生法律知識的主要目的 人數(%)

  項目 實習前n(%) 實習后n(%)

  擴大自己的知識面 19(11%) 12(7%)

  為更好的開展工作 52(30%) 59(34%)

  能更好的保護自己 68(39%) 84(48%)

  能更好維護患者權益 26(15%) 17(10%)

  其他 9(5%) 2(1%)

  三、討論

  從表1調查結果可見,高職護生的衛生法律認知總得分為實習前(13.59±7.76),實習后(15.87±7.31),滿分為36分,說明高職護生衛法認知程度偏低,提高認知水平亟待解決。

  對于《護士條例》的認知程度明顯高于其他法律,這部法律與每一位護士關系密切,與其接觸的最多,有可能是認知水平高于其他法律的主要原因。對比實習前和實習后的調查結果,發現知曉得分并未有太大差別,說明目前實習醫院對實習生的法律知識和意識的培養和教育還存在欠缺,實習后雖有一年的臨床實習經驗,但是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依然匱乏,意識依然淡薄,與實習前相比并無優勢。

  調查顯示,高職護生對為發問題的認知,還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高職護生實習前認為獲得衛法的途徑主要是課程教學、專題培訓和新聞媒體。護生實習前認為最有幫助的是通過課程教學(見表2),實習后,調查數據有所變化,42%的認為課程教學是最有效的學習途徑,同時,對醫院帶教(26%)和自學法律讀本(11%)的態度明顯上升,說明通過實習,學生認識到來自帶教老師的言傳身教所學的現實效果,帶教老師在護生實習中有重要的作用,另外,能主動自學相關法律的學生增加,能通過實習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展開有針對性的自學,對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有重要影響。 護生對獲得衛法方面知識的需求調查顯示(見表3),實習前后護生對學習衛法的重要性有正確的理解和認識,實習前50%的人認為有必要,實習后認知態度明顯上升,70%的護生認為非常有必要學習衛法知識,提高法律意識。

  對于學習目的的調查顯示,護生實習前39%的認為學習衛法能更好地保護自己,30%認為是要更好地開展工作,其次15%認為能更好地維護患者的權益(見表4)。實習后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比例上升為48%,更好地維護患者的權益下降為10%,說明護生雖然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渴求度高,但是學習的動機卻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這與當前醫患關系的現狀不排除有直接關系,護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但對職業需求和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度下降。

  四、建議

  (一)重視法律課程設置,改革傳統教學形式

  高職教育普遍重視專業技能的培養,對護理教育中的法律重要性認識不夠,存在課程設置較單一,學時少,授課內容枯燥,授課方式單調等現實問題。目前普遍設置的主要課程有《法律基礎知識》,缺乏對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針對性課程。

  建議改革課程體系,將諸如《衛生法規與護理法》的課程納入教學體系。同時改革教學方式,在護生實習前開展護理法律法規課程學習或組織開展專題講座,采用多種教學方式教學,例如在《護理學基礎》的教學中應用典型案例,將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中的相關法律問題貫穿于其中,也可采取學生情景模擬,診所式教學等,對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專題分析,是護生對護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有所認識。

  (二)實習醫院參與相關教育,選好帶教老師

  實習是護生培養的關鍵階,是有關護理方面的學生從純粹的理論走向實踐的良好途徑,是養成比較好的良好的職業道德的重要環節,當然也是日后工作風格以及精神的重要形成過程。要使護生盡快適應臨床護理工作的需要,成為新時代合格的護理人才,帶教工作尤為關鍵。

  建議實習醫院加強對實習護生的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把依法執業作為對實習護生考核的內容之一。醫院也應選擇好帶教老師,在選派帶教老師的時候,要求業務上具有豐富帶教經驗,也要有較強的相關法律意識,熟知醫療護理相關法律法規,在實習帶教中規范護生的醫療行為,提高護生的法律意識。

  (三)加強專業課教師的法律知識

  大多數高職院校都存在法律師資隊伍薄弱的尷尬,很多教師不能醫學和法學兩者兼備。目前從事法律教育的專職老師大都是法學專業畢業,懂醫學的很少,很多還是從事思政教學的教師承擔法律基礎課的教育,法律和專業知識更是缺乏。即使是醫學專業畢業的老師,很多也都缺乏臨床實際工作經驗,存在很大的不足。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是不懂護理或缺乏臨床醫療經驗,老師說不清醫學問題或缺乏將醫學和法學較好融合的能力,從而影響教學效果,學生只能學到純粹的基礎理論,多數掌握不牢固,理解不深入,因此,建設一支高素質護理法律教師隊伍也十分重要。

  (四)重視護生護理職業道德教育

  醫學模式的轉變以及護理專業本身的特點,要求護士不僅要掌握豐富的醫學基礎知識和護理專業知識,還要具有高尚的護士素質修養及護理道德修養。因此,在高職護生的教育中應加強護生的職業道德教育,使護生不僅學到專業技能,更重要的是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敬重生命的理念,使其在實習和走上工作崗位后合法地位患者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護理服務,同時也用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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