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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
對于很多勞動爭議而言,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要是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才能夠提起勞動訴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不服勞動仲裁的起訴書范文幾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范文一
原告:王五, 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漢族,原鐵嶺市銀州區 廠職工,住鐵嶺市工人街二委十五組,電話
被告:鐵嶺市銀州區 廠
法定代表人:
職務:廠長
訴訟請求
1、 撤銷鐵銀勞裁字(2006)第7號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
2、 要求返還企業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我于1974年到鐵嶺市銀州區 廠工作,1990年經廠領導 同意,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
1992年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一直繳納到2000年底。
2001年企業無力支付職工的養老保險費,要求我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由于本人生活困難,無力承擔企業部分,而社保公司又不單獨收我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致使我的養老保險一直中斷。
2006年我廠動遷,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制,企業與我們解除了勞動關系。
我利用補償金繳納了全部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
根據法律規定,養老保險應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承擔,因此,要求企業返還我為企業墊付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和滯納金。
此致
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一式二份
起訴人:
20XX年11月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范文二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廈寫字樓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漢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原告因工資等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勞仲案[2008]2***號裁決,現提出起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4***8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元;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終獎人民幣60**元;
事實與理由: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深勞仲案[2008]2***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
被告本屬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自由靈活,由被告自己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與被告簽定了不定時工作協議。
同時,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而且截止被告辭職的2008年8月*日,廣東和深圳市均未相關規定出臺。
因此,該不定時工作協議應為有效,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資。
二、裁決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費的問題。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理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均未予以規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費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此,我國法院已有相應判決。
三、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終獎沒有法律依據。
年終獎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范圍和發放方式,原告不給已離職的被告發放年終獎并無不當。
況且,被告2008年*月離職,原告的年度經營業績如何還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的數額,從而也不可能發放年終獎。
在職員工一年中發生缺勤都有可能無權享受年終獎,當年離職的員工怎么可能還有權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呢?
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有限公司
(蓋章)
2010年*月*日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范文三
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號 法人代表:祈新莉 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岳芳芳,女,漢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陽縣城關鎮紅旗中路醫藥局家屬院。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對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勞仲裁字第(2010)052號裁決書的第一項、第二項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擔支付和賠償義務。
事實與理由:
2007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并于2007年12月26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原告對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10年下半年,被告對工作表現出極不負責的態度,連續三個月未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被告為此十分不滿,2010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原告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請求,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勞仲裁字第(2010)052號裁決書。
原告認為,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的第一項、第二項明顯不當。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
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被申請人制定并出臺的“2010年銷售部薪酬激勵方案”第五項“淘汰原則”中明確:銷售部實行末位淘汰制,對于連續三個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銷售顧問公司將予以辭退。
而申請人岳芳芳2010年9月—11月份連續三個月銷售排名倒數第一。
被申請人根據公司內部出臺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正當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
因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07年12月26日所簽的勞動合同,在本勞動合同第一條中明確約定的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支付雙罰工資的事實基礎根本不存在
其次,《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仲裁庭裁決違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請書中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額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決結果第二項卻認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請變更仲裁請求的情況下,仲裁庭確認的支付數額明顯超出被告請求支付數額,程序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
原告作為依法注冊的企業,始終遵行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對于被告的處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規規范尺度。
原告認為,公司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在勞動仲裁中不被區別對待的權利。
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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