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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
[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系農民,因張某急需稻草,經人介紹兩人相識,當天,兩人商定,李某以每斤2角的價格賣給張某2000斤稻草,共計價款400元。張某當即交付200元,并言明,待第二天將余款交齊并將稻草拉走。不料,從當天晚上起一連下了幾天大雨,將放在李某家院里準備賣給張某的稻草全部淋濕,并有大部分霉爛。幾天后,張某到李家,準備交款運稻草,見此 情況便要求李某退還已支付的200元錢還給他。李某則說,這些稻草已經賣給你了,損失是你的,并要求張某支付剩余的稻草款,張某無奈,便起訴之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已經支付的人民幣200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因雙方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風險也未發生轉移,稻草霉爛的損失只能由李某承擔。因李某所有的稻草大部分已經霉爛,李某已無履約的可能,雙方應解除合同。李某收取的200元錢應該返還。
[評析]
對本案的處理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是有效的,原告已經交付不部分貨款,并約定第二天來拉走稻草。稻草已為原告所有,原告為及時拉走而使稻草霉爛,應自己負擔損失,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是有效的,雖原告已交付部分貨款,但被告并未交付稻草,稻草的所有權未轉移,被告仍享有所有權,也應承擔標的物 的風險。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有效,雙方約定第二天由原告拉走稻草,由此時起所有權發生轉移,但因稻草仍在被告占有之下而未實際交付,因此,標的物的風險仍應由被告承擔,法院應當支持原告的請求。
對本案處理意見的爭議在于如何認定原被告之間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和應由誰承擔標的物的風險。
一、關于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本案中原被告買賣的稻草為動產,因此應依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來確定其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動產所有權轉移是指動產的所有權從一個民事主體轉移至另一個民事主體,它是財產流轉的主要表現。從原所有人來說,所有權轉移是其所有權消滅的原因,而從新所有人來說,又是新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因此,所有權從何時起發生轉移對當事人來說利益甚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從當事人的意愿上可分為兩種:一 是依法律行為發生的。這是依當事人的意愿由雙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一是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本案中涉及的是依法律行為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轉移時間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該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應自交付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從以上分析可見,動產所有權轉移一般以交付為要件。交付是標的物所有權自讓與人轉移給受讓人的時界。因此,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就要確定是否交付。
二、關于買賣中的風險負擔
買賣中風險的負擔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后的標的物意外滅失損毀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問題。本案中雙方買賣的稻草因天降大雨而淋爛,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承擔問題。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風險負擔,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風險應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即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誰,誰就承擔風險。另一種觀點認為,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為風險轉移的時間,即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交付后由買受人負擔。由于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即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這就意味著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要件。所有權一旦轉移,受讓人就成為新所有人,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得對抗一切人。如未交付,則買賣只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本案例中,當事人約定由原告自行提貨,因此約定的原告提貨時間應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原告因天下大雨未能及時提貨,所以,原被告之間買賣的稻草所有權未發生轉移,風險也未發生轉移,由此造成的損失也只能由李某自己負擔。因李某的大部分草料已經霉爛,李某已無履約的可能,雙方應解除合同。因對于發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雙方都沒有過錯,所以不發生違約責任。但因合同解除,李某收取200元錢已無合法根據,應予返還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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