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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用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本
導語: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篇一】
王兵,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南昌市東湖區三經路13號。身份證號:360101XXXXXX 被告人:李達,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漢族,現羈押于南昌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張強,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南昌市青云譜區施堯路9號。
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麗娟 職務:經理
地址:南昌市船山路816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李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前兩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37956元。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張強系贛A4582解放大貨車車主,被告人李達系張強雇傭的司機。2008年8月4日10時許,李達駕駛張強所有的贛A4582解放大貨車從尤口路口出來左轉彎進入320國道時與劉歡
駕駛贛A0145車沿320國道由西向東行至該處發生相撞,致贛A0145車司機劉歡、乘坐人原告受傷,司機劉歡經搶救無效死亡,形成重大交通事故。南昌市高新交警大隊第0800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李達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認定:李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九四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原告的傷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中);硬下膜出血;頭面部軟組織損傷;左手軟組織損傷。為療傷,原告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醫療費26810元、誤工費8546元、護理費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5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等,共計47956元。被告人已支付了10000元,尚余37956元一直未付,這些損失依法應由李達賠償。
另,李達是在雇傭過程中致原告受傷,被告人張強作為贛A4582解放大貨車車主及李達的雇主,依法應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依法應對以上損失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發生死亡一人、重傷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從重處罰。另外,因李達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前兩被告人連帶賠償,第三
被告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的裁決。
此致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兵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篇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永貴(系死者李治軍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巴州區上八廟鎮盤龍村149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開秀(系死者李治軍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巴中市騰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濤,該公司經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月國,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巴州區雙勝鄉天良村5組,系四川y19822福田牌運輸型拖拉機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巴州區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簡稱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該公司經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請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楊月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貴、朱開秀之子李治軍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喪葬費8926元(17852÷12×6),處理事故的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500元,此項合共同賠償計:19842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決上列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4、判決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將四川y19822車輛的保險金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給上列原
告人。
事實及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時15分許,被告人楊月國駕駛巴中騰達公司所有的四川y19822號運輸型拖拉機,從巴州區萬安鄉九村載預制板十五張到雙勝鄉十三村,當車行至巴州區高(店子)雙(勝)路11km+2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制動不良,車輛側翻,致路邊行人兩死一傷,造成重大車損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軍乃二原告人之子。該次事故
經巴州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07)00062號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月國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李治軍不負責任�,F被告人楊月國交通肇事一案,已經巴州區公安分局
查終結,已由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
害后果,巴州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同時經查,四川y19822號運輸拖拉機系被告人楊月國2006年5月購買后于2006年11月17日變更過戶到巴中騰達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騰達公司。楊月國并與騰達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騰達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保額限額為2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月國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病車上路且操作不當,因此造成新被錄取的'大學生李治軍,這名未來的國家棟梁之材命歸黃泉,同時造成其他死傷,其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人才損失,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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