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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個人不當得利起訴狀范文
導語:凡是解釋越簡單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不當得利起訴狀,想要知更多的資訊,請多多留意文書幫!
不當得利起訴狀【篇一】
原告名稱:烏魯木齊萬瑞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泰河路380號
法定代表人:郭文勇 職務:總經理 電話:18997926869 被告名稱:烏蘇市人民醫院
所在地址:新疆烏蘇市健康路79號
法定代表人:馬金龍 職務:院長 電話:0992-8531387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貳角(1096544.2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利息: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自2010.1.31—20xx.5.31欠款期間的1-3年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3:要求被告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律師費用:陸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
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09年10月23日與被告簽訂了醫療設備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為了緩解被告當時的資金困難,同時也為了實現長期經濟效益的更大化,原告以25萬元價格預售給被告一套價值約55萬元的醫療設備(英國佳樂等離子內窺鏡系統)。做為對原告的'補償,雙方在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被告同意將本單位劃定范圍的醫用耗材年
使用總量(約500萬)的60%委托由原告獨家經營和供應,并且未經原告同意,不得從第三方進貨,合同約定時間為三年。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醫療設備(英國佳樂等離子內窺鏡系統),并且按照被告的日常定貨需求連續地不斷向被告供應了醫用耗材;但是合作期間被告卻沒有正常履行合同,不但沒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貨款,而且實際提供給原告的耗材量與合同約定的年使用總量的60%更是相距甚遠。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并催要貨款,被告僅間歇性地支付了少部分貨款;合同執行到一年零三個月的時候,被告未與原告協商,又從第三方進貨,并擅自終止了合同。由此,被告的行為根本違約在先,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同權益,并且給原告的資金周轉造成了很大影響和損失。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貳角(1096544.2元),支付原告貨款利息: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支付原告律師費用:陸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烏蘇市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 1 份
起訴人:烏魯木齊萬瑞科技有限公司
20xx-6-4
不當得利起訴狀【篇二】
原告:名稱:武漢市華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馬房山區路獅路1號
法定代表人:提莫 職務:武漢市華潤物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聯系電話:18771020202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工商登記核準號:420106000168622
經營范圍和方式:物業管理專項業務,專托化管理
開戶銀行:湖北省武漢市工商銀行馬房山區支行
賬號:6224 7554 4257 2525
被告:張三,女,出生于1990年1月1日,漢族
籍貫:湖北省武漢市馬房山
工作單位:湖北省武漢市馬房山好多多超市
住址:湖北省武漢市馬房山區雄楚大道3號華潤花園A幢202室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繳納2010年2月1號至20xx年12月31號物業管理費1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滯納金,2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0.年2月起,被告張三于2008年2月1日起,成為由武漢市華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物業管理服務的華潤花園A幢202室的`戶主。原被告雙方于當日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張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但 2010.年2月起,被告張三于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至今,原告武漢市華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于2011年1月4日、20xx年1月日、2013年1月4日多次,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催促被告張三繳納物業管理費,被告均不予理睬,未盡到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新建住宅管理辦法》十四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馬房山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武漢市華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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